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男主是影帝的娛樂圈言情小說推薦
1《影帝他妹三歲半》作者:江月年年【親情線+兄妹+日常搞笑】
2《墜落春夜》作者:嚴雪芥【短篇+有肉有劇情+娛樂圈+姐弟戀】
3《穿成女配她媽》作者:霈霈【現代+美食+穿越+有小包子】
4《影帝,你OOC了!》作者:雲上淺酌【娛樂圈+姐弟戀+有肉】
5《不小心坐了影帝大腿》作者:一字眉
6《吻你說晚安》作者:桃禾枝
7《養帝/養弟》作者:狂上加狂
8《全娛樂圈都在等我們離婚》作者:魔安
9《影帝的隱藏屬性》作者:與子成曰
10《不是灰姑娘》作者:孤島殘雪
11《影帝的秘密》作者:桃禾枝
12《婚有獨鐘》作者:淩書白
13《怦怦怦她的心跳》作者:後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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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他動心了》作者:風泠櫻【現代+娛樂圈+有小包子】
17《美色可餐》作者:時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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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老婆一覺醒來不高冷》作者:Wendy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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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煮夫影帝》作者:舒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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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下獨酌全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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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說來個防疫招數分享,後來想想,對全職媽媽來說,是不是處在警戒期有差嗎?天天都WFH,天天心裡都亮紅燈。即使另一半在家工作,畢竟還是工作,小孩也還是纏著主要照顧者,只能說,多個傢伙添亂啊!
前陣子搬家出清了一些玩具,才發現蠻多朋友不知道怎麼替孩子買玩具。我就來分享豬寶一歲半至今快兩歲的愛用玩具~
(註:每個孩子的喜好和脾性差很多,僅供參考,可比價後從便宜相像者下手。)
一、大塊積木
對三歲前的幼兒來說,積木務必挑選大塊的,也就是樂高得寶系列那種大小。更小一點的嬰兒,可以玩軟積木或鬃毛積木,通常材質可啃咬,也能訓練觸覺,長大後,軟積木和鬃毛積木的功能就如同一般積木,可疊高、訓練配對、認識形狀等。
我們家有軟積木、費雪大積木、跳跳蛙圓形積木、鬃毛積木,沒有買得寶的原因是,這些已經夠多了!!!豬寶一歲多時,他頂多拿積木敲打啃咬,並沒有發揮真正的玩法,積木持續異化到一歲半後,他的認知、手部肌肉都發育較成熟,才出現明確的排列、疊高、組合等。
我個人很推薦跳跳蛙圓形積木,除了不卡手、形狀圓滑,特別的是他兼具主題式的英文字彙教學和音樂。每個主題都有一個底座和對應的積木,每塊積木上有2個圖案,都能插進底座槽裡,聽它念出這是什麼東西,讓孩子練習圖案和念法的連結,不同主題的積木和底座都能互用。
我並不期待他學英文,但能從玩樂中多聽點不同的語言腔調,我自是樂見。而且光是要把積木完好放入卡榫裡,他們就要學很久,成功放進去後聽到音樂,孩子自己也會很開心!
另外推薦鬃毛積木,它紅不是沒道理,除了能增加觸覺刺激,玩法多變,豬寶最近又瘋狂愛上,變出很多新招,重點是自己安靜地玩,媽媽當然推薦。
二、磁鐵書、靜電貼紙書
這兩者的功能有點類似,就是讓孩子練習手部肌肉和思考能力,都可反覆使用,不太容易壞。如何好好地撕下貼紙、貼上,而且得貼在書上特定位置,需要照顧者有耐心帶玩個幾次,接下來他們就會慢慢學會,並發展出新玩法,例如把磁鐵貼在冰箱。
一開始,他們可能只會把貼紙撕下來揉成一團(靜電貼紙揉爛後還是可以復原),或把磁鐵拿出來亂灑、啃咬,都沒關係,一次次引導他們做下一步,帶著他們認識書上的圖案(也是一種繪本呀),一段時間後,你會驚訝他們的進步!
豬寶是車車狂粉,最愛Tomica磁鐵書,但他喜歡單獨看書、玩磁鐵,把磁鐵拿去扮家家酒、貼冰箱,及對應他有的Tomica車車,每天光是收納那些磁鐵,就讓他樂此不疲。
三、收納型玩具
承上,狂粉也有一台收納小車車的大車車(可搜尋:海鷗號汽車運輸車),一開始,他會拿他想收起來的車,叫我們放進某一格,幾次後發現,他學會轉開車子的鎖,會開車門了!接下來,他懂得把車子按照大小放進格子裡,再關起來。這個過程看起來簡單,孩子可能也要耗費三個月以上的放空、呆萌貌的學習時間。
這個年紀的孩子很多都愛收納和排列東西,不知道為什麼,找一個結合孩子喜好的收納型玩具,順便教他們收玩具,會是不錯的選擇。
四、配對玩具盒
這類產品非常多,千萬別貪心,就從最簡單、形狀最大的買起,先建立孩子的成就感,再去買複雜一點的版本也不遲。
孩子大約一歲半後才會開始認識顏色和形狀,在這之前,配對玩具盒可能就是積木功能。但他們摸久,加上認知成熟、家長引導,會開始知道到底怎麼玩,豬寶最近終於成功配對形狀和顏色,開始天天都要我坐在地上陪他玩一次,我會把所有積木塊灑在地上,一個個拿起來問他該放哪,當他全部完成對應,不只是他很驚訝,我更是感動!這絕對是幼兒生命中的重大成就啊!
一直以來,我沒什麼採買原則,正因不知道他喜歡哪種,我就什麼都買來看看,喜歡再追加(此風不可長,大家自行斟酌)。很多時候,孩子不一定會立刻愛上新玩具,或玩個幾天就沒興趣了,這時候請別氣餒,可能是他們不太懂怎麼玩,抑或是還沒玩出新玩法;藏起來一陣子後再拿出來,那時孩子能力稍微成熟了,成就感會讓他們玩得更起勁,同時重拾新鮮感,又會再玩一陣子喔!
*網頁版全文請見:https://www.er-taiwan.com/blog/posts/%E5%85%92%E7%89%A9%EF%BD%98%E8%96%B0%E9%AE%AD%E9%AD%9A-ep53-%E5%9C%A8%E5%AE%B6%E4%B9%9F%E5%A5%BD%E5%A5%BD%E7%8E%A9%E6%94%BB%E7%95%A5
撰文、攝影:薰鮭魚
薰鮭魚│斜槓到不行的地方媽媽,育有一兒豬寶。正職網路媒體總編輯,兼差各類文字工作,偶爾韓貨連線,夢想開奶茶廳。專業是文字,專長是把小孩養得很大;例如身高PR97的豬寶,和家裡那隻體重上看16公斤的肥貓。生活有時很像鬧劇,可能老公太像諧星, 薰鮭魚的採訪手記、豬寶的IG: zubaobaoyuan,歡迎光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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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詩三首.李白 —《 蕭若元細說新高中中國語文範文.唐詩三首》
https://youtu.be/6e5fwpyRH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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