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 can’t reply]
高等法院第一庭的證人席旁,有個矮身木架,擺放了審訊相關的Bundle。 文件夾每個逾吋厚,約五六個排列在書架上,審訊談到那一份文件或證物,便需要從架上的文件夾中取閱出來。法庭很多時間就是消耗在翻查相關文件的程序上。文件夾背脊貼上了白紙告示,註明了這宗案件的編號及控辯雙方名字。
這宗案件為「HKSAR v. TONG Ying-kit」(香港政府v.唐英傑)。香港法庭文書處理,細緻非常。姓氏TONG全為大階英文字母,名字Ying-kit 中大小字母分野,讓人明瞭這組英文字需要連起來理解,但中間的「-」號又剛好分開了兩個中文字的粵語拼音。
唐英傑是誰?去年夏天之前,他不過是一個廿多歲,讀書成續欠佳,曾於台式茶飲店工作,後來到日本餐廳做侍應的香港年輕人。一夜間,他從藉藉無名的青年,變成了一個全港甚至全世界都知道的人。
只因他於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即2020年7月1日,駕駛了一部電單車,被指衝向警方防線,車上插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成為了港區國安法第一案的被告人。從此命運被改寫。
國安法首案開審後,連日來,歷史學者、政治學家、傳播專家,到庭上解說「光時」口號,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然而學歷不高的唐英傑自己想甚麼?他想甚麼和案情有沒有關係?
24歲的唐英傑,身型壯碩,已還押逾一年。在三位穿墨綠色制服的懲教署職員押解下,進入犯人欄。連日審訊,他都穿同一套衣服。深藍色的西裝外套,黑色恤衫,配襯黑色領呔。同色系的領呔和恤衫融為一體,無聊時,他會用手指把玩領呔。
這天是審訊最後階段,控辯雙方律師「結案陳詞」的日子。唐英傑進入犯人欄後,三位法官未出來之前,律師團隊走到犯人欄旁,跟唐英傑商討甚麼。
律師們透過金屬欄柵送了文件給唐,而唐又俯身聆聽意見,多達九人的律師團隊有老有嫰有男有女,圍着犯人欄談笑。有些時候,律師們和唐談得輕鬆,抑壓着的「嘻嘻」聲在寧靜的法庭後方傳出來。
此案關於唐英傑的資料,有時是控方披露,有時是辯方提供,但唐自己沒有選擇出庭作供,只有他一名前僱主出庭作證。這位旺角台式飲品店老闆娘,指唐在社會運動期間擔任急救員,在案發當天約了唐到銅鑼灣吃午飯。
警方則從唐手機裡截取了社交媒體紀錄,對話裡,唐與友人於案發當天,收發過海隧道有設置了路障的資訊,而唐亦提時間「沒有遲,銅鑼灣未聚夠人」的說話。但辯方律師解釋,唐是社運的急救員,當天預備替傷者急救,而也約了友人在銅鑼灣區吃飯。
辯方今天翻出了唐英傑的中學成績表。辯方大狀Clive Grossman(郭兆銘)已達八旬,他手震震,口震震地拿着唐的成績表說:「中三那年,他的中史分數,一百分滿分,他只拿了五十分;全班130人,他考第124。」顯然,郭資深大狀想說明,唐英傑沒可能理解深奧的學術知識。
唐的爛成績,在辯方口中是說明他不知道口號的歷史意義;但對於控方來說,唐英傑在香港接受教育,有讀過中史課,而當日是七一香港回歸日,國安法生效第一天,加上關於國安法的報導已沸沸揚揚,控方周天行專員指,唐不可能不知道這支旗的意思。
周天行請法官翻看一個港島彩色地圖,周天行指出,唐英傑當天開着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到港島,卻沒有直接去銅鑼灣,而是先到中環、金鐘、再繞回灣仔,先後經過(周指是衝過)四個警方防線。而從社交媒體截圖可見,唐知道自己在幹甚麼。
周續形容,唐四次被警方防線要求截停,但繼續駕駛,其中一次被射胡椒球也沒停下。控方指,唐非但沒停車,甚至加速,最後令三個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現場圍觀人士拍掌歡呼,可見唐的行為嚴重危害警方及道路使用者安全。
相反,代表唐的辯護大狀郭兆銘則指,唐經過首三條警察防線,沒有直接衝向警察,而是繞開了,而第四次發生意外時,煞車燈一度閃亮。
