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看完怎麼把美心救出來的影片了嗎?
裡面所提到親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到底又是什麼呢?
這篇文章來跟大家說明唷😉😉😉
📌什麼是親權?
💡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
💡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什麼時候有親權的問題?
💡父母離婚時就會產生親權歸屬的問題。
💡原則上透過父母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負擔親權。
💡若協議不成可請求法院裁判酌定。
📌法院為親權裁判時的參考–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報告。
💡子女方面
●年齡、性別
●人數(兄弟姊妹)
●健康情形
●自身意願
●人格發展
💡父母方面
●年齡、職業、品行
●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
●生活狀況
●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
💡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經濟狀況比較不好就爭取不到親權?
💡事實上經濟狀況並非唯一酌定條件,因為經濟狀況比較好並非直接等於孩子就能受到良好照顧,還是必須要依照上述條件綜合判斷,以最能負起子女照顧責任者為主。
💡另外,即使父母離婚了,都還是要負起扶養子女的義務,因此若照顧子女的一方經濟上無法完全負擔子女的扶養費,也可以請求他方給付扶養費,所以並非是不能解決的問題唷!
📌親權歸屬對方,就再也不能見到小孩嗎?
💡當然不是!無親權的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探視權」,至於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地點,都需要由父母雙方協議溝通。
💡若受到有親權的一方蓄意刁難,妨礙與未成年子女探視交往的話,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主張行使探視權,或禁止其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親權之一方仍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並且有可能成為法院改定親權的事由喔。
💡還需要注意的是,探視權並不可以拋棄喔,在離婚協議書或其他協議書裡約定拋棄探視權,也是無效的。
📌沒有親權的一方,就不用負擔子女費用?
💡錯誤!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無親權的一方也要負擔子女扶養費用至其滿20歲成年。有親權一方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方提出「給付扶養費之訴」。
💡若先前自行扶養,而後爭取扶養費,也能向他方請求先前所墊付費用。
📌若有親權之一方不適任照顧子女時,要怎麼辦?
💡取得親權之一方,有虐待子女、不當管教、不重視子女身心教育發展、禁止無親權一方探視等等,不利未成年子女之行為或情況時,可向法院提出「改定親權之訴」,請求重新酌定親權。
💡這邊要注意的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親權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也就是無家庭暴力之一方,取得親權的機率就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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