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團體與在台港人組織聯合聲明
國際民主陣營立即行動!--回應「港版美麗島事件」
昨日(1月6號),中國對香港展開史無前例的大逮捕,猶如戒嚴時期台灣所經歷的美麗島事件,香港民主抗爭陣營的領頭人物幾乎遭逮捕殆盡。自清晨開始,千名香港警力,以香港國安法之名,登門搜捕去年7月「35+民主派立法會初選」的參與者,一共53人;警方亦搜查民調機構「香港民意研究所」總部,並依法庭「交出文件令」,要求《立場新聞》、《獨立媒體》、《蘋果日報》、《壹傳媒》等媒體於7日內交出相關資料。被捕人士包括美籍律師關尚義(John Clancey),其所任職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同時遭警方搜查。
中國無視國際譴責,以「法律閃電戰」鎮壓香港的反對力量,禁絕本土公民社會的對外聯繫。自國安法實施以來,已有多達93人被捕,以及多人遭起訴,包含持「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唐英傑,「學生動源」成員鍾翰林等人、抗爭者馬俊文、《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南華早報》更指出,有30多名海外港人遭國安法通緝,成為「流亡黑名單」,香港本地政界與各業別皆有組織迫於政治壓力而宣布解散。
在可預見的未來,頻繁的政治清算、鎮壓將成為新的常態,勢必有更多港人遭迫害、逮捕,或選擇流亡。香港國安法定義不明確,控罪範圍無所不包,戳破了香港「法治」的虛假外衣,並根本地剝奪人身自由、表意自由、集會結社自由、選舉與被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等基本人權,令港人陷入極危險的境地。再加上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導致抗爭趨緩,各國封鎖邊境,港人猶如受困的人質,任由中國宰割。
即便近年來中國深陷貿易、科技戰困境,香港反送中運動也掀起國際抗中浪潮;先後出現多個支持香港民主,與針對中國人權侵害現況的法案與政策,進而挫敗了中國威權擴張的野心。然而,近期美國正值政權交接期,新任的民主黨政府對中態度尚未明朗;歐盟委員會更與中國簽下「雙邊投資協定」,表示將促進通訊、雲端服務、生物醫療、交通等產業的雙邊投資。民主國家陣營撐港抗中的態勢,彷彿要出現裂解的危機。
正因為國際社會的鬆懈,為中國鎮壓香港提供了絕佳機會。中國對香港政治局勢發展逐步拿回主導權,步步收緊自由空間,警隊濫權情形加劇,政治抓捕不留餘地。此時此刻,中國正透過消滅香港的反抗力量來扭轉全球抗中的態勢,我們需要持續關注香港,聯合國際社會立即行動,制止中國。
因此,我們提出以下三項訴求:
一、中國政府與香港政府應立即廢除國安法,並釋放所有因國安法入罪之人士
2015年7月9日,「709大抓捕」中,上百位中國維權律師與民權人士遭抓捕、失聯;在今日香港,中共同樣大規模逮捕民主派人士,藉此對社會施殺雞儆猴之效。如此將「人」作為恐怖統治之對象的行徑令人不恥。
在人權表現上劣跡斑斑的中國、香港政府,應當立刻懸崖勒馬,廢除國安法或其他違反現代法治國原則的法律迫害工具,並釋放所有因此被抓捕的本地公民及外籍人士。
二、歐盟與歐洲議會應暫停並重新審視歐中投資協議,正視香港國安法對歐中投資與貿易造成的風險與負面影響
縱然歐盟表示,歐中投資協議將遵照歐盟高峰會去年10月通過的決議,強調歐洲各國十分擔憂香港的人權狀況;協議也將嚴格貫徹歐盟標準的勞動標準,回應新疆的強迫勞動情況。然而,在協議中未見對香港國安法的明確回應,也未直面國安法之下近乎瘋狂的逮捕與鎮壓。香港局勢發展已經證明,若缺乏國際的強烈施壓,中國只會持續升高對香港民主與自由之箝制。即便如此,歐盟卻仍堅持與中國進行經濟往來,罔顧其歷來強調的人權價值。
當歐盟輕易簽下協議,無異於變相鼓勵中國即便持續侵害人權,都無損於其外交與經貿易利益。對此,我們呼籲,歐盟應再次審慎考量此貿易合作,並且,歐洲議會應暫停歐中投資協議,重新審視協議內容,待中國實際改善人權狀況,並落實香港自治承諾,再納入必須的人權條款,確保雙邊政府在獲利的同時,能真正保障人權。
三、台灣政府應制定「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以明確法制逐步升級援港政策
台灣撐港,責無旁貸。我們與香港共同抗中,在地理上還是最親近香港的民主國家。即便台灣民間與政府早已開始運作港人庇護措施,然而,面對香港局勢急速惡化,與不穩定的疫情因素,台灣政府必須更積極建置資源,發展完備機制,並促使行政部門儲備量能,因應邊境解封後的大量的緊急需求。除此之外更應考慮加入國際盟友對中的制裁行動。
目前,除了美國政府在去年7月宣布取消香港特殊待遇,發動多項對港制裁,並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禁止侵害人權的中共官員入境之外,歐盟也在去年底通過「歐洲聯盟人權和民主行動計畫」(EU Action Plan on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預計對中共人權迫害者進一步提出制裁。此時的台灣,更應該跟上國際盟友的腳步,建立屬於台灣的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
蔡英文總統在去年5月曾經提出,若香港局勢持續惡化,不排除動用《港澳條例》第60條,令條例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然而,在香港局勢逐漸劣化的此刻,台灣對香港人的支持及援助就更為關鍵。因此,台灣的公民團體與港人組織將聯合提出《港澳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的「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修法草案,規範行政院每年針對香港情勢提出評估報告,並依此擬定因應對策,以明文制度,逐步強化台灣的援港政策。
⏥ 聲明發起團體:香港邊城青年、台灣人權促進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公民陣線、台灣香港協會、華人民主書院、臺灣青年民主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0937-169-222)、李芃萱(香港邊城青年理事長|0912-545-542)
