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如何酌定?若對方不給探視該如何處理?
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上訴人於不妨害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得每週2次以電話、Line、網路視訊等方式與子女聯絡交往;於會面交往期間,得為贈送禮物、交換相片、拍照等行為。
(二)會面交往(平日探視):
1.上訴人得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與甲○○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同住。
2.寒暑假期間:
(1)寒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5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寒假第3日起算。
(2)暑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20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7月3日起算。
(3)接送方式:由上訴人至被上訴人住家樓下接送甲○○,兩造亦可自行約定。
(三)節日探視:
1.農曆春節期間(不適用平日探視時間):上訴人得於偶數年(即民國110年起)除夕上午9時至年初二下午5時,及奇數年(即民國109年起)年初三上午9時至初五下午5時與甲○○會面交往及共同生活。上開期間如與平日探視或寒假期間重疊,不另補足。
2.甲○○每年生日(0月0日)由兩造共同安排慶祝方式,若協議不成,則由兩造分別與子女同住或會面交往期間分別慶祝。
三、若對方不給探視或不履行約定該如何處理?
如果探視屢遭對方阻礙妨礙可以採取方式為
(一)聲請改定親權人:此時可以主張對方妨礙探視權之行使,可能對於子女發展不利。
(二)依照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調查,並做履行勸告。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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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方式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我一直很納悶,福原愛是真愛小孩的,但為什麼沒人看出來?
我們不斷倡議不要搶奪子女,在台灣稱為"友善父母",在日本有"海牙公約"。白話的理解,在沒有父母雙方合意以前,任一方父母都不可以任意帶離孩子離開原住所(法律稱之為慣居地)。
在孩子最佳利益的思維中,讓孩子不要夾在父母當中為難,如同索羅門王審判,放手的是真愛孩子的父母。
這位女性如此盡力了,讓孩子不受到媒體影響,但媒體或網友不明就裡指控母親不愛孩子,不僅傷害這個母親,更是傷害孩子,如果孩子稍微會使用3C產品,看到媒體或網友這些說法,將會作何感想呢?如何看待自己、看待母親呢?
若說子女的安排(住所地或會面交往方式),這對父母已經很有智慧地找到共識並有了安排,外界究竟為何認為就是母親的錯呢?甚至誤以為沒有思念孩子呢?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命歷程,我們能做的是尊重並祝福每個人的不容易。
別把所有的怒氣、不滿交由一個女性來承擔。
祝福所有離婚後的女性、祝福小愛,小愛加油。
#友善父母 #離婚不單親 #海牙公約
會面交往方式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很多人認為,離婚之後就一刀兩斷,乾乾淨淨,但事實上,如果有小孩子的話,最常牽扯不清的,就是扶養費跟探視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現在法院定的探視行情,對於本來跟小孩互動性算高的一方而言,其實還是相當不足的,可是沒辦法,兩個家庭分開,如果要常常配合探視,對雙方,對小孩,也都是折騰。
既然家庭美滿已是不可及的夢想,我們就來粗淺了解,如果真的分開,法院會怎麼判小孩的探視方式呢?
離婚之後,如果監護權是由其中一方取得,那麼另一方起碼會享有探視權,我們稱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都是由雙方協議,並配合各自家庭的生活作息,如果雙方父母是和平分手,又能理性溝通,其實在離婚協議書裡,我們都會建議書寫「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等文字即可。
但如果父母雙方在分開時是處於決裂的狀態,甚至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因為過度介入而水火不容,就容易出現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各種藉口阻饒對方的探視,譬如:規定探視方不能帶孩子回去過夜、屢次到了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就說孩子不舒服取消探視、不讓探視方單獨探視孩子,一定要照顧方在旁監視,或顯然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像一次5~10分鐘,一個月只能見一次面等等。
遇到像這樣的狀況,探視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如果對方不遵守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先發函請求照顧方改善,如不改善法院可以課以怠金。
那麼通常,法院都會如何訂立會面交往的方式呢?所謂的探視的時間,是有『行情』的嗎?
