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讓要有「底線」- 不能忍受的事😡
「總是選擇饒恕,卻總遇到背叛;
不知感恩的人,總拿你的善良當乾糧,貪得無厭去享受;
得寸進尺的人,
總拿你的遷就當肥肉,肆無忌憚去掠奪。」
節錄自:http://femmewetalk.com/view5/3544…
話說多位朋友及忠實客人多次告訴小編,有一人不斷抄襲本人之圖片(甚至用有本人家中私人物品做背景的,過份吧😫)、全抄/半抄本人之撰文(甚至用本人的文章去套用到自己賣的另一貨品中,指鹿為馬,誇張失實完全是亂來)、跟隨本人的post、跟隨本人出post 的topic ..... 總之就是跟尾狗,每每我一出post,此人必定追隨去跟。
這位仁兄你這麼留意我的動向相信你知道我在「提醒」妳吧😏
本來這世界是公平競爭的,互相參考是沒有問題,抄襲就是缺德之至。抄襲突顯你個人的品格之低,突出你能力之不足及你從來沒有使用(相片都抄你似乎連物品之真身都未見過)的真相。
懇請這位仁兄🈲停止你的這種鼠竊狗偷的行為,自己多加鑽研心得吧。其實坦白講,為什麼要抄呢?像中小學生因爲沒有做功課或不懂得做,翌日一早忙著周圍借別人的功課抄的行為一樣😓只因自己不才,不會做和懶惰不做。😞😞若我再得悉妳屢勸屢試,莫怪我下次要公開你的名字了🗒,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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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Love Beauty 此專頁的所有照片、影片及文字歡迎由此專頁使用連結分享,但請勿私取作商業用途,請務必先與小編聯絡取得同意。若未經同意私自(完全/部分)抄襲、本人將會追究及採取行動,謝謝🙏🏻
支持原創💪🏻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可可遊樂場 CocoxMi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固定開台時間: 星期一三五晚上9時半 贊助可可: https://streamlabs.com/cocoxming1 遊樂場粉絲facebook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cocolandhk 本台動森夢境門牌號: DA-2296-9148-8407 如希望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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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 拿 取 物品 在 經濟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小編》
創新,是產業發展的王道。社會各界在積極展現創意,發揮巧思之餘,確實掌握著作權的權利,是產業發展很重要的關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自創「圖像」作品為例,說明在運用時會涉及到那些法律問題:
1.「圖像」如果可認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例如美術著作,當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或註冊;他人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才可使用,未經同意者,會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權之侵害。
2.創作的圖像若想拿來做為商標,取得「商標權」的保護,透過申請商標的程序,取得圖像的商標,消費者一看到圖像,就知道是代表某件商品或服務。
3.創作的圖像若想要運用在物品的花紋或色彩上,也可以申請「新式樣專利」,達到保障其創作的權利。
更多智財權資訊,請上本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http://www.tipo.gov.tw/ch/
未經同意 拿 取 物品 在 可可遊樂場 CocoxMi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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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所有樹上水果及錢袋, 嚴禁搖下或偷竊
3) 地上花卉, 嚴禁摘取, 踐踏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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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准漫無目的任意停留, 目標完成請盡快機場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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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 拿 取 物品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也是在路邊舉牌,理性表達稅改訴求
準備離去時,突遭20名警察攔住斥責交出身分證
其他附近舉牌志工見狀
都過來關心發生什麼事
據現場志工表示
因警察一度對該志工媽媽吼叫
甚至未經志工媽媽同意
翻包包將牌子拿出
其他志工便拿出手機搜證
警察見狀便恐嚇拍攝志工是妨礙公務
並要求拍攝志工拿出證件
且嗆誰拿手機錄影就盤查誰
不配合的就帶回派出所三個小時⋯
雅芳非常驚訝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有言論自由
況且牌子上寫的
都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現竟成警察治國,濫權迫害人民
2017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往超商購物時,遭5、6名警察包圍要求看證件臨檢,怒批台灣是「警察國家」,而警察濫權行為台引發外界抨擊,法院對多起警方盤查事件,判定是違法執行勤務
後來該志工媽媽直接被20名警察帶回派出所
因志工們至派出所抗議
警察才說是因為有人提告
至於提告罪名說法一直在變
一下說是恐嚇罪
一下說是妨礙名譽
志工媽媽在派出所待了至少六小時
又被警察移送新竹地檢
#結果⋯無保釋回
但是⋯志工媽媽因過度驚嚇昏倒
現在還在醫院治療。
#台灣還能說是個民主國家?
