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及核發作業規定 ]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一、辦理依據:南投縣政府為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爰依據內政部核定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逾 6個月之無戶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
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
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
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六)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如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等)之差額。
三、申請方式: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社工員訪視評估紀錄表(申請案送至本府統一派案)及切結書。
(二)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及直系血親之戶口名簿(影本)、國民身分證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以下免附)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兒童及少年優先,申請人次之)。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詳如本縣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附證明文件彙整表)
四、辦理流程: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請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依申請人家庭實際狀況填寫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及調查表,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確實予以初核,並建置內政部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後,檢附所有申請表件於七日內彙送本府核辦。經社工員訪查及本府複核符合規定者,於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核轉之各鄉鎮市公所建檔備查。
(二)申請案件核定生效日期,依本府收文日為準,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次月份起核給生活扶助;退查或退補資料案件,於補正完成後以本府收文日為準,依前述原則作為核發之依據。
(三)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惟申請人需於延長期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經社工員評估確有延長之必要,同一事由補助 1次。【註:延長申請案件檢附申請表(表上註明延長申請案)、社工員訪視評估紀錄表即可】
(四)凡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納為本縣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並需接受本府社工員或委託民間團體所指派之社工員定期調查訪視。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生活扶助費由本府按季撥入申請人或本人郵局帳戶。
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本府負擔百分之三十,若中央政府停止補助,本計畫即終止。
六、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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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訊提供給大家
詳細申請資格規定與應配合事項可以仔細閱讀喲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為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自101年1月1日起針對因自行照顧幼兒致未能就業者,提供「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補助父母至少一方未就業在家照顧2足歲以下幼兒,低收入戶家庭每月補助5,000元、中低收入戶家庭每月補助4,000元、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每月補助2,500元。
本津貼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父母一方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 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 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 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3. 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 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 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二)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另留職停薪者,若領有勞保育嬰津貼補助6個月者,需領畢6個月育嬰補助,仍在留職停薪期間即可在第7個提出申請。
(三)應備資料
1.申請表
2.兒童之戶口名簿;父母雙方身分證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兒童父母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 (無者免付),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5.申請人雙方印章 (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6.未就業一方須備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或退保申請表/育嬰留停證明或由公司開立證明 (最近二年均未就業者免附)
如仍有疑問,可洽本所03-5218231*306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