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九屆第二會期開始,立法院開始對於某些議題有了跨黨派的共識,當時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 尤美女立委 ,也和我一起提出了跨黨派人權委員連線的構想,「#做對的事情不分黨派」,不分黨派凝聚相同的信念,一起將這個議題努力推動前進。
很遺憾,我一向主張的「讓同志用民法結婚」,看起來沒有辦法在這個階段得到實踐。而我們也沒有想到的是,反方的意見也得到了跨黨派的共識。日前由林岱樺委員主提的版本,不但無法讓同志朋友享有「婚姻」的名義,更增加了不合理的、目前台灣異性戀婚姻並沒有的「防偽條款」,這不但不平等,更是歧視。
748號施行法雖然只有60分,#不是一部完美的法,但相較於目前其他版本,我認為他是一個相對能夠保障同志朋友、也 #比較能夠讓我接受的版本。而針對748號不足的地方,我今天在委員會協商時也提出了修正動議,呼籲行政院能夠補足目前專法上還不足的三大缺失。
雖然今天並沒有對修正動議進行討論,但將來如果有機會,還是希望能夠「繼親收養」、「姻親關係」、以及「跨國伴侶」等相關權益一併保障,讓這部法律趨於完美,盡量能夠一步到位。讓每一對同志伴侶享受到的權益和一般人一樣。
👨👨👧姻親關係:
🧶行政院草案第五條對於同性關係伴侶,未能與另一方成立姻親關係,導致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所涉權利義務關係有差異,如:政府採購法中有血親、姻親利益迴避之相關規範,若同性關係伴侶無法建立姻親關係,致無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同時對於異性婚姻者亦有所不公。鑒於姻親關係事涉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且同性、異性婚姻不應被差別對待,爰提出修正動議,仿民法姻親之相關規定,新增下列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亦成立姻親關係,依民法第970條之親系及親等計算方式為計算。姻親關係,因第二條關係終止而消滅;第二條關係經撤銷者亦同。
👩👩👧👦繼親收養:
🧶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對於同性關係者收養子女之權益保障有重大瑕疵,將同性婚姻下之收養限縮於只能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使得同志家庭將無法共同收養社會上需要關懷的孩童,如此規範充滿歧視意味。
🧶鑒於收養之認定標準應一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不因同性或異性婚姻而有所區別,爰提出修正動議,將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親生」二字刪除。
👨❤️👨跨國伴侶:
🧶行政院草案礙於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將導致本國籍人士與非本國籍人士欲成立第二條關係時,若該外國籍人士之母國未承認同性婚姻關係,仍無法締結第二條關係,有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等普世價值之疑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之適用結果亦同,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又為防免假借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名,而從事人口販運、色情行業、犯罪等不法情事,行政機關對此應擬訂相對應的管理措施,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我也會將今天沒有處理的修正動議,帶到院級黨團協商裡,希望能夠被採納。
🏳️🌈本日直播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tvnews/videos/1155050244680402/
#婚姻平權
#月底希望大家不是結合而是順利結婚
月底希望大家不是結合而是順利結婚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第九屆第二會期開始,立法院開始對於某些議題有了跨黨派的共識,當時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 尤美女立委 ,也和我一起提出了跨黨派人權委員連線的構想,「#做對的事情不分黨派」,不分黨派凝聚相同的信念,一起將這個議題努力推動前進。
很遺憾,我一向主張的「讓同志用民法結婚」,看起來沒有辦法在這個階段得到實踐。而我們也沒有想到的是,反方的意見也得到了跨黨派的共識。日前由林岱樺委員主提的版本,不但無法讓同志朋友享有「婚姻」的名義,更增加了不合理的、目前台灣異性戀婚姻並沒有的「防偽條款」,這不但不平等,更是歧視。
748號施行法雖然只有60分,#不是一部完美的法,但相較於目前其他版本,我認為他是一個相對能夠保障同志朋友、也 #比較能夠讓我接受的版本。而針對748號不足的地方,我今天在委員會協商時也提出了修正動議,呼籲行政院能夠補足目前專法上還不足的三大缺失。
雖然今天並沒有對修正動議進行討論,但將來如果有機會,還是希望能夠「繼親收養」、「姻親關係」、以及「跨國伴侶」等相關權益一併保障,讓這部法律趨於完美,盡量能夠一步到位。讓每一對同志伴侶享受到的權益和一般人一樣。
👨👨👧姻親關係:
🧶行政院草案第五條對於同性關係伴侶,未能與另一方成立姻親關係,導致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所涉權利義務關係有差異,如:政府採購法中有血親、姻親利益迴避之相關規範,若同性關係伴侶無法建立姻親關係,致無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同時對於異性婚姻者亦有所不公。鑒於姻親關係事涉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且同性、異性婚姻不應被差別對待,爰提出修正動議,仿民法姻親之相關規定,新增下列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亦成立姻親關係,依民法第970條之親系及親等計算方式為計算。姻親關係,因第二條關係終止而消滅;第二條關係經撤銷者亦同。
👩👩👧👦繼親收養:
🧶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對於同性關係者收養子女之權益保障有重大瑕疵,將同性婚姻下之收養限縮於只能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使得同志家庭將無法共同收養社會上需要關懷的孩童,如此規範充滿歧視意味。
🧶鑒於收養之認定標準應一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不因同性或異性婚姻而有所區別,爰提出修正動議,將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親生」二字刪除。
👨❤️👨跨國伴侶:
🧶行政院草案礙於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將導致本國籍人士與非本國籍人士欲成立第二條關係時,若該外國籍人士之母國未承認同性婚姻關係,仍無法締結第二條關係,有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等普世價值之疑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之適用結果亦同,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又為防免假借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名,而從事人口販運、色情行業、犯罪等不法情事,行政機關對此應擬訂相對應的管理措施,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我也會將今天沒有處理的修正動議,帶到院級黨團協商裡,希望能夠被採納。
🏳️🌈本日直播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tvnews/videos/1155050244680402/
#婚姻平權
#月底希望大家不是結合而是順利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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