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息的秘密
除權息👇🏻
*對長期投資的人來說最重的事
*是在發股利前,一個分配的動作
💡配股
給你股票也就是常聽到的除權(權代表股東權益)
💡配息
給你利息也就是常聽到的除息(息代表現金利息)
參與除權息要知道四件重要的事👇🏻
1、除權息後其實我們的總價值不變
2、需要知道除權息日基準日的算法
3、融券放空的人需要回補
4、繳稅與退稅的一些細節
💡除權息後總價值不變
不管是除權還是除息我們的總市值都不變,我們以利息來說,假設某檔股票價格為100元,公司預定要配息5元,也就是擁有一張(1000股)股票的人可以配發5000元現金利息到你的戶頭。
而在未拿到利息的時候你的帳戶總市值為100元市價的股票*1000=100000元
在拿到利息之後時你的帳戶總市值會變成 95元
市價的股票*1000=95000元再加上到你戶頭的5000元現金,而總市值還是95000+5000=100000元不變喔!!
除權(配股票)的概念也是差不多只是是用股本與數量去計算但總市值也是不變!
💡除權息該注意的日子
📌股東會日期 決定股利發配及時程
📌除權息交易日 要參與除權息的人,須在此日期前一個營業日結束前持有股票
📌停止過戶期間 為了讓公司製作股東名冊
除權息交易日之後買進股票的人須等到這個期間結束才能進行交割
📌除權息基準日 公司最後確定股東名冊
📌現金股利發放日 發放股利的日子
💡融券放空的人需要回補
『除權息時』會訂出一個股票停止過戶日期,目的是為了計算出參與除權息股東名單,
所以在過戶日之前也會強制回補所有的融券。
(因為融券是借來的股票不算真的持有,融資則是借錢買股票可以參與除權息)。
而且也會有一段時間禁止融資融券,所以有在融券放空操作的人,要特別注意這個時間喔!
💡繳稅與退稅的一些細節
以前股利所得要併入個人所得稅之後,會在有一個扣抵稅額比率,
但從2018年對於股利課稅有做一個新制的調整,有兩種課稅方式:
方法1.(小資族適用)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稅,以領到股利的8.5%計算可扣抵稅額,一戶申報上限抵8萬元。
換句話說領到94萬元現金股利以下都可以抵掉一些稅金。
方法2. 股利用28%報稅,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列為其他所得
如果你是稅率超過30%的高收入戶,用這個方案會比較省。
對於稅率較高的大戶來說,通常不參與除權息比較划算,而且領股息還要加上 1.91%二代健保補充費 ,(超過20000元股利要繳二代健保費)
對大戶來說,股利即使只是差2個百分點,可能影響金額都是數十萬或數百萬,但是如果因為稅率的問題不打算參與除權息,而做出買賣動作這部分就要考量交易成本了,而相關細節就需要做更多的計算來試試看哪個方法比較划算摟!
而進一步討論除權息就是左手到右手的概念,但為什麼還要參與除權息?
其實就是長期投資的人想要買這間公司的價值並且持有超過一年,所以不會因為這個動作而做出買賣動作(因為交易成本),並且在所得稅一定範圍之內還可以退稅,但是還是有許多人會想放棄除權息,那就是所得稅達到一定的收入以上就要繳稅了,所以市場上的確是有人會因為這樣放棄除權息而賣出股票,但通常這種大戶都會在期貨或者權證上做出相反動作做避險,為了只是不參與除權息而已,而常常會有人說除權息賣壓或者融券回補行情之類的話語,我個人倒是覺得不要太在乎這件事,因為真的也沒有一定,因為這些事情你知道我知道,那些大戶或主力也會知道,他們不會傻傻的讓你佔便宜的,他們會有各種方法來處理,包括期貨權證選擇權等各種方法來避險等等。
基本上股票利息低於94萬以下的人都可以退稅,而依照殖利率5%來計算的話,股票市值大概要1880萬以上才要考慮稅率的問題,而如果沒有這股票市值的話,對於大部分的投資人參不參與除權息完全取決你的投資策略與期間,而其他這些細節都不用太過於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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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鮭魚回台?淺談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作者:李叡迪律師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與三個主要子法(以下合稱「專法」)已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施行生效.專法生效前,個人境外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所稅(稅率為5%-40%),大陸地區以外(含港澳地區)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超過新台幣(以下同)100萬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如課稅,稅率為20%).至於盈利事業境外所得則一概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營所稅(稅率為20%).專法施行後,個人境外所得與營利事業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臺灣時,申請適用專法課稅經核准後,即免依既有制度課稅.惟須特別注意者係,依專法課稅時,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繳納之所得稅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專法施行後第一年內匯回資金所適用稅率為8%,第二年匯回資金之稅率為10%.又匯回資金完成實際投資後,則可申請退還繳納稅款之50%(相當於適用稅率4%或5%)。惟違反後述資金運用限制時,稽徵機關將就匯回資金20%課稅.簡言之,匯回資金之運用合於專法規定時,專法稅率將低於於前述既有制度之稅率,以吸引資金回台。
匯回資金雖享有前開租稅優惠,然其運用受一定限制.首先,除經濟部核准購置實質投資所需之建築物外,匯回資金不得購置不動產或不動產受益憑證.其次,匯回資金中得提取自由運用者至多為資金總額之5%,可用於金融投資者至多為資金總額之25%。此外,除從事投資與得自由提取運用之部分外,其餘資金於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屆滿五年後始能提取3分之1,屆滿六年後得再提取3分之1,屆滿7年後方能全部提取.最後,用於金融投資之資金受有以下限制:
1.投資標的限於國內有價證券、國內期貨或選擇權交易與國內保險商品.
2.於國內有價證券之投資應符合一定分散比率規定,包括持股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份之10%、投資單一公司之股票及債券不得超過20%等。
3.不得從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之ETF或ETN。
4.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且國內保險商品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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