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出爐:既有法律並不違憲,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兩年內因應實際需求修改管理辦法】
大法官於今(7日)下午針對原住民狩獵權,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強調,為了在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本次解釋採「中度審查標準」(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針對原住民狩獵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中,大致上都並未違憲,明確需修正的是管理辦法。
■既有法律管制不變,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
此案源於2015年底,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使用不符合法規之獵槍以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即將執行前,最高檢察署為其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次提出釋憲案的首例。 2021年初,大法官宣布與其他兩案合併受理,並於3月9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正式從憲法高度正視原住民狩獵行為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扞格與矛盾。
目前制度上對原住民狩獵行為主要的限制,一是只能使用「自製獵槍」(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大法官主張符合法律明確性,並不違憲;第二是狩獵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除此之外無其他方式得以確保狩獵的數量並保護人身安全,符合比例原則,也不違憲。
■因應實際需求,修正技術性細節與管理辦法
在維持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本次解釋涉及技術層面的管理辦法,以及原住民可進行狩獵活動的條件,有稍微修正與放寬。
由內政部警政署函示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對於「自製獵槍」的規格定義過於粗糙,無法保障生命權與文化權,因此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限期兩年內修正。
原本僅能因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狩獵的規定(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大法官認為因爲飲食需求的「非營利自用」,也應包含在整體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內,但獵捕的對象不能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的程度。
而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定期性」狩獵需求,亦即因生命祭儀(婚喪喜慶)或個人性的狩獵行為,需要在5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由於缺乏彈性,不符合原住民實際的日常生活,即日起廢除此項規定。其中需載明獵物數量與種類的規定,也因干預原住民狩獵的文化傳統(獵物是祖先與自然的賞賜,事先說好要打哪些觸犯禁忌),不再適用。
■王皇玉:上位階法律不違憲,生態保護仍佔優先性
長期關注原住民狩獵與現行法律制度矛盾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認為,此次釋憲結果是在上位階法律並不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修改下位階管制條例,她曾於2017年王光祿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時擔任鑑定人。
「仍然一直糾結在『自製獵槍』的概念,問題是族人根本沒有打造自製獵槍的傳統。但不管如何,要求用安全的槍枝狩獵,是目前大法官底線,但目前的解釋仍沒講清楚,行政機關兩年內要怎麼修正自製獵槍的定義,需再觀察。」王皇玉表示。
王皇玉過往曾於論文《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中清楚闡釋,自製獵槍是在1983年《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訂立後,全面禁止民間自用槍制的情況下,原住民族不得已「被發明」的傳統,相較清朝、日治時期,原住民藉由戰爭與貿易取得當時的高性能「制式獵槍」,中華民國政府允許原住民持有的獵槍,是數百年來最落後且因不穩定有極大風險的「最爛」獵槍。
但整體而言,王皇玉仍肯認大法官因應原住民狩獵的實際需求,而要求行政機關修正管理辦法,以及將飲食與生活需求,包含進整體的狩獵文化,「過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即有關於『非營利』的自用需求,但野保法僅限傳統文化跟祭儀才能狩獵,像王光祿因為母親要吃山肉而打獵,沒有掛在文化的名目下就不可打獵,這說不過去,因此在《野保法》底下放寬非營利自用,值得肯定。但保育類還是不能獵捕,由此來看此一釋憲,生態保護仍佔有優先性。」王皇玉表示。
■戴興盛:大法官並未體會原民所遭受壓迫,自治之路渺茫
「大法官解釋採取同時尊重、並衡平考慮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環境權的立場,形式上來說四平八穩。但最大的問題是,大法官對於實質議題的理解與詮釋是錯誤的、偏離現實的。偏誤一是,它將文化權與環境權理解為對立競爭的關係,但事實上,在良好的對多元文化尊重的環境中與適當的制度設計下,兩者基本上是具相輔相成關係的,然而今天的大法官解釋文,將使得台灣社會加深這兩價值間對立的印象。」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
戴興盛所帶領的團隊自2017年起,與太魯閣族部落協力推動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嘗試在國家制度規範與原住民文化中,找出平衡之道,長期在第一線參與並觀察當代原住民的狩獵實踐。
戴興盛強調,目前在台灣真正遭到威脅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而非野生動物之生存,在第一線現場見到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與人權備受壓迫,而野生動物數量激增至嚴重威脅鄉村與部落農作物之程度。他認為野生動物稀少之處,主要是因為人為開發導致之棲地破壞,以保育野生動物之由而大力限制文化權,是錯誤歸因。
「此次釋憲案,顯現大法官會議、以及大法官會議後面代表的漢人社會與國家體制,並未真正體會原住民族文化權、社會權所遭壓迫與流失之痛,這對更全面的自治進程更是一大打擊。本來往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以及更廣泛自治之路已經非常艱困且緩慢,在這次釋憲案之後,除非大規模的原住民族運動再起,改變整個社會與國家體制環境,否則原住民族自治之路將更為渺茫。」戴興盛說。
(文/張子午;攝影/鄭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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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獵人 #原住民 #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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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張峻:花蓮萊克多巴胺「零檢出」,做好抵觸中央法令無效及相關因應準備工作了嗎?