郭資深大狀認為,「這不是恐怖分子的行為。恐怖分子不會按煞車掣,他也不會在社交媒體約人去吃飯,或帶急救用品出去。恐怖分子自毁之前不會說,我要約人去吃飯。」然而法官們卻指出,證據指當時煞車燈有亮起,但有交通意外專家卻指,其後車速是減慢還是加速沒法知道。
郭資深大狀又指,控方形容三個警員嚴重受傷是誇大了。「電單車不是致命武器,它不是機關槍。他在車上掛着那支旗,可以說是在showoff (炫耀)。但控罪說『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實在說不上。現場的圍觀人士,在拍掌喝采,那不是感到危險的人會做的事。怎能說公眾安全受威脅呢?」
郭更說,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也不見得受影響。法官杜麗冰此時指出,有證據指當時附近有一對年紀老邁的男女長者,正想過馬路。但郭堅持,沒有人感到危險。
郭資深大狀續指:「那是示威的時候,很多人在街上,街上很多人不滿政府,不滿警察。但說他這個行為嚴重危害社會,達至恐怖活動?說不上。控方引述的警方調查只證明,有人舉『光時』旗,有其他人喊港獨口號,但不能說所有人都同意其港獨訴求。」
控方周天行專員,今天帶出了要理解口號除了參考專家,也要考慮口號的 “ordinary meaning”, “ordinary understanding” 。周專員並引述案例指,常人理解口號意思如何,已可達至煽動入罪理據。
至於爭拗多天的專家意見,控方的周專員認為,包括辯方專家也同意劉智鵬教授對光時的理解(帶有分裂國家意思)是其中一個可行的理解。
周專員指控,辯方雙李專家指「光時」意義抽象又多樣的報告,不可靠又不可信。周專員指,辯方雙李專家(Eliza及 Francis)並非歷史學者,辯方報告裡的研究,也不是特意為此案進行,又指焦點小組的調查員在調查時發問了「引導性問題」。
但辯方的郭大狀則多次強調,法庭要小心不要隨便否定兩位辯方專家意見。「Eliza及 Francis是其領域上具權威的學者,兩人做的研究、著書、教學,均通過嚴謹的學術標準。控方劉智鵬或許是稱職的歷史學家,但劉智鵬教授不是政治學者,也不是政治傳播學者。Eliza及 Francis是真正的專家 (They are experts in real sense) 。」
今天代表辯方發言的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年屆八十,眉毛稀疏,胖得有雙下巴,鼻子尖尖,耳朵卻特大。他在英國出生,曾於南非讀書,他嗓子陰柔,以英語提醒法庭:「正正是因為Eliza及 Francis的研究,不是特別為此案而做,而是他們老早以學者身份進行,更顯得他們是獨立而且不偏不倚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學界一直是這樣做研究,他們的方法受國際學術圈子認可。」
郭資深大狀,不時調整頭頂的假髮,或扯一扯身上的大狀袍,或在說英語的時候伸伸舌頭,舐舐自己乾涸的唇:「希望法庭不會說,這些專家的意見,我不用去理會,指控這些專家們是錯的,甚至說專家們一直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兩位學者告訴我們,社會運動的口號是抽象的,供人各自解釋,因為口號不只要帶出實質政治訴求,還要表達情感,團結群眾。」法官杜麗冰深思着,嘴唇緊合,神情嚴肅。
郭大狀也提及,控方證人劉智鵬教授,自己曾陪伴嶺大校長現身2019年7月「光復元朗」活動:「劉教授自己出現在『光復』活動,卻說自己不知道活動主題,也堅持自己不是參與者,只是去關心學生,這種說法很令人懷疑(suspicious)。」
控方還指辯方專家一個「關鍵性缺失」在「時間脈絡」不足,即「雙李」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2019年,非案發的2020年。郭資深大狀在自己的總結中幽了對方一默:「吓,時間脈絡的欠缺,好像控方專家犯這個錯誤更嚴重,劉教授指口號意思幾千年不變,他好意思去挑戰辯方專家幾年或幾個月的差距?」
郭資深大狀,肚腩大大,說話帶有老派英式紳士的幽默感。對於控方的指控,例如舉起「光時」旗有煽動成分,是恐怖活動,郭資深大狀攤開他的老人手掌,不住反問: “What? How? Why?”
