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案害命
梁嫌9月30日前一次意圖妨害他人自由,就已經構成刑事責任,臺南市警局居然不受理報案、消極處理,才造成這次的命案!
刑法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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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另一名陳姓女學生反映,9月30日在同一地點附近曾遭強擄未遂。涉殺害外籍女大生的梁姓男子落網後,也坦承先前曾在同一地點附近強擄單身女子,但沒有得逞。……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下午由局長詹永茂公布行政調查結果,認為9月30日受理陳女報案的員警 #未依規定開立報案三聯單完成報案受理,明顯有疏失,報請警政署將歸仁分局長楊慶裕調整為內勤職務,詹永茂也自請處分。
詹永茂表示,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在9月30日晚間獲陳姓女學生報案後,隨即帶同陳姓女學生前往現場確認案發位置及查看監視器相關位置,於 #10月7日調到一部可疑車輛,8日前往陳女住處供其指認,但陳女表示因當時燈光昏暗,無法確認。
他說,警方於10月10日調出該部可疑車輛的車牌號碼及車主年籍資料,#車主就是梁姓男子,梁男雖有竊盜等前科,但因沒有直接證據連結,陳姓女學生也無法指證,只將資料建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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