記者何國豐/報導
明年萊豬即將進口,全國各界恐慌加劇,連日來,花蓮縣議會縣政總質詢,也成為議員質詢關切的熱門議題,議長張峻(見圖:記者何國豐/攝)十八日也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縣府團隊妥為因應,特別是徐縣長多次宣示「零檢出」,如何貫徹執行,還有,一旦發生與中央法令抵觸問題,預先言提周詳配套措施,來確保卅三萬鄉親及每年數百萬遊客吃的安全及安心。
議長張峻表示,中央政府未經徵詢民意和科學評估即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掀起民意強烈反彈。各地方政府為捍衛民眾食的安全,紛紛訂定或修訂地方自治條例,讓進口豬肉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即萊克多巴胺零檢出規範。但卻遭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法位階」規範問題:「地方自治條例如抵觸法律則無效」為依據強力壓制。
衛福部透過修法及修正法律授權行政法令的方式,提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增訂萊克多巴胺豬的殘留容許量上限,等於許可含萊劑的豬肉可以進口。
花蓮縣政府多次公開強調地方食安自治條例中將訂定萊克多巴胺零檢出的規定,全力防堵萊豬進入花蓮消費市場,以保障民眾食的安全。但當萊豬進口後,不論是嬰幼兒、孕婦、高齡者、校園、一般外食族群等消費者,幾乎毫無防禦能力,也無力篩選排除萊豬,尤其對於萊豬的加工品,更無能力辨識是否含有萊豬。
萊豬進口後,預期在價格上將極具競爭力,團膳、營養午餐等業者在成本利潤考量的驅使下,將很難拒絕使用價廉的萊豬,尤其在衛福部「非善意」的法令背書下,使用萊豬的情形將防不勝防,屆時相關法律上的糾紛、爭議和攻防將出現不勝其擾的問題。花蓮縣政府到底是否已經準備好地方自治條例零檢出規定與中央法律規定抵觸的法律爭議和攻防的工作?
眼見地方政府紛紛修訂零檢出的地方自治條例,中央衛福部必定全力捍衛開放萊豬政策,在可預見的法律與地方自治條例抵觸問題上,衛福部更不可能毫無準備就迎戰這場法律爭議大戰,但花蓮縣政府對於這場法律大戰顯然還沒有完成基本攻防的準備工作,在民間的反萊豬凝聚鞏固工作也還未提出具體因應辦法和步驟。
面對中央政府開放萊豬進口一步都不讓的強硬態度,地方政府必須採取整體全面作戰的作法,才有辦法爭得到起碼的地方自治自主權。地方政府應正視問題的嚴重性,儘速成立跨局處的因應小組,規劃研擬出整體作戰的計畫應對中央強勢有利的反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是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的重要文件,這份解釋文指明地方自治法規與法律如不符,未必就當然屬於因抵觸而無效。該解釋文依現況而言,應該是地方政府修訂萊豬零檢出規定想打贏抵觸無效的重要憑藉,但仍需要再針對解釋文內容、協同意見書和不同意見書深入研究鞏固己方答辯內容,並研究對方可能反擊的問題。
針對前述抵觸無效的攻防答辯爭點,地方政府應該及早完成準備工作,為地方自治條例零檢出的有效修訂爭取有利地位,才能真正捍衛民眾的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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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法草案,集思廣益、周諮普詢以臻法之至善。誠摰邀請各界,共同為國家人民共同努力!
