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英文 在 孫大千Sun, Ta-Chi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三接外推替代案根本就是一顆「包了糖衣的毒藥」。外表看起來誠懇謙卑,做出讓步,實質上仍然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滅絕藻礁方案。
首先,三接外推一公里,根本沒有辦法減少對於藻礁生態系的傷害,藻礁生態系除了民眾可見到的海面上礁體之外,事實上,在海面下還向外延伸數公里,外推仍會破壞至少兩百公頃水下藻礁,對於保護藻礁,一點效果也沒有。
其次,即使三接工程外推一公里,藻礁生態系仍會受衝擊,工程外推頂多減少礁體被挖,然而海堤外推,所造成的突堤效應將會更嚴重,在大潭藻礁鄰近的另外兩個藻礁生態系:白玉藻礁和觀新藻礁,恐怕會受更大破壞,這不是加速了藻礁生態系的全面滅絕嗎?
這一切的一切,民進黨政府不可能不知道,明知不該為而為之,這代表蔡英文心中所在意的,只有政治,沒有藻礁。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英文 在 許多事物的謎底都是普通的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訓導主任在朝會上宣佈:想去蔣經國陵寢的同學,學校會核准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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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隔著三個人的距離,對 H 挑了挑眉。那個游泳隊的少年,狹長的眼角盛滿了「我知道你懂」的優越,H 一看就知道他又想野了,但每一次,他都會擺出看不懂、無可奈何的樣子。就連和 B 在一起,都被動得像是被纏上的。他還年輕,偽善的姿態卻卑鄙如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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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有時會心疼自己。在學校碰見心儀的他,眉頭一刻都不敢放鬆,就怕對方看出自己在許多個夜裡想著他夢遺。他早就沒有退路了。裝傻一次,就必須傻一輩子。只是偶爾看著 B 嘻笑著卻挺拔的泳姿,心中恨意翻騰、無處宣洩,想用帶刺的話傷他,看他和自己一樣痛成一團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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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也的確刺了那一刀,脫口而出:喂,你為什麼那麼浪?甚至替自己取了一個太瘋的英文名字——Birdy,像瞪著濕漉的眼,直面世界:來不及換氣吧?當你看著我這如鳥般橫衝直撞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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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常覺得自己生不逢時。謁陵那日,他被現場巨大的肅穆給震懾,卻流不出淚。他們剛逃到一個沒有教官的世界,最重要的人就在身邊,身體還過著電,什麼都感受不到——除了心悸。於是他開始假哭——張大嘴巴,用力地嚎;那哭聲八分是假,兩分是真。H 刻意站得很遠,只用手肘撞他幾下,斜睨著說:Birdy,你可不可以不要那麼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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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早就知道了:他生命中第一個愛人,比他更擅長演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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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的死並未讓 B 感受到失去。他是在《胭脂扣》的看板下,看著祁家威被便衣越拖越遠,才讀懂了「死亡」竟是如此安靜的事——如果從一個容不下自己的世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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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次逃學的記憶,像無法褻瀆、無法重現的神祇,H 從來沒有說給別人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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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將凍出來的鼻涕胡亂抹上校服外套,在廉價的電影包廂含糊地睡過。B 玩累了,睡得老實,留下 H 整夜看著流明度不足的銀幕,心裡有驚,怕自己已是頭髮花白的老人,只在夢醒時分短暫目睹青春的迴光返照。他偷偷吻了 B,立志成為一個電影導演——我拍,你演——他不喜愛人囂張的戲,卻肯定他是天生的演員。這份激賞讓他感覺安全,能有餘裕假裝不知道 B 是為誰而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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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安,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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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愛上 B,只是愛而已,他不知道愛有犧牲,也有讓人偉大起來的可能。就像他不會知道,B 看著他受的傷,心死了一次又一次。他用僅有的、還撐得上骨氣的笑臉睥睨人間,能忍住在眾目睽睽下被教官體罰、被父親羞辱,卻見不得 H 為他吞下一個巴掌。少年的早熟,註定了相愛時間的錯過,兩人沒有「活在當下」的可能:一方才邁出一步,一方已經走到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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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人生中的第一場大病,發於 B 鼓動雙手往樓底跳的瞬間。他真正確定 B 將是生命中難忘的一個名字。但總歸還是遲了。下墜的幾秒鐘,B 恍然看見整段青春的終結⋯⋯無腳的雀仔沒死卻撞斷雙翅,從此長成一隻難以辨識的、殘疾的鳥。他一直都知道,無腳鳥「落地即死」的傳說,都是因為那些「不夠偉大的」,總是無人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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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仍然時常想像,許多年後,H 會如何想起他。會像喧嘩的尼加拉瓜瀑布,或者只是一顆落在檔風玻璃上、無聲無息的雨滴?他會記得那些核桃、那顆破爛的廣告氣球和那晚只剩下兩人的商店街嗎?彼時他曾故作優雅地將身上最後的硬幣投進點唱機,只為讓膽小的愛人聽聽那首歌,唱著生命其實需要一些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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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承認自己每一次「表演」,都是為了未來做準備。他找好一個逆光的角度,微微側著臉,露出好看的下巴,看似漫不經心地默背出那被摺起頁角的書頁:「如果你給我的,和你給別人的是一樣的,那我就不要了。」H 中了計,覺得這一幕太美、太瀟灑,數十年後才意識到那一幕的勇敢與強大——B 在說:如果是二手的,我便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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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切經驗還來得及嶄新,初戀的少年曾如此告白:給我你的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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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對我說的,也能說予別人,我寧願你永遠張不開口;如果你凝視的目光,是為尋求共鳴和認同,我寧願你不曾讀懂我;如果你吻我的衝動,是受他人啟發,而不是為我,我寧願你從未慾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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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y goodbye to the crowded parad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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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和 H 熬過了戒嚴,卻沒能活過網際網路時代。他們如願寫歌、如願拍電影,用力將記憶中的泳池之夏擰出一些水來。老去的青年,像受眾神懲罰的薛西弗斯,反覆將「我還年輕」的巨石推上山頂,想被人看見,讓初戀還有成為史詩的機會,卻在兩次、三次、四次滾落之後,發現所有經驗終成二手,選擇愛、選擇不去愛的自己,和別人沒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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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在心底的名字,原來是「我」曾經想變得偉大,卻還是失敗的一次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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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再也沒有「第一次」。少年不死,只是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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