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的放矢! 假帳號別亂傳不實圖表 汙衊公務員和無辜的天下雜誌】
之前提過,民主政治的真諦是享有言論自由,只要彼此尊重,歡迎大家來留言、討論,對於一些任意下負評者,即使明知是假帳號所留,也未予處理。
今天點開粉專,看到一則負評寫著「想選立委先學會抹黑,不值得期待」。從我參選以來,每則貼文和圖表,都是具名,引用的來源都是政府的公開資訊,未曾竄改。理性監督,專業問政,是我向來堅持的原則。
監督現任市長,不只是媒體或民代之(職)責,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因為支持某人,動輒到他人的臉書或粉專以情緒留言或給負評的方式表達不滿。這樣的言行與我們所期待、擁有的民主自由法治社會良善價值,有所扞格。
我點了那位給負評者的臉書,果然如預期中,應該是個化名假帳號,每則貼文引自各方訊息。看起來,她也不曾自個兒求證這些訊息是否屬實。
然而,其中一則貼文的評語,比我自己得到負評更感詫異與不解。
她是這麼說的:「天下雜誌沒有被收買嗎?都是限制性招標,專門給天下雜誌的!」
點開那則貼文附圖,錯誤一堆,讓人啼笑皆非。
第一, 裡面提到的標案,得標者不只是「天下雜誌」,還有「遠見天下」。這兩家是不同的公司。我隨手整理了正確的標案資料,請大家比對、參考。
第二, 只因為天下雜誌拿到政府標案,就說他們被收買?我整理2019年天下雜誌從各縣市獲得的標案,藍營縣市居多,包括台中市和高雄市。(那位假帳號人士大概會反射推論:是收買不成?)
第三, 同樣是限制性招標,態樣卻不一樣。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往往會有兩家以上來投標,經過評選程序,才決定由哪家得標。即使是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也必須由公務機關承辦人員在公文上註明採限制性招標的緣由,並不一定是「專門給」某一家得標。
再怎麼無的放矢,再怎麼相挺您的支持對象,都不該汙衊公務員與那些多年來享有一定聲譽的雜誌社。分享或轉傳訊息前,或許先試著自己查找資料,確認無誤後再予評論。
政府採購法小教室
第18條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22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參考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天下雜誌
#遠見天下
#政府採購法
未達 公告金額 改 採限制性招標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產業創新,政府更要創新!》
Bravo!今天三讀通過了《#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
產業創新是項嚴肅的課題,翻轉傳統產業舊思維,有為政府應當具備前瞻遠見,鬆綁不合時宜的法規限制,提供新創界更大支持的政策誘因。
正因為如此,產業創新條例改革,進入了行政院的核心優先議程,新國會也不負眾望,發揮效能完成修法。
這次修法的重點包括:
一、明定閒置工業區土地「先罰後賣」的政策方向,未來經主管機關盤點後認定為閒置工業區土地者,若經公告期兩年後仍未改善,則主管機關先依該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下之金額開罰。
二、為促進新創發展,符合一定期間設立之新創,若符合出資總額達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並且投資於新創事業達出資總額30%或3億元(取較低者)者,可享有免扣除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之穿透性課稅優惠。
三、對於投資新創之 #天使投資人,若個人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成立未滿兩年的同一家新創,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持有該公司股票至少兩年者,可依其投資金額50%獲得綜所稅之抵減額,最高抵減上限為300萬元。
四、提供未來國營事業辦理研發相關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不受 #政府採購法 限制,避免以最低標結標之情形。條文中也明定,若國營事業從事創新研究比例連兩年未達標準,須設置檢討機制。另外,國營事業之研發成果未來也可歸單位所有,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
五、依此法申請相關獎勵之企業,若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在依規定追回獎勵與補助之處分或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在其網站公開其企業名單,而若是依據稅捐稽徵法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再次年度公布其企業名稱。
這也是民進黨回應社會的期待,冀望能建構良善、穩健、可運作的制度,同時活化投資環境,扶植新興產業,為台灣的經濟發展注入活水。
#國會多數改革加速
#新創產業發展的及時雨
未達 公告金額 改 採限制性招標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有限合夥事業可採「穿透式課稅」,不課其營所稅,而向合夥人課所得稅,以免雙重課稅。天使投資人每年最高可減除300萬元之稅額。
為獎勵新創、研發、留才,新修「產創條例」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天使投資人、學術機構創作人多種租稅優惠。
除將新興的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產創條例」,適用研發支出之投資最高抵減30%稅額以外,若是設立於2017年至2019年間的有限合夥新創事業,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投資新創達實收出資35%或3億元者,可採「穿透」課稅;亦即有限合夥事業本身不課營所稅,在收益歸於合夥人後,才對合夥人課所得稅,若合夥人為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所得免稅,避免對新創事業雙重課稅。優惠長達10年,可申請延長5年。
為鼓勵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只要是投資成立未滿2年、經核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者,投資額達100萬元、持股滿2年,就能自個人年度所得扣減50%的投資額,每年最高可扣減300萬元。
此外,若國內學術或研究機構以「技術作價入股」所取得之股票,分配給創作人,創作人可選擇不計入當年度所得,直到實際轉讓股票日,再按照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
公司分紅給員工之股票,在500萬元的限額內,也將從現行最長「延緩繳稅」5年,改為「緩課」,直到員工實際轉讓股票日,再按照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且不管是創作人或員工,都能規劃分年轉讓,藉以降低各年度綜所稅適用稅率。相關租稅優惠均自新修條文公布日起,施行至2019年底。
其實,《產創條例》的修正並非單純給予研發之租稅優惠。本次修正之重㸃在於鼓勵研發並鼓勵本國人或本國企業之研發成果投入市場、商品化,以發揮經濟效益。也藉此創造個人、企業、社會及國家多赢的局面!
產業持續創新是台灣經濟永續發展的根基,鼓勵研發更是推動產業創新的重要動力。期冀藉由本次《產創條例》的修正,帶動台灣研發的動能;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台灣創造再一次的經濟奇蹟!
# 產業創新條例 修正4大重點:
1. 活化產業用地
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閒置工業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未於2年期限內處
理,政府可採先罰後賣的方式處理土地。
2. 產學合作
個人技術入股、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技轉股票及員工獲得的獎酬股票,
可免計入當年度課稅範圍,待移轉時再課稅。
3. 促進產業投資
a.個人投資一家成立未滿2年的新創公司達100萬元,且持有股份2年,
投資金額50%可自個人所得額中減除,每年上限300萬元。
b.依有限合夥設立達門檻,可免徵營所稅,僅針對合夥人課綜所稅。
4. 強化國營事業投入研發創新
國營事業預算一定比例投入研發;辦理研發研究的採購,可採限制性
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