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請見: https://reurl.cc/W3mA75
好的,故事跳一下,來到委託律師發函之後,
寄到的第二天,SKB在官網張貼了一張道歉聲明,
他們沒有跟我說,後來的來信也沒提到,
是有幾個人來留言告知的,
要謝謝這些朋友,讓我能夠第一時間知道自己被道歉了。
最初的道歉聲明請見附圖。
插畫家當比也貼了道歉聲明,有頭有尾有好好道歉。
這日稍晚,SKB寫信來說要走調解程序,
我請律師直接跟他們聯絡,開始談和解。
我方重申最初提的三點要求,道歉、回收商品、賠償金。
請SKB在官網的道歉聲明中,
在我的名字後面加上稱謂,並在臉書跟IG也貼這篇道歉聲明,
他們說這款聯名商品沒有賣出,
後來因為有截圖,他們才說是當比賣出的,
而當比在道歉文中說會回收。
根據當比曾經貼過的第一波預購量,
這三款筆共賣出200多支,每支的售價是420元,
他們說之後的預購都暫停出貨,這點也難以追查。
思考過後,覺得重點是道歉,和解金額開了三萬。
之後律師跟對方再度聯絡不上,打過幾次電話都在開會,
窗口甚至直接一度回覆說他也找不到老闆,
幾天後行銷主管回信說,主管群對於和解條件還沒有回覆。
隔日,
SKB主管來電表示我當初的發文讓SKB商譽受損,
要我澄清,他們才會道歉跟付和解金。
我想了想,覺得發文說明雙方已和解是合理的,
律師代擬了短文,傳給SKB確認。
兩日後,也就是7/28,SKB主管回了長信,
內文大致是說,主管群決議認為,
SKB收到通知後均有積極回覆,是我沒有給予SKB適當的處理時間,
還積極在網路發表不實指控,造成大眾誤解,
營造SKB諸多負面形象,造成SKB嚴重名譽受損。
說明和解的短文不夠,
要我在文章內詳述SKB十分尊重我並誠心處理,
並未第一時間不負責任、諸多藉口、堅持不道歉,
要更正並清楚說明,恢復SKB名譽。
律師回信提醒,是SKB侵權,我沒有發這個聲明的義務,
第一篇發現侵權的說明文,也是客觀敘述事實,並非不實指控,
請他們思考和解內容,並在隔日回覆。
隔日是7/29,沒有來自SKB的回覆。
7/30,也沒有來自SKB的回覆。
7/31,也沒有來自SKB的回覆。
接著是八月,SKB還是沒有回覆。
今天是8/9,離最初發現侵權那日,剛好是一個月,
中間我等了12天,這樣算是,很積極的,在等待了吧。
寫到這裡,也許有人會疑惑,那當比呢?
如同我前面所說的,對我來說,和解金比較是象徵,
我一開始就跟律師說,重點是對方好好道歉。
SKB說當比已經在IG道歉,
他們就不在臉書跟IG發道歉了。
這很奇妙,
先前各種跟當比切割,到了這個環節,
又突然成為了一體。
這一整個月有點耗費精神能量,
思考過時間成本,雖然談不成和解,我也不會告上法院。
在許多事件中,若當事人決定不提告,
常常會遭遇到一種說法,類似「不吉還囉唆什麼」。
遇到這類事件,都是日常中的特殊狀況,
每個人有每個人對於時間運用的考量,
而法律也不是用來評量一切的指標。
總之,
最後得到就是SKB官網的道歉,
跟後來加上的「女士」兩個字。
我從小到大買SKB文具的支出絕對超過三萬,
手邊有的,我還是會繼續用,
但從今以後,每一支購入的筆,我都會仔細確認過品牌。
最後我想說的,跟前文其實差不多,
一間以書寫作為核心品牌的公司,請不要這樣對待創作者。
而創作者的公開發言,並非你們可以花錢買下的,
和解金是為了你們的侵權負責,不是要我寫稿的稿費,
請弄清楚侵權的是何方,又是誰造成SKB的名譽受損。
為了怕貴司主管群又為此文開會,
直接說答案:
傷害SKB名譽的,就是面對侵權時,SKB每一次的選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高雄地院將「走私782公斤毒品」誤認為「淨重只有419公克」,引起社會譁然。高雄地院發新聞稿試圖解釋,該判決並非依照419公克之數量量刑,並於4月30日裁定更正。然而,綜觀整份判決書,法院就毒品數量之認定,從頭到尾都是根據刑事局鑑定書,認定只有「419公克」。就此種重大且影響判決結果之錯誤,能...