分享趙堅醫師的大作,如下:
「治大法,如烹小鮮。材料越多,手法越細,底味越醇。架空冥思、玄想清談,
難免索然無味;魚龍混雜、積非成是,則必淪為醬缸-法諺。
2020年10月20日邱泰源理事長委員與學界專家細胞醫療協會林泰元理事長、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陳耀昌教授、台灣幹細胞學會沈家寧理事長、再生醫學學會鄭乃禎秘書長、楊凱強副秘書長並與生技業界台寶生醫、向榮生醫、台灣尖端生醫及全聯會代表、法制顧問,再次研議再生醫療製品管理法草案,進行對話集思廣益、周諮普詢以臻法之至善,企盼能加速立法完成。
業界代表也就產業觀點提出建議:再生醫療相關產業的發展,有賴政府單位有完善的法規來引領,我們殷盼再生醫療管理條例早日完成立法,尤其法案內的conditional approval,對促進產業發展及吸引資金投入非常重要,產業的發展帶動專業領域的就業機會、提升國內相關醫療的研發與治療水準,我們既有之優勢有可能再創另一個護國神山的生技產業提出條款之建議,例如:廣納各相關科技人員參與再生產業負責QA、QC、製程、研發與管理相關工作(第二章16.17.19條),業者樂觀其成全力配合;通路管理 (第五章) 大家協商也可以考慮疫苗管理方式:審議委員會之位階,成員有討論空間(第三條);附屬條件許可(conditional approval):嘉惠病患及早使用、促進產業發展雙重意義(第三章24.25條)等。
邱立委於2019年5月2日於政策會議時言及:長久以來站在協助促進台灣生技發展及懷抱悲天憫人之胸懷,提供罹重病者救治希望,認同CONDITIONAL APPROVAL制度。今日會議中,產官學及全聯會再生醫療立法小組,敞開心胸善意交流,大家對再生醫療立法達致相當程度之共識。
提高立法品質、強化法治內涵,呼聲無日無之,建言無處不在,但立法力求良善,法案內容優質化,談何容易!既要準確掌握現行法的體系與內涵,又必須觀照其未來的遞變,兩者兼籌並顧,委實不易。在科技快速進展的今日,要準確預知科技發展,並適時入法,尤其困難。於此非僅技術面向的管制或規範,價值取捨與倫理原則亦扮演重要角色。規範視角不能侷限於當下處境,更須放眼政經社文等各種層面與方向的秩序建構。面臨全球化的現狀與趨勢,研擬優質且永續法律的難度越高,立法影響的精準評估益加不易,誠摰邀請各界,共同為國家人民共同努力,台灣之福啊!圖文:官育如、俊良、之軒、東昇、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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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女子籃球國手出身的體委會副主委錢薇娟關於運動彩券相關問題,錢副主委卻表示自己不曾下注,對於運彩投注項目和玩法亦不熟悉,甚至上任至今不曾看過運彩公司的報表。林佳龍委員搖頭表示對於錢副主委對於主管業務仍未嫻熟感到吃驚。
林佳龍委員表示去年運彩發生監守自盜弊端在運彩公司報表早現端倪,而立院預算中心和監察院的報告相繼點出體委會的缺失,身為主管機關的體委會副主委竟然對主管業務完全不清楚,更不用談論有沒有記取教訓,漠視監督管理之責。運彩是體委會的重要業務,林佳龍委員呼籲錢副主委要花心思趕緊補課,不要成為另一隻政院小白兔,錢則表示會惕勵自己再加油。
因為錢副主委無法掌握主管業務,林佳龍委員只好轉而質詢戴遐齡主委關於運彩公司保證盈餘的繳庫進度,戴主委表示富邦銀行已將97年及98年盈餘40億繳交財政部(實際數字應為36.4億),99年及100年盈餘70億繳給體委會(實際數字應為75.7億),總額110億已全數繳庫。林佳龍委員表示,過去依據財政部公告事項,「每年彩券盈餘除有不可抗力因素,並經主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定外,應達指定銀行財務規劃盈餘80%」,然而富邦銀行卻要求調降98年的保證盈餘額度,戴主委表示當時配合財政部調降保障盈餘是因金融海嘯所致,林佳龍委員質疑,現在這次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院版修正草案第四條「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依主管機關所訂之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將保證盈餘納入法律位階的同時,卻可能開了一道後門,擴大了行政裁量權,何謂正當理由?應予以嚴格定義或規範,如遇天災或金融海嘯,並列入本次會議紀錄,不可任主管機關無限上綱解釋。此外,對於廠商可能因年年銷售不佳而不願繼續經營,林佳龍委員要求體委會需要評估由政府收回自營的可能性,戴主委則表示在明年底契約到期前若廠商退出經營,仍需繳交保證盈餘,林佳龍委員認為體委會不要消極地坐收保證盈餘,或在組織改造後推責給教育部,應在明年中公告前將自營設置或遴選廠商都納入評估方案。