李佳翰律師事務所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們與惡的距離 - 法理情的判斷依據
在2019年7月,鐵路警察局警李承翰晚上在自強號列車上,處理補票糾紛時,遭鄭姓凶嫌持刀刺傷、臟器外露,在擔憂車上乘客受到波及後,仍努力壓制兇嫌,經送醫急救,隔天上午宣告不治,全國一片譁然。
而鄭嫌2020年4月30日因思覺失調症一審判無罪。
一時之間,各種聲音與不同角度的探討蜂擁而上,許多言論間彼此爭鋒相對,我也在第一時間收到上百則訊息希望我能夠探討這起事件與判決,為了能夠全面且完善的將整起事件給完整寫出,這篇文章特別請教了我的好朋友,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林京鴻律師,跟我討論不同面向的想法。
警察單位 -
警察單位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必須面對各方壓力,以台灣目前的司法環境,警察的配槍基本上可說是裝飾,非到必要與生命危急關頭都不能使用,且第一槍還得對空鳴槍示警,但在處理糾紛時,根本無法預料兇嫌會使用何者武器,特別是距離7公尺以內,槍械的反映絕對比不上刀械。
警察值勤相當辛苦,不只每日得面對生命的壓迫,面臨到許多刁民更有可能被投訴服務態度不佳,在種種的原因之下,今天一名優秀的警界同仁在執行的過程中受到殺害,台灣法律竟然判處無罪,對警察同仁的士氣是一大打擊。
受害者家屬
仍記得最後的一通電話中還提醒著他要注意安全,沒想到再次接到電話時卻是天人永隔,警察是充滿危險的工作,更也是台灣維持秩序的核心,身為家眷的他們當然也是提心吊膽,今天當自己的家人離去時,再多的慰問金補助款都於事無補,都換不回至親的親人回來,如今只能依靠司法來讓兇手受到應盡的懲處,兇手無罪的同時也代表著自己的家人是無辜犧牲,卻找不到對此負責的人。
法官
一名有崇高理想且公正的法官,判決的依據必須根據法源來做判決定讞,不應因社會大眾的關注程度,以及社會輿論風向來改變判決結果,而這次判決的結果主要是以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作為依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
法官根據法條,根據專業醫療團隊的檢驗報告作出判決。
精神科醫師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而後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奇美醫院表示,病患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案發當下精神疾病已發作:
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案發當下妄想有人害他:
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四、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精神鑑定犯案當下處於急性發病:
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醫院根據其專業,對被告當下的情況做出專業診斷判決。
法律並非是自然界用來規範人類的束縛,而是人類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修正來試圖做到最貼近人類生活狀態的當下,而這個過程是不斷地滾動式修正的,正因如此,法律也從最早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時代,不斷的進步,但法律從來判決的就不是非黑即白的正義,而是一種邏輯與哲學的思辨。
就如同名譽損害與言論自由,本身是種互斥的價值觀,如何從中畫出一條界線,而這條界線我們就稱之為法條,所以當台灣過去的立法機構對於法條三讀通過後,法官便依據法條來做出判決,如果社會大眾認為這條法條已經不合時宜,自然可以聯繫立法委員做出修正。
今天台灣發生如此憾事,沒有人願意看到這種結果,英勇的警察犧牲,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的依據來自於法條與醫療團隊的檢驗報告,做出一審的無罪判決,並且強制送醫五年,這個判決不是將兇嫌無罪釋放,而是在他生病的狀態下做出不對的事情,應該治療其心理疾病,並且加以管束以免造成社會的緊張。
最後還有些話想說,我哥哥就是思覺失調患者,他過去從未傷害過人,最後卻因不想造成任何的負擔,決定離開了這個世界,我很懊悔也很傷痛,當時沒有好好的多聆聽他的訴求。
他常告訴我,這個社會對於心理疾病患者相當不友善,今天當他疾病復發時,他自己也無法控制自己,更不清楚自己做了甚麼,而後的懊悔與心理苛責,更是壓得他喘不過氣,一旦他在生活上、工作上、感情上遇到任何情況,向對方表明他罹患心理疾病時,仍可明顯感受到不信任與質疑。
「現在裝病就能殺人無罪嗎?」
「精神病都是騙人的脫罪之詞。」
「只有不知足才會有憂鬱症。」
「想開點就好,情緒低落都是自找的。」
有太多太多的言語,都在不斷的刺痛受傷的人,沒有人願意生病,許多人與其家屬也很努力的讓它們恢復到正常的生活軌跡,就像我們過去的台灣戲劇中「我們與惡的距離」裡面的應思聰,哭著倒在姐姐的懷裡吶喊著:「為什麼是我?為什麼只有我有這樣的疾病?」
我想這也是許多心理疾病患者心中不斷對自己的吶喊與苛責。
我無法決定每個人看事物的想法與觀點,這也是我粉專至今正巧日更經營15個月以來,我無法下結論的文章內容,但我更期盼這個社會可以多一點理解、關懷、溝通、擁抱彼此,而不是用著各式的仇恨言論來攻擊彼此。
這篇文章也將會是第一篇,全部留言不回覆的一篇,我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表達不同立場與看法,台灣的民眾在看待這件事情的同時,也很急迫需要一個情緒的出口,我不預設立場,也不干預表達,只希望在溝通的過程中,能夠聆聽與你不同立場的聲音,並且思考立場為何。
學會思辨問題,才能學會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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