控方指梁天琦本人支持港獨,故「光時」八字有港獨意思;控方指此八字在中聯辦外被叫喊,故「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郭資深大狀連續用英語輕輕而高音地反問,說話時縮起他那佝僂的肩膀,攤開滿佈手筋的手掌: 「“So What?” 梁天琦怎樣想,被告人怎知道?“So What?”中聯辦外的活動,被告人連去都沒有去,他怎知道?」
郭大狀重申了Eliza及 Francis的意思:「口號意思是多元的,抽象的。」他舉起了右手拳頭,舉向天:「正如我喊:『Let’s go out and fight for our rights!』(我們出去爭取權利。英語fight有『打鬥』和『爭取』雙義),你可以理解為我要去寫信給報紙投稿,或參選議會,或者出去打人。一字歧義,是常見之事。」
「Eliza及 Francis提過,發訊者若想表達清晰的意思,會挑選一個意思更清楚的詞,不會選一個抽象的字去表達。『光時』這口號意思不明白,並不像『我們要去打林鄭月娥 (let’s go and beat up Carrie Lam)』那麼明確。」郭大狀語氣在說笑,但法庭裡卻沒有甚麼笑聲。
國安法首審,條文意思如何詮釋,萬眾觸目。這天,法官也曾和控辯雙方討論條文的法律觀點。
代表政府的周天行專員,提到「恐怖活動」罪行時,指出「光時」旗幟是一支帶有「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的旗幟,會向附近的人宣揚其包含的分裂國家意思,嚴重危害社會。
此時,唯一男性法官陳嘉信提出,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相關條文(24條),「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陳官指,這條文是談活動(activity)而不是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陳官強調「的」這個字。而24條的細項指出,活動包括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干擾水電通訊等。
陳官解釋時,杜麗冰點頭。
周專員呢喃回應:「對,字面是這樣。」
彭寶琴插話:「不只是字面,是條例這樣寫,恐怖_的_活動,不是關於政治議題。(Activities intended to cause grave harm to society, not about political agenda)」杜官再點頭。
周堅持自己在提供事件的背景。彭官再重申。「我恐怕這一條法例不是談口號或談追求政治議題,而是關於破壞社會的活動。周先生,你是否接納這樣的解釋?」
周再說,因為唐的行為是針對警察。
彭官及杜官再重申條文是談「活動」。
周最後同意,恐怖活動罪的焦點是在「活動」一字上。
至於關於「光時」口號的控罪,則是國安法20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彭寶琴問辯方,光時口號多義,為何郭大狀說「應當無罪」,兩者關係如何?彭官指出,「煽動」於口號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口號在這個考慮了歷史及處境,合理地造成一個事實,是口號有可能去煽動 (capable to incite)。第二部分,是指被告人當時的理解,有沒有犯罪意圖 (Mens Rea刑事意圖)。
而根據控方劉教授的報告,劉也承認,被告人車上插旗時腦海想甚麼他也不知道。於是大家在爭拗第一部分,即「光時」八個字,可不可能在不考慮唐英傑想甚麼的情況下,造成煽動。