警察明顯違法濫權的行為為
1.無明確表明盤查原因,用大聲斥責方式迫使人民拿出證件
2.未經人民同意,而強行搜索人民的私人物品
3.未有明確證據提告妨礙名譽,不應以現行犯逮捕
4.妨礙名譽為一年以下之微罪,可以用函送,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堅持移送⋯
#行使職權應遵循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雅芳今天陪同志工們至新竹地檢署提告,端正警察執法行為,尤為重要,人民受憲法保障,有權拒絕違法公權力的侵害。
#當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警察應主動表明因何原因需進行盤查,若警察都無說明,人民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表明何原因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法稅改革聯盟
是關心在台灣不同角落暗自哭泣的稅災故事,傳布不可不知的法稅基本權益,力邀不同領域學者專家提出改革建言,要制約暴走的公權力 要喚醒法稅權利意識,為人民爭取公平正義的團體。
#應嚴懲違法警察,讓真正保護人民的好警察不被拖累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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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 拿 取 物品 在 律師談吉他- 「錢放這,東西我拿走」看起來很帥氣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錢放這,東西我拿走」看起來很帥氣,但即便有付錢,擅自取走他人物品不僅不道德,還構成「竊盜罪」喔! 簽約要雙方同意,留個紙條不算契約如果你曾辦過帳戶、簽過 ... ... <看更多>
未經同意 拿 取 物品 在 Re: [問題] 偷竊的定義-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97上易1656節錄
被告上訴意旨辯稱:97年3 月26日該次犯行應屬於未遂犯
云云。然查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
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
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50
9 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是次,在「家樂福大賣場」內,
自貨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錠11盒、舒適牌創
世紀(鈦)刮鬍刀36盒、舒適牌創世紀刮鬍刀1 盒、舒適
牌悍將(鈦)刮鬍刀25盒、舒適牌鋒動刮鬍刀19盒等物品
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包裝紙箱,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
收銀台離開之際,為該賣場員工乙○○發覺有異而上前詢
問,致被告未能將所竊得物品攜出賣場之外;但查其已將
^^^^^^^^^^
賣場內之上開商品自貨架上取下,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
^^^^^^^^^^^^^^^^^^^^^^^^^^^^^^^^^^^^^^^^^^^^^^^^^^
包裝紙箱內,縱其後遭賣場員工乙○○發覺有異而上前詢
^^^^^^^^^^
問,因而未能將所竊得商品攜離,亦無解於竊盜既遂之成
立。
91上易1551節錄(被告無罪)
從而要難僅憑被告所購上開「妙鼻
貼」商品未經結帳,即率認被告有竊盜之犯意。
^^^^^^^^^^
雖然沒推翻實務上對於建立持有(既未遂判斷點)的見解,至少以
無證據不得認為有主觀上不法意圖,而宣判被告無罪。
這也就是賣場為何在結帳前或行為人走向未購物出口處前,不
逮人的主要原因,因為主觀要件難以證明。不過91上易1551的店
員就逮人了,也很理所當然的,犯意難以證明,無罪。
94易10節錄
又在如頂好超市之賣場購物,可取用店內之提籃或推車,以
置放所選購之物品,並便於結帳,而未經結帳之商品,不得
放入顧客私人提包或背包內,此乃一般人所週知。
也有在客觀持有移轉認定上,採取離開賣場方建立支配者,而論被告是竊盜未遂的
,高雄地院有一件。
如果認為從貨架上取下,置於目視不可見之處不認為已建立自己支配,
那麼,法院的判決絕大部分都應該是竊盜未遂而非既遂。
當然,許多人對實務的認定有批評,比如某補習班名師:
本文認為,所謂的竊取,是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或他人的持有,因此
應以掌握理論較為貼近法文義,應可採,通說實務也採此見解。不過需注意的是,這樣的
標準在實際的運用上,要配合個案的情況去認定,考試時也應稍加論述,舉例如行為人是
竊取珠寶、手錶等小型物,則當行為人將物品放入包包或口袋時,即可能以破壞原所有人
的持有支配,應論以既遂。而反例如行為人是竊取電視、螢幕等較大型之器物,則既遂的
時點應當確立在行為人順利將器物班上交通工具、踩油門離去那一刻,才是破壞原持有而
建立自己的支配關係。而更值得思考的是,現今一般的大賣場都裝設有完善且無孔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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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監控,因此只要行為人尚未走出大門,店家對於失去物品支配的侵害風險即尚未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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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要難謂已成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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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勇者願意去賣場做實驗,我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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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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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10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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