上屆(2008年)奧運成績遠較2004年退步,不但獎牌數由2金2銀1銅掉至4銅,而對照歷年的參賽項目和人數,2004年59項89人,2008年36項80人,今年僅剩10項27人,對於持續退步的成績,林佳龍委員詢問上任迄今已超過四年的戴主委今年倫敦奧運所設定的奪牌目標數,戴主委表示目前已有10個項目共27人獲得奧運入場門票,將全力以赴超越上屆成績,拒絕透漏目標數字。林佳龍委員將目光轉向主席台,憶起當年他當新聞局長時舉辦慶功遊行黃志雄委員還站在花車上遊街、大肆慶祝,大大提振國家形象和士氣的美好往事,呼籲戴主委既身為政務官,若國家投注了那麼多的預算和資源,卻無法超越上屆成績,戴主委應該下台負責。對此戴主委卻推諉其詞,不願預設目標,語出驚人地說:「若我今天承諾沒有達到成績就下台,那情何以堪,以後所有體委會主委只要負責競技?」林佳龍委員認為戴主委的邏輯錯亂,主委並非只須做競技業務,而是國家投入那麼多預算,成績卻一直退步,難道不須負責?當年陳全壽也曾承諾未達目標數便下台,戴主委的卸責反應令人失望不已。
對於戴主委在上次委員會承諾林佳龍委員將就高爾夫球免徵娛樂稅一事盡快與財政部協調,戴主委不但坦承未親自與財政部聯繫,更說出「根據報章雜誌報導,財政部打算已規劃其他方案」等語,林佳龍委員對於戴主委看報治國的行徑大呼不可思議,要求戴主委不可再跳票,下次來委員會報告時須提出協調結果和遇到的困難。主席黃志雄委員也表示,在委員會上答應委員的事一定要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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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囉 版上的大家
我是交通大學的學生
我們學校的章程中訂定了法規委員會
其中對於此委員會開會的規定
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開會及表決
各委員會開會額數為該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會開會時,其表決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於少數人之意見得
要求列入記錄,但不得視同審查意見。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本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第 二 條
本會會議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最新頒定會議規範之規定。
內政部會議規範
第一條 (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但是最近一次的開會
應出席三人 一人請假
所以這樣的話會議還算成立嘛?
我們的議長說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跟內政部會議規範
的位階是一樣的
因此此次開會有效
所以是他超越了法律嘛?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247.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02060211.A.8F0.html
※ 編輯: UncleHS (140.113.247.152), 06/06/2014 2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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