更正函稿 在 澎湖陳慧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澎湖縣政府應主動捍衛澎湖產業權益 (新聞稿)
有關某廠商經由電視購物台銷售「澎湖冰卷」引發澎湖網友質疑一案,該廠商已自承所銷售產品為魷魚並非澎湖小管類產品,澎湖縣議員陳慧玲日昨借議會定期會時段,請縣政府捍衛澎湖漁業,並採取法律手段,遏止不法行為未獲正面回應,將正式函文要求縣府積極處理。
陳慧玲表示所謂「冰卷」在澎湖人的認知即是澎湖水晶小卷的一般通稱,「澎湖」兩字雖然不是任何商品的專用權,但卻是地域性的專屬用詞,廠商不能用永和豆漿、南部粽、北部粽來比擬。陳慧玲強調,經她諮詢高雄前鎮漁港漁業專家,台灣海峽並非魷魚產地,影片中的船隻也疑似非台灣漁船;她也認為並非在台灣海峽捕獲的海產物就能稱為「澎湖海產」,且一般人也不易分辨同屬軟體動物之頭足綱管魷目的魷魚和小管如何分辦,因此該公司之廣告影片稱銷售產品為「澎湖冰卷」明顯已有魚目混珠誤導消費者之實。
陳慧玲指出凡在澎湖當地進行加工、製造或包裝的產品,不論其原料來從那裡進口皆可稱為澎湖產品;由澎湖漁船在澎湖海域捕獲的漁貨,不論在何處靠港都能稱為澎湖海產,那是不用廣告都會有固定銷路的。但不是澎湖漁船又不在澎湖海域作業,卻以一般人認知的澎湖小管類產品名稱來銷售,顯然就是欺騙,事後還強詞奪理令人難以忍受。
陳慧玲辦公室法律顧問律師桂祥晟說:事業對於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如有違反,事業及廣告商應賠償消費者最高三倍的損害賠償,公平交易委員會並得處罰2500萬元罰鍰,命事業更正或停止銷售。桂祥晟強調,有關廠商透過電視購物台販售「澎湖冰卷」,業據廠商自承並非在澎湖當地加工、製造,其廣告中以「澎湖冰卷」作為商品名稱,應屬引人錯誤之表徵,涉犯公平交易法。
陳慧玲今日去函縣政府建請縣府為捍衛澎湖漁業,拿出應有的態度採取法律手段,遏止不法行為,並去函其他縣市,導正視聽,保障消費者權益。
更正函稿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更正函稿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高雄地院將「走私782公斤毒品」誤認為「淨重只有419公克」,引起社會譁然。高雄地院發新聞稿試圖解釋,該判決並非依照419公克之數量量刑,並於4月30日裁定更正。然而,綜觀整份判決書,法院就毒品數量之認定,從頭到尾都是根據刑事局鑑定書,認定只有「419公克」。就此種重大且影響判決結果之錯誤,能夠透過「裁定更正」的方式處理嗎?
2. 日前我曾以胡景彬貪瀆案為例,質疑對於權貴所涉及之重大貪腐案件,司法審判多有延滯,司法院發函表示並無拖延情形。然而,例如,傅崑萁縣長台鳳炒股案(超過18年未結案)、前立委王令麟背信案(超過17年未結案)、前立委游淮銀淘空台東企銀案(超過13年未結案)等案件,都是「拖得超久、越判越輕」,實際的運作根本是讓「實現司法正義」成為笑談。
司法院竟敢回文沒有拖延,令人無法置信!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WlcJciIx3c4/hqdefault.jpg)
更正函稿 在 [請益] 關於公文重發- 看板PublicServa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教熟悉公文流程的各位前輩
小的今年分發在某檢察機關工作
(因為人少,每個人都兼職許多行政業務)
昨天本機關某單位發了一份公文給上級機關,結果對方電話過來說內容要作修正請我們重發
該單位承辦人和我說明這件事後,我以繕校人員的身份將該文抽回後將內容作修正重發(
總收發跟繕校都是我,所以我都個人作業…)
結果今天另一個上級機關也來電請我們修正內容,但因為我今日出差,所以我的代理人幫
我處理,但他是用總發文的身份將該文退文
結果現在要重發,被系統以發文字號不可重複給擋下了,現在是否只能再給那份公文一個
新的文號?還是有其他的解決方式?
(本人本職不是這個,所以其實不太熟標準流程)
想請問是否有前輩可以指點相關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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