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歲唔結婚,就會死(上)
我叫阿花,今年二十九歲,未婚。
更準確地講,係二十九歲零三百六十四日,聽日我就三十歲,我就會死。
2100年,一種超智能晶片面世,愈嚟愈普及,直至強制每個嬰兒腦部都要植入晶片,監測所有行動。
然後,政府設定規例,將大家嘅人生安排好。
每人畢業後,就要搵工,如果搵唔到,政府會按專長分配工作,每份工嘅人工都係一樣嘅,按年資提升。
工作後,大家就要拍拖結婚,政府會分配住屋。
如果到二十八歲都未有對象,可以去公營配對公司進行Speed Dating。
總之,所有人都要喺三十歲前結婚。
仲有,結婚後要生2-3個小朋友,生完第三個就要去結紮。
一切一切,都由晶片去監測。
如果出現嚴重違規,例如唔肯返工、三十歲唔結婚、婚後嘗試避孕、虐待兒童……晶片會喺腦裡面爆炸,馬上死亡。
唔係靠嚇,我有幾次出街,都見到有人突然死咗,只係唔知佢哋衰咩。
有咗晶片之後,社會和諧咗好多。
所有人嘅人工都一樣,住嘅地方都一樣大,亦都冇機會上進,自然冇爭執。
而且,一旦犯下「破壞社會和諧」嘅罪行,就會直接被晶片殺死,冇人敢搏。
但我唔開心,我覺得好悶。
或者我天生就係所謂嘅「藝術家性格」,我想創作,我想睇新嘢。
政府認可嘅工作裡面,都有一份工叫「作家」,每個月都要交指定數量嘅作品。
我覺得,佢哋嘅作品好似工廠製作嘅罐頭一樣,只有生產日期係唔同。
畢業後,我都有申請成為作家,但我嘅中文成績唔夠好,最後我被分派為一個文員。
我嘅工作重覆又重覆,冇一絲樂趣可言。
按照晶片規定,唔係作家嘅成年人,都冇權創作文章。
我唯一嘅愛好,就係放假嗰陣,去睇吓嗰啲作家嘅新作品,然後合埋眼幻想,假如當年我可以成為作家,我嘅作品一定好過佢哋。
廿九歲,我忽然意識到,自己已經去到結婚嘅deadline。
我參加咗幾次Speed Dating,每個男人都想同我結婚,唔係因為佢哋有幾欣賞我,而係佢哋都係廿八、九歲,唔結婚就會死,所以佢哋想同任何一個正常女人結婚。
可惜,我接受唔到,哪怕為咗生存,我都冇辦法嫁一個面目模糊嘅男人。
我知道,過咗今晚,我就三十歲。
三十歲唔結婚,就會死。
時間一分一秒咁過去,午夜十二點,我冇死到。
我幾乎懷疑我個鐘壞咗,我彈起身上網,確定已經到咗第二日。
點解晶片冇殺我?我惴惴不安咁拎起支筆,寫咗幾句對社會制度不滿,要求取消晶片嘅說話。
跟住,我冇死到。
我再三試探,確定咗一件事,我嘅晶片壞咗!
即係話,我可以做晒所有違規嘅行為,而唔驚被晶片殺死。
從今日起,我就係自由㗎啦。
我懷住興奮嘅心情瞓著咗,第二朝起身,阿媽打嚟:「你同你老公ok嗎?」
我差啲想答「我未結婚」,話未出口,我成個人醒一醒。
點解阿媽唔係問我結咗婚未?因為三十歲未結婚就會死,我既然生存緊,就代表我應該結咗婚。
連結婚嘅對象都差唔多,喺晶片監控下,大家都唔衰得去邊,所以阿媽甚至冇興趣問我老公係咩人。
或者,另一個原因係,阿媽都唔係咁關心我。
逼於無奈地結婚,再逼於無奈地生出嚟嘅女,唯獨感情,唔可以逼於無奈地產生。
佢盡咗責任去養大我,只係大家一向都冇咩交流。
我意識到,我唔可以畀任何人知道,我嘅晶片壞咗。
一旦被舉報,政府一定會同我裝個新嘅晶片,到時呢種千年難得一遇嘅自由,就唔再屬於我。
所以,我要假裝,我嘅生活仲喺晶片控制之下。
我答:「ok啊,我哋幾好。」
「咁就好啦。」阿媽講完就收咗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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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結紮規定 在 謝金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魚泡泡 其實,看到這些痛苦的親子事件,我都忍不住覺得,經濟上或者心靈上承受不起的話,引產並不是什麼了不得的罪過。
但我們的法律至今仍規範已婚的男女如果人工引產或者結紮,需要得到配偶同意才能施行。
以至於許多男性或姻親覺得反正就應該生嘛、傳宗接代嘛,結果延誤了可以早期引產、早點恢復的時間,最後胎兒大到拿不掉了,只能生下來,然後造成更多的問題。
願意生養是好事,但不願意、無法承擔的人為什麼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安排人生?明明引產的風險跟成本,都遠比生產之後無法好好照養來得低。台灣又不是基督教國家,就事論事而言,這些高風險的婚姻或關係強行生下來的孩子,對於整體社會福利都是沈重的負擔,就算能提高生育率,這些孩子的生活品質也沒有比較高
#不要把引產污名化,真的無法承擔時就去找醫生好好處理,我還滿不爽每次看到什麼「暑假墮胎潮」新聞或者說女性不自愛亂墮胎等等的,就很想說「那小媽媽生出來的小孩你他媽的是要養嗎?不養的話就閉嘴」。
不到一萬塊就可以處理的事情,為什麼要花一輩子的時間去受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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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原文: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為第六項需得配偶同意)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等親以內之血親換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姦、誘姦或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十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等親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向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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