郭資深大狀澄清,辯方認為,尤其考慮要對被告人公允,若有其他可能性,根本不應入罪。郭的話是指,這口號太抽象,根本不可能煽動 (the slogan is too vague to incite)。
最後,代表辯方的郭大狀,呈上了唐英傑之前的刑事紀錄,唐曾收過超速和受限制時間駕駛的告票罰款罪行。彭官指,現時唐被告三項罪,兩項和國安法有關,這些駕駛案底不相關,可以理解唐沒有「犯罪傾向」;然而第三項交替控罪,是和駕駛安全相關,則這些案底則要考慮了。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延續了一整天。下午四時許,大家也不知道,結案陳詞是否可以這天完成。
郭資深大律師未完成發言,他望了望時鐘,顯得有點擔心。結案陳詞的流程是,控方先說,到辯方再說,由於控方先說,辯方可以回應控方的話。
郭大狀不好意思的說,「我擔心之後要讓控方回應我,不夠時間。」此時杜麗冰法官微笑回答:「他 (控方周天行專員) 不可以回應,被告人擁有最後的回應權利。(He can’t reply. The accused has the last word.)」
戴了長方型眼鏡,年紀比郭大狀年輕,黑色短髮以Gel鞏固得竪起來的周天行,望了一眼他身旁的郭大狀,沒說甚麼,低頭做筆記。
這天所有程序完畢,三名法官宣佈,一星期後的7月27日下午三時,將會宣佈判決。
周專員向法官表示,當天他有事缺席,由另一位同事頂上。
而國安法案件,亦會排着隊開庭。
專家證人會不會再次在法庭就示威口號的意思交鋒,還看一周後,第一審結果如何。
(圖為今天替辯方結案陳詞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 Clive Gros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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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案底 讀書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47人的因果報應】
經過4天的法庭聆訊,因初選而被捕的47人只有4人可以保釋候審,其餘的都被即時收押,一班之前不斷搞亂香港的政棍,終於可以跟手足們一起嘗嘗鐵窗的滋味。
歪了的道德觀、歪了的理念,多年來一直帶領我們香港年輕人走向歪路。什麼要違法去達義、什麼案底會令人生更精彩⋯現在便由灌輸這些歪理思想的政棍們親自示範一下,究竟違法後可否逃避刑責、嘗試一下有案底坐監後是否真的那麼精彩。
年輕人往往都有一份無畏無懼的熱血、基層市民亦由於Nothing to lose 所以會不惜代價地豁出去,所以很多革命或抗爭大部份也是由學生組織和基層市民發起。這類人往往都是不滿現狀很希望作出改變,想改善生活改善環境。而反對派政棍便正正利用他們這種心態去控制他們,從而增加自己的政治籌碼。這是一個在全世界各地不斷循環發生的情況。可惜當熱血沖昏頭腦時,人便會變得盲目。為自己堅持的所謂理念,埋沒理性不顧後果地去嘗試達成,結果付上了一生前途甚至生命。
47位政棍們,當初聲嘶力竭大叫齊上齊落、核爆也不割。眼見手足一個一個被捕、逃亡,還繼續叫手足要堅持理念,勿忘初衷。到現在自己也被落單燒到埋身,卻馬上割蓆自保,承諾不再從政、立即脫黨。當初不斷洗手足腦說「有一種責任叫堅持」、「香港人在政府回應訴求之前是不會放棄這份良知與邪惡的對決」等文宣⋯請問現在這班當初叫別人衝叫別人違法的政棍,你們現在的「堅持」在那?常說的「良知」及「初心」又究竟是什麼?根本大家一直只是口號式的對抗,我相信大部分人連你們的訴求和目的也說不出來!
