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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開公司發股票賺大錢,#設立公司 要注意!⚠️⚠️⚠️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非是單一法人股東投資🙌🙌
⭕️至少要有2位自然人股東
⭕️至少要選任董事、監察人各1人
(公司法§128、§192、§216)
公司法自107年修法後已提高公司管理的自由度,放寬董監事人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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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單一法人股東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資誠研討會:公司法修正 對金融業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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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非公發公司可發行的特別股種類
2.單一法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免設董事會及監察人
3.非公發公司股東間,可簽署表決權拘束契約或表決權信託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
4.持股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閱讀全文 https://pwc.to/2PlEr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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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加資誠為Line好友>>> 搜尋 ID @pwctw,或點選網址 http://bit.ly/2rDqr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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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摘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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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華楊敬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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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因應今年11月APG來台實地評鑑,新增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申報義務,以增加公司法人的透明度
B.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以減少無記名股票被作為洗錢工具的風險。
C.放寬公司盈餘分派次數,有助於吸引私募基金等國內外機構投資人投資獲利穩定的企業
D.金管會要求,金融業與資本額逾百億元的上市櫃公司,於明年導入設置公司治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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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華梁鴻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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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司法修正對金融業的四影響,企業可思考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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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金融業投資非公開發行公司時,可視投資目的,選擇適宜股份種類進行投資
B.金融業全資持有的子公司(如創投) ,可彈性規劃指派擔任子公司董事的人選,簡化決策程序,降低治理經營成本
C.金融業對所投資的非公發公司尚未達控制性持股時,得透過與其他股東簽契約,一定程度參與公司決策
D.對持股過半股東可召集股東會的規定,若金融業經營權遇爭奪或敵意併購,於適用本條時,可能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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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金融產業服務營運長吳偉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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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優化了公司治理與經營的靈活度,強化了股東權益保障,同時也影響各種組織型態公司,企業應審慎思考及應對;另外,基於金融業的行業特性,部份新規則,預期將由金管會本於穏健經營的監管目的予以調整,資誠也將持續關注。
有限公司單一法人股東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300期)
發行日期: 2018.07.20
法規期間: 2018.07.01~2018.07.15
主編: 盧偉銘律師
公司法
一、 公司法修正
立法院業於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尚待總統正式公布,其施行日期將於總統發布後由行政院定之。茲說明部分重點如下,其他更多修正重點,請參見本所於2018年7月10日發布之「公司法修正」法規新訊:
(一) 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外國法人在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其來台營業只須辦理分公司登記。(第4、370~386條)
(二) 非公開發行公司亦適用實質董事及影子董事之責任規定。(第8條)
(三)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轉投資金額上限不再受限制。(第13條)
(四)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董監事及經理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臺。變動時亦應於十五日內為申報。(第22條之1)
(五) 政府或單一法人股東所設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置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且得不設置監察人。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不設置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但仍必須設置監察人(第128-1、192條)
(六)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召集通知由七日縮短為三日,且得於章程明訂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表決,而不實際集會。(第204、205條)
(七) 公司得於章程中明訂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即可一年最多可分派四次盈餘。(第228-1條)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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