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厦管制條例 #遠親不如近鄰
現在買個家真的不容易,有的人喜歡舊公寓的單純生活,有人偏愛社區住宅的便利與設施,無論選擇哪一種類型的住家環境,最害怕遇到的其中一個問題,應該就屬鄰居間的信任與互動。
今天吉律想跟大家聊聊當您遇到與大樓管委會在財務問題有糾紛時,能夠如何主張應有的權利去審閱管委會的財務情況。
前兩天張先生來問吉律,他所住的大樓社區有不少公共設備提供予住戶使用,但令張先生不解的是,為何公共區域的眾多設施報修頻率偏高,甚至出現剛買沒多久的器材損壞而又立刻添購新的商品。對此,張先生曾多次向管委會詢問財務收支狀況及要求查閱會計帳簿等文件皆遭拒絕。
❓要怎麼樣才能看到財務資料?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一般來說,管委會應該要主動公告所有財務狀況,如果對方不提供,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
❓只是承租的住戶可以看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住戶包含承租人,承租人自然是利害關係人的範圍,所以也能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資料。
❓造成了公共基金的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嗎?
🎸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根據104年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結論,認為管理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間是有存在概括委任之法律關係。所以依前述民法規定,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等人違反義務,導致管委會公共基金受損時,就應該對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為侵權行為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為圖自己利益,而損害全體住戶的管委會基金,是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該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除了民事賠償,他們會被抓去關嗎?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主委、管委會其他成員及總幹事竟為圖自己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進而損害社區之利益,確實有可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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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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