時間可以證明一切,到他們自身難保時便顯露出人性最真實的一面。但見大家用不同可憐兮兮的藉口去要求保釋⋯好像譚文豪連阿爸都搬上枱,又說他重病自己又是經濟支柱不能入獄否則未能盡孝道。多年來爸爸節衣縮食悉心栽培,支持他到澳洲讀書成為飛機師目的都只希望他可以脫貧出人頭地。可惜爸爸花盡半生心血,他卻有飛機師不做走去做政棍荼毒年輕人!藉口說因為爸爸的鏢靶藥費用昂貴而去從政希望改善民生問題,但你所做的卻是慫恿年輕人反政府令到多個家庭父母與子女不和、嘗試癱瘓政府和經濟令到香港更加民不聊生。你看烏克蘭搞民主後百物蕭條市民生活更加艱苦,自己脫貧了就置其他窮人不顧只懂爭取你們所謂的「理念」嗎?搞「三罷」就可以為窮人爭取平價鏢靶藥嗎?若果我是你阿爸我真是寧願生舊叉燒好過生你!你簡直糟蹋了爸爸耗盡半生栽培的一番苦心,從政後不去建設只懂破壞是對民生或窮人有好處?香港人簡單的「安居樂業」不比「自由民主」更為寶貴?
而身為律師的楊岳橋理應熟讀法律,更應明白香港是法治社會,應該知道就算要民主自由也應該循一個合法途徑去爭取。可惜他卻自打嘴巴與黑暴刑毁「私了」站在同一陣線,更說「犯罪者是無悔,案底令他們人生更精彩」等歪理繼續荼毒年輕人!可憐的多少人因而入獄、留案底,甚至逃走到海外?多少個父母眼看自己兒女斷送大好前途而愛莫能助?
這班人的罪行絕對是數之不盡,你以為全因《國安法》才把他們打垮嗎?你對政府有意見絕對不是罪行,政府若有不善之處絕對可以去提出、去修改、去反映,但絕不是去癱瘓政府、反政府甚至用非常手法去迫令政府就範。這樣的所謂民主只不過是另一種獨裁統治的崛起!《國安法》只是一個懲治他們的方法,但他們最大的罪行是破壞了多個港人家庭和諧、斷送多名年輕人的前途、攬炒香港人安穩的生活、還令警察及家屬受迫害、及一眾愛國撐警人士承受屈辱及滋擾!因果報應,你們幾十人現在所受的苦,相信就算判你們終身監禁也抵償不了給全港人及被你們禍害的「手足」們!對不起,對著你們,我真的無法可以釋出半點同情之心。自作孽不可活!我相信還有更多人要償還的,等著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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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不是懷疑這兩個人出來做一場戲令自己被捕。這兩個人明顯是促成這件事的人。有人問他們為何有錢,但當中有一個混血兒他是有錢的,去過外國讀書回來,相信他是財政來源。
有人又問為何這麼巧合在這個時間拉了他們。那正是因為表決前恐防他們用炸藥,所以要拉他們。這樣問完全把這件事的因果顛倒。警方已監視了一段時間,這個時候就收網。這其實不是巧合,而是在這個時間拉他們,怕他們有所動作。
如果覺得找到這些懷疑點是很聰明。我再舉一個例子給大家聽。有沒有一個人,一小時前還在做節目,露出自己的真面目,然後穿一件非常奇特的飛機外套,很容易認出來,然後一個小時之後,就去犯嚴重罪案,去撞擊立法會的玻璃,他又要蒙面。那他是不是很可疑?是不是警方的「鬼」。如果想沒有人認得自己,就不會穿這麼獨特的外套。這幾乎像把自己名繡在衫上。但光明磊落做的話,又不需要蒙面。這是非常可疑,難以解釋。那一定是警方的卧底已經滲透熱血公民,現在故意搗亂,來陷害熱血公民。大家也許已知我所講的是法國佬。哲學上有一套東西,陰謀論九成都是錯的,有一套複雜的解釋,和一套簡單的解釋。我們永遠都是用那簡單的解釋,這是Ockham's Razor的原理。
這些事的簡單解釋就是那個人是愚蠢的,做出這麼愚蠢的事。有時我也會做一些愚蠢的事,但是不能阻止到人做愚蠢的事。愚蠢是無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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