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1《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專案報告】
今天(10/21)下午在程序委員會後,議程安排了《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的專案報告(以下簡稱「市版」)。
關於「新設畜牧設施(場)管理」,會期初先進同事 李宗翰議員提出一個《臺南市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宗翰版」),針對臺南市畜牧產業發達同時帶來的管理(包含糞尿、異味)與週遭生活品質的影響,希望建立合理的管理處置。所以在會期中,農業局也提出了這個「市版」的草案,而在本次大會初提案排定了這場專案報告。
既然是個法律案,Ingay先針對立法的程序面與立法例的問題,提醒農業局(與法制處)宜提供現有法規(其他縣市)與市版、宗翰版的條文對照,以便使議會同仁與市府相關單位都能簡明的快速瞭解各法條內容的良窳(對!我記得這字唸「ㄩˇ」了XD)。
→農業局長表示後續會改善。
此外,對於市版在名詞定義的條文裡(草案§3)對於家禽家畜的定義,除了畜牧法規定的「由中央機關指定」外,另外增列了「主管機關指定(指臺南市農業局)」,這部分是否允當?或是採用如嘉義縣的規定,直接就中央指定之外的物種範圍明訂?
→會後法制處長說明,表示農業局確實有這個指定的需求。Ingay則建議是否斟酌將共用文字集中規定,以免冗贅。法制處長表示會與農業局共同研議調整。
在產銷平衡 的對應下,市版(草案§4)與宗翰版、中央《畜牧法》及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比較下來,增加了「生產數量達中央所定年度生產頭數七成,即 #暫停新設畜牧場申請」的概念。Ingay對於這個預想生產推移的先進作法表達贊同,但是有兩個問題提醒農業局必須謹慎:
一、各種家禽家畜的養成(含育肥)出貨時間從三個月到兩三年,是否適合以一個單年度的統一規定(7成)來率定,恐怕需要更清楚的精算,以免反而造成養殖戶無所適從、影響市場供需。
二、市版的「暫停申請案」沒有設定期限,與宗翰版、中央《畜牧法》及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訂有「暫停期限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調整之」的限度,是否同樣造成畜牧業者實務上的困擾?
→此部分農業局承諾會提供精算內容,也會研議是否加入暫停申請的時限。
另外,針對 #畜牧專區 設立的規定(草案§9),因為畜牧專區茲事體大,但市版條文僅以單條規定,且法文為「...畜牧專區;其申請程序、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規定方式,是否屬於法律保留規定、或者為主管機關得逕以行政命令為之?這涉及日後議會(民意)是否可以參與審酌。這樣的用字實在有違立法例且太過模糊。並且農業局長在答詢時表示這個畜牧專區是指「養殖豬」,可是條文上並沒有做此限定。不同的家禽、家畜有不同的飼養技術需求、倘設立專區恐怕也有不同條件不同影響。這樣茲事體大的規劃,在「決定權」如果只有草案§9這樣的模糊規定實在不妥。
→這部分農業局與法制處也表示會再研議。
至於 #畜牧場與鄰近物(如住宅、社區、學校、行政機關辦公處所、商店廠房、醫院...)的距離限制,有別於畜牧法規定的1,000公尺以上,市版打算縮短到500公尺(「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就堆肥或再製場啦)」則同樣是1,000公尺)。當然有的縣市甚至有100公尺、300公尺的更短距離,這涉及畜牧場本身廢污處理設施、以及地區面積等複雜問題。但農業局表示仍有環保局與相關環保法規可以處理。殊不知民意之所以會有《管理自治條例》需求的呼聲,正是因為造成生活嚴重困擾的異味不受空污法規規範(未達空污標準,且「異味」舉證不易)。這部分引發議員同仁大量關切。恐怕農業局針對廢污配套的規定必須更嚴謹些,方能在距離問題上說服市民。
詢答影片:https://youtu.be/9lOGMAmuExg
Youtube問政記錄頻道:https://tinyurl.com/ingayyoutube
#第三屆第四次定期會
#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農業局 #法制處
暫停新設畜牧場申請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1《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專案報告】
今天(10/21)下午在程序委員會後,議程安排了《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的專案報告(以下簡稱「市版」)。
關於「新設畜牧設施(場)管理」,會期初先進同事 李宗翰議員提出一個《臺南市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宗翰版」),針對臺南市畜牧產業發達同時帶來的管理(包含糞尿、異味)與週遭生活品質的影響,希望建立合理的管理處置。所以在會期中,農業局也提出了這個「市版」的草案,而在本次大會初提案排定了這場專案報告。
既然是個法律案,Ingay先針對立法的程序面與立法例的問題,提醒農業局(與法制處)宜提供現有法規(其他縣市)與市版、宗翰版的條文對照,以便使議會同仁與市府相關單位都能簡明的快速瞭解各法條內容的良窳(對!我記得這字唸「ㄩˇ」了XD)。
→農業局長表示後續會改善。
此外,對於市版在名詞定義的條文裡(草案§3)對於家禽家畜的定義,除了畜牧法規定的「由中央機關指定」外,另外增列了「主管機關指定(指臺南市農業局)」,這部分是否允當?或是採用如嘉義縣的規定,直接就中央指定之外的物種範圍明訂?