如果對方給予的探視的時間顯然不如法院通常會裁定的『行情』,當然就可以考慮直接聲請法院來裁定,拒絕讓對方刁難。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看到法院裁定的主文這麼寫:
聲請人OOO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子女O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然後整個裁定的最後面就會有個探視計畫,通常長這樣
(一)會面式交往:
1、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前:
(1)聲請人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晚間6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弟姐妹,以下同)前往相對人住處接OOO外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許,於當日晚間6時前,由聲請人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子女OOO送回相對人住處。
(2)聲請人於子女OOO就讀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1)會面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4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期間。此項探視時間,得一次或分次探視,自何日起探視,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3)農曆春節期間(農曆春節放假期間依政府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奇數年(指中華民國107、109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華民國106、10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2、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父親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二)非會面式交往: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與子女OOO交往。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四)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當然依個案狀況不同,法官會依子女的利益做調整,但就以上的格式大致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在通案的狀況下:
►每月有兩個週末可以帶回去過夜
►寒暑假酌增探視時間,可連續或分開
►農曆年節輪流在雙方家庭過夜
►平日得以電話、訊息聯絡
因此如果探視的方式與前面的狀況相差太多的,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值得高興的是,現在也逐漸看到法官會裁定更多的探視時間,這部分以後我們繼續跟大家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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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方式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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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方式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台灣最後一位泰雅族的文面國寶耆老,柯菊蘭,在這個月過世了。
文面是泰雅族一個傳統文化,其實跟刺青有點類似,只是它是刺在臉上,而且它的文化意義是不一樣的,一般是泰雅族他們在成年之後,男生如果善於狩獵或是女生如果很會織布的話,就可以接受文面,文面紋得越漂亮,代表他的技術越好;不同的家族也有不同的文面圖樣,他們過去的審美觀認為,有文面的才是好看的,沒有文面後代就可能不會受到祖靈的祝福,雖然最後一位文面國寶逝世了,但其實文面的技術並沒有失傳,只是受到文化衝擊和審美觀改變,現在已經沒有人繼續文面。
在現代全球化的環境裡面,想要保存這些傳統文化更加的困難,因為當你跟跟外來的文化交往得越多的時候,傳統文化被沖淡的機率也會更著增加。
目前文化資產局把文化資產分為有形跟無形,有形的話就是像我們平常能看到具體的空間跟樣貌,古蹟、古物、歷史建築等等,這些都是屬於「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就比較像是非具體存在的東西,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就是來自某一個文化地區的一個創作,它就把它視為是一種無形的文化資產,但這些文化傳統,因為你看不到它,所以你也不知道它什麼時候會破壞,所以它是比較難保存的。
但現在也有許多方式可以讓傳統文化被重新認識,像是有一位原住民的年輕歌手,舒米恩,他就每年都舉辦阿米斯音樂節,用這樣的方式讓更多年輕人去接觸到原住民的傳統文化,讓大家更認識去更接納這些東西。
這種無形的文化保護資產,它雖然聽起來非常的抽象,但其實一直在我們的身邊不斷發生,像是各種的繞境都是珍貴的資產,雖然它沒有被登錄,但這種文化習俗要怎麼樣被保存下來也都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不過在美國的時候我有去美國印地安原住民的保留區參觀過,當時我有一個非常大的心結,就是「保存文化固然重要,但堅持使用傳統生活方式,卻會讓部落與外界社會落差加大」,像是語言、典章制度這些都不接軌的時候,可能會讓部落有重被隔離的感覺;傳統文化要如何與主流文化接軌,是非常難平衡的,或許有些傳統文化還是應該要適時的跟著演化,像是現在有很多新的科技,生活的方式,這些都應該是可以和傳統文化一起進步。
雖然聽起來很像社會達爾文,但傳統文化也必須適時的演化,不然文化確實會像生物一樣會面臨絕種。
👩🏫文面、紋面、黥面才不一樣呢
原住民文面有深厚的文化淵源與禮法,並不是單純的紋上圖樣,所以用「文面」取代「紋面」;黥面則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又稱為黥刑,會在犯人的臉上刺字,記得不要用錯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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