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制定之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關營利事業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部分,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1.給付該員工薪資證明
2.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
3.員工(或受隔離檢疫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檢疫)等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接獲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中,營利事業因給付經衛生機關通知應居家隔離(檢疫)之員工薪資費用可加倍減除部分,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屬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其員工經衛生機關通知應居家隔離(檢疫),或員工因照顧應居家隔離(檢疫)之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得就其給付該員工請假期間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並以計算所得額至零為限。所需證明文件為給付該員工薪資證明、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及員工(或受隔離檢疫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檢疫)等證明文件。
該所並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請防疫隔離假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始可加倍減除。應注意的是,營利事業給付該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江貞慧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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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延長直至6月底‼️‼️
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財政部於昨(13)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姜梅紅 議員 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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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
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規定,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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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l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3、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4、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前揭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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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或適用稅目,未依前揭展延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案件,籲請注意申報繳納展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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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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