→會後法制處長說明,表示農業局確實有這個指定的需求。Ingay則建議是否斟酌將共用文字集中規定,以免冗贅。法制處長表示會與農業局共同研議調整。
在產銷平衡 的對應下,市版(草案§4)與宗翰版、中央《畜牧法》及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比較下來,增加了「生產數量達中央所定年度生產頭數七成,即 #暫停新設畜牧場申請」的概念。Ingay對於這個預想生產推移的先進作法表達贊同,但是有兩個問題提醒農業局必須謹慎:
一、各種家禽家畜的養成(含育肥)出貨時間從三個月到兩三年,是否適合以一個單年度的統一規定(7成)來率定,恐怕需要更清楚的精算,以免反而造成養殖戶無所適從、影響市場供需。
二、市版的「暫停申請案」沒有設定期限,與宗翰版、中央《畜牧法》及其他縣市的自治條例訂有「暫停期限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調整之」的限度,是否同樣造成畜牧業者實務上的困擾?
→此部分農業局承諾會提供精算內容,也會研議是否加入暫停申請的時限。
另外,針對 #畜牧專區 設立的規定(草案§9),因為畜牧專區茲事體大,但市版條文僅以單條規定,且法文為「...畜牧專區;其申請程序、審查辦法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規定方式,是否屬於法律保留規定、或者為主管機關得逕以行政命令為之?這涉及日後議會(民意)是否可以參與審酌。這樣的用字實在有違立法例且太過模糊。並且農業局長在答詢時表示這個畜牧專區是指「養殖豬」,可是條文上並沒有做此限定。不同的家禽、家畜有不同的飼養技術需求、倘設立專區恐怕也有不同條件不同影響。這樣茲事體大的規劃,在「決定權」如果只有草案§9這樣的模糊規定實在不妥。
→這部分農業局與法制處也表示會再研議。
至於 #畜牧場與鄰近物(如住宅、社區、學校、行政機關辦公處所、商店廠房、醫院...)的距離限制,有別於畜牧法規定的1,000公尺以上,市版打算縮短到500公尺(「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就堆肥或再製場啦)」則同樣是1,000公尺)。當然有的縣市甚至有100公尺、300公尺的更短距離,這涉及畜牧場本身廢污處理設施、以及地區面積等複雜問題。但農業局表示仍有環保局與相關環保法規可以處理。殊不知民意之所以會有《管理自治條例》需求的呼聲,正是因為造成生活嚴重困擾的異味不受空污法規規範(未達空污標準,且「異味」舉證不易)。這部分引發議員同仁大量關切。恐怕農業局針對廢污配套的規定必須更嚴謹些,方能在距離問題上說服市民。
詢答影片:https://youtu.be/9lOGMAmuExg
Youtube問政記錄頻道:https://tinyurl.com/ingayyoutube
#第三屆第四次定期會
#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農業局 #法制處
暫停新設畜牧場申請 在 法規內容-彰化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的相關結果
本縣家畜、家禽生產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當年度生產頭數目標時,本府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得公告暫停受理新設置畜牧場之申請,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調整之 ... ... <看更多>
暫停新設畜牧場申請 在 「本縣112年度暫停受理新設置蛋雞畜牧場登記 ... - 彰化市公所 的相關結果
四、惠請貴公所自本函文收文日起暫停受理新設蛋雞場容許使用案件,後續仍送件者將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不予同意。 ... <看更多>
暫停新設畜牧場申請 在 地方建議暫停畜牧場登記及新擴建申請畜牧處駁回 - 農傳媒 的相關結果
養豬場因為臭味問題,一直不受附近居民歡迎,中南部有2、3個縣市地方政府建議農委會,暫停受理養豬場畜牧場登記及新擴建申請,但農委會畜牧處認為,申設畜牧場是人民的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