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方法院對趙藤雄與一般老百姓的確是兩套標準。
厲害,厲害。
「判決提到,
林務局未依保安林經營準則規定,
#未在所屬保安林地設立保安林解說標示牌,
#且所設人工界樁易於遺失,
#又距本案墳墓及金爐約150至200公尺處即為當地埋葬先人之大片墳墓區,
#難僅由植被景觀推知本案土地是保安林。
趙藤雄胞弟也於偵查中證稱,
#是他主張將兄弟二人之母遷葬在本案土地內。
法官認檢方未提出其他證據,
#證明趙滕雄有使家族設置本案墳墓及金爐情事,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
未在所屬保安林地設立保安林解說標示牌 在 家族墓園占國有林地趙藤雄二審改判1年得緩刑| 法律前線 - 聯合報 的相關結果
此外,林務局未依保安林經營準則規定,在所屬保安林地設立保安林解說標示牌,且所設人工界樁易於遺失,又距本案墳墓及金爐約150至200公尺處即為當地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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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提到,林務局未依保安林經營準則規定在所屬保安林地設立保安林解說標示牌,且所設人工界樁易於遺失,又距本案墳墓及金爐約150至200公尺處即為當地 ... ... <看更多>
未在所屬保安林地設立保安林解說標示牌 在 森林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 二、為涵養水源、保護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