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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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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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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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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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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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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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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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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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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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 第108期(2021.6)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黃俊杰教授針對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稅法相關之判決詳細評析,對應憲法責罰相當原則或比例原則在刑事不法之適用情形,思考行政不法之關聯、內涵及行政裁罰之審酌因素,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部分,林誠二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涉及無因管理之判決,賜稿研究不法管理行為與不適法無因管理行為之異同及其成立要件等難題,進行深度之學理分析,論述甚具啟發性。侯英泠教授撰稿探討最近頗受矚目之最高法院大法庭有關法人侵權責任之判決,肯定最高法院在法人組織義務基礎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建構法人自己之侵權責任之結論。鄭津津教授針對最高法院之判決涉及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與工作權,暨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涉此規定之效力,深入剖析。卓俊雄教授、許世昌律師則就我國投資型保險約定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保險公司立即扣抵之規定是否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疑義,為文詳細分析。
刑法部分,柯耀程教授則針對法人因個人之不法行為而受罰之案件數,究係以自然人個數抑或是犯罪事實個數作為依據判斷之難題,撰文釐清。
此外,國民法官法之採行與落實是臺灣現階段司法改革最重要之課題,刻正由司法院如火如荼試辦中,裁判時報為此特開闢「月旦時論—國民法官法」專欄,邀請院檢辯學之專家,針對施行面與規範面所可能遭遇之理論與實務問題,進行對話。本期特別邀請陳瑞仁檢察官撰稿「展示性證據在法庭內之法律地位」,探討法庭攻防上重要的展示性證據之實務意義。
在其他欄位,「智匯觀點」專欄由劉連煜教授賜稿「內線交易犯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評析一則商法上重要的大法庭裁定,「書狀講座」專欄由具有多年法官經驗的林慶郎教授分享實務上困難的「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又陳子平教授等之會議綜述「經濟刑法實務與學術交流綜合摘要」,亦具有現實社會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檢察官繼續分享相當受到讀者歡迎的法律小品文,均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目錄
【裁判時報】
🔸責罰相當與個案過苛──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2號判決/黃俊杰
🔸不法管理行為成立要件之再探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評釋/林誠二
🔸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第2035號民事判決/侯英泠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判決/鄭津津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催告效力──兼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87號民事判決/卓俊雄、許世昌
🔸法人處罰及案件數判斷──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評釋/柯耀程
【智匯觀點】
🔸內線交易犯罪所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評釋/劉連煜
【月旦時論】
🔸展示性證據在法庭內之法律地位/陳瑞仁
【書狀講座】
🔸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
【實務法學】
🔸釋799強制治療應與刑罰之執行有明顯區隔/林鈺雄、王士帆
【會議綜述】
🔸經濟刑法實務與學術交流綜合摘要/周章欽、蔡聖偉、李頲翰、黃傅偉、陳子平、林鈺雄、余銘軒、劉怡婷
【法苑、法觀】
🔸誰來幫阿公的孫子/施慶堂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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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銀行帳戶被不認識的人拿去洗錢,是否觸犯了《洗錢防制法》?】
幾年前,一位黃姓男子將名下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給不認識的某甲使用,並被某甲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事後黃男也因而被依《洗錢防制法》起訴。
但是,提供人頭帳戶是否會觸犯《洗錢防制法》第,實務上的看法卻出現兩派論點。以下,就讓我們來看提供人頭帳戶是「正犯」還是「幫助犯」?
#刑法 #法律 #人頭帳戶 #洗錢防制法 法操FOLLAW
最高法院大法庭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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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29 高潮迭起的開票日——第一節:川普旗開得勝
03:09 高潮迭起的開票日——第二節:川普穩了...嗎?
05:13 高潮迭起的開票日——下半場:拜登上演逆轉秀
07:00 2020選舉的特色:郵寄選票
09:12 我們的觀點
11:04 提問
11:17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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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川普白宮演說:準備勝選 將請最高法院下令停止計票:https://bit.ly/3p2l9u7
→川普宣稱已經勝選 主張計票應該停止[影]:https://bit.ly/3p0T5Yb
→決勝今朝|拜登深夜現身發表談話:相信正迎向勝利:https://bit.ly/2I3Eha9
→川普打選舉法律戰 在多州提告為哪樁一次看懂:https://bit.ly/2I0PKb2
→美國總統大選陷膠著 川普預示可能法庭分勝負:https://bit.ly/32iFXE9
→美選延長賽陷郵寄選票風暴 川普拜登纏鬥擴大:https://bit.ly/3mYOHad
→美國大選|川普、拜登選戰陷入膠著 若選舉人跑票會怎樣?:https://bit.ly/3p1BCyB
→美國大選前 郵政管理局已寄送1.22億張選票:https://bit.ly/3n1UX0L
→美國大選:郵寄投票反應踴躍 候選人拉票最後衝刺:https://bbc.in/2GE3oQE
→川普打法律戰 5關鍵州提告:https://bit.ly/3k3HELA
→When To Expect Election Results In Every State:https://53eig.ht/3eD69Oz
→美國大選:BBC整理開票之夜的重要看點及注意事項:https://bbc.in/2IaNai4
→Election 2020: What You Need to Know:https://on.wsj.com/2GwqIQ2
→The U.S. hit 73% of 2016 voting before Election Day:https://wapo.st/2TVC6Iu
→Facebook and Twitter immediately clamped down on Trump's posts that prematurely declared election victory, but they did so in very different ways:https://bit.ly/2U5sniB
→2020 Poll Closing Times:https://bit.ly/367nxXX
→Biden projects confidence about his lead: 'We believe we will be the winners':https://cnn.it/3kYIVVv
→What Donald Trump Said in Premature Election 'Victory' Statement—Full Transcript of President's Extraordinary White House Speech:https://bit.ly/3eE0jN2
→Why mail-in ballots in Michigan, Wisconsin and Pennsylvania were counted so late:https://cnn.it/3l4LUfd
→When states can begin processing and counting absentee/mail-in ballots, 2020:https://bit.ly/2I9z3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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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最高法院大法庭 在 Lew Mon-hung劉夢熊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3月1日,正在保釋候審的華為副董事長兼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委託律師向加拿大卑詩省最高法院控告加拿大政府邊防部門警察,違反及侵犯她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指控當局在逮捕她之前三個小時,已經開始對她進行搜查和盤問,這違反了司法程序,所以反告加拿大政府,提出索償,這件事情讓我們大家很感興趣。
同一時間,最近同樣引起全中國關注的就是王林清案,眾所周知,王林清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而且是模範法官,發表過很多法律著作。這位模範法官因為舉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不當地干預陝西一宗千億礦權大案,結果早前突然間失踪了五十多天,失踪五十多天後又突然間出現,竟然是在中央電視台進行電視認罪,大家在這五十多天之內,根本沒有人知道有任何消息顯示,王林清被司法機關逮捕,王林清被法庭審訊、被定罪,完全沒有這些程序。
那你說,孟晚舟同樣是中國公民,在加拿大裡面所遭遇的一切,很能凸顯加拿大司法的公開、公正、公平以及很強調程序公義,甚至在事發的第一時間便可以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為自己申請保釋,甚至可以為自己反告加拿大政府也行。但你看看王林清法官的遭遇,與孟晚舟法官的遭遇相比,便會知道中國的司法是多麼缺乏公開、缺乏公正、缺乏公平。而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最高人民法院竟然發生一次如此的案件,那你說,對期望依法治國的億萬人民,情何以堪呢?
#孟晚舟 #王林清 #央視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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