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快訊】
最近在家庭法律方面,最重要的就是「#意定監護制度」於今年五月底三讀通過了,這個制度可以更完善的尊重本人的意思,結合現行的保險商品,對於高齡化的現今社會,保障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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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曾經經手過的案件,當事人來諮詢時問及:
「我爺爺現在由於年事已高,加上患有腎臟、腸道等疾病,雖然有接受治療,但精神狀況大不如前,連我去看他的時候,他都不一定可以認出我來,反應也衰退許多,看來真是不捨。而家中父執輩的家人對於處理爺爺的財產、醫護及一般日常生活照料總是東一句西一句,真的要指定某人去做的工作又找遍理由推託。想請問律師有什麼辦法解決這樣的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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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法時代,也只能依法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讓法院指定監護人,來照料受監護人,而程序耗時大約需要六個月以上的時間,讓法院去判斷、選擇誰才是最適任的監護人(這畢竟不是單純的財產事件,對於受監護人的背景、生活需求、身體健康程度、精神狀態等都要謹慎考慮),但受監護人卻已經沒有辦法表達任何意見向法院發聲說「我想要某人來照顧我」!
「#有一種好是法院覺得是為你好」,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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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制度」是讓所有人可以在事前就可以自主決定當自己在某天發生精神狀態不佳而有精神障礙的時候,預先指定照顧你的人。可說是完全尊重本人的自主決定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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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律師預計在八月的時候將舉辦「意定監護制度」的說明講座,讓更多人可以進一步了解制度的全貌及好處,敬請各位期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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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有等不及的粉粉,也歡迎來訊詢問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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