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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小學堂 汛期知識大挑戰~
🔈粉絲們~ 6月份的活動登場囉!
~防汛抗旱小學堂 汛期知識大挑戰~
每年5~11月是台灣雨量最豐沛的梅雨及颱風季節。梅雨主要來自中國長江流域的雲雨系,而颱風則是太平洋低氣壓所形成,這兩者皆會帶來連續性豪雨,也是最易發生水患的時刻。目前正值防汛期間,粉絲們來挑戰一下汛期的小知識吧!
👉活動方式
1️⃣按「讚👍」加入防汛抗旱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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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粉絲將正確答案留言在本活動中
問題1:臺灣的「汛期」是什麼時候?
(A)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止
(B)每4年的2月29日
(C)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止
(D)每年2月1日至8月31日止。
問題2:中央氣象局的雨量分級定義依雨量標準分為:
(A)大雨、豪雨、暴雨、暴風雨
(B)大雨、豪雨、大豪雨、超大豪雨
(C)大雨、豪雨、暴風雨、超大豪雨
(D)大雨、豪雨、暴雨、大豪雨。
問題3:淹水警戒定義為何?
(A)二級警戒:發布淹水警戒之鄉(鎮、市、區)如持續降雨,其轄內易淹水村里及道路可能三小時內開始積淹水。
(B)一級警戒:發布淹水警戒之鄉(鎮、市、區)如持續降雨,其轄內易淹水村里及道路可能已經開始積淹水。
(C)以上皆是。
👉活動規則
1️⃣活動時間: 6/26~7/2
2️⃣獎品:時尚運動智能手環共4名
3️⃣超過活動時間以後的留言就不算囉(以粉絲團上顯示時間為主),請把握時間!
4️⃣重複留言者只算1次抽獎資格。
5️⃣本活動將於7/9開獎,得獎名單將公布於貼文中,並請7/15以私訊方式提供小編您的資料(僅限本次活動使用),小編將會把禮品寄給您!
村里道路定義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利用職權爭取拓寬,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貪汙治罪條例?
3/27號一場依「3/5頭份市水源路229巷建議拓寬案」記錄續辦的會勘公文,引起地方民眾的緊張。這個拓寬建議案是根據鄭聚然議員今年1月25日第一、二次臨時對工務處之質詢所辦理。
鄭聚然議員質詢時說,上興里活動中心旁的水源路229巷,因為進出人口多,可是路很小,有沒有機會可以徵收拓寬。(完整發言及議事錄連結於文末)
而這條水源路229巷,就是納骨塔基地對外之聯絡道路。依法殯葬設施需有六米聯外道路,水源路229巷僅四米左右,兩旁都是民宅,基本上連會車都相當困難,當然不合乎法規。而聯外道路的定義是連結省道、縣道或鄉道的路,水源路229巷屬於村里聯絡道,最近的鄉道就是水源路本體(苗5)。
因此,若是水源路229巷拓寬成六米聯外道路,就能順利連接出去合乎法規。
這座納骨塔的所有人就是國民黨籍的鄭聚然議員,建議拓寬的案子剛好連接其納骨塔基地,有這麼剛好的事?
怎麼可能!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指出,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在上任第一次可以質詢工務處時就提出,這麼大剌剌的試圖利用議員建議權、利用人民的納稅錢來幫自己的納骨塔開路拓寬,有沒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和貪汙治罪條例?除了這個會勘外,還有沒有其他事件,請相關單位一定要進行調查。
這座納骨塔申請了三萬個塔位(不知道未來還會不會申請增加數量),停車場規劃卻只有28輛,卻一條連會車都困難的道路,不僅寬度不符合法規,更讓人在實際的交通可行性上高度質疑,當清明掃墓時期,會給地方帶來大的影響?
查閱相關資料,我還發現一件更離譜的事,除了納骨塔基地上方的水源路229巷外,另一條可能的聯外道路是基地下方的水源路229巷16弄,但這條路更小,僅2.5米,但過去卻曾經試圖拓寬過,後來發現用到私人土地,才又拆物還地,這樣雙重的預算浪費,曾被監察院糾正過。
這個案子有太多的問題,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民政處於審核啟用執照時,一定,一定要審慎評估。
相關資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2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
貪汙治罪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苗栗縣議會第 19 屆第 1、2 次臨時會第 7 次會議 業務簡介工務處水利處
時 間:108 年 1 月 25 日 P.43
鄭議員聚然質詢:
就拜託了!因為本席想這樣對公會、對整個汙水處理也是有很大的幫助。再來請工務處趙處長,本席想請你先報告一下,今天在工作方面,因為有一個本身在頭份水源路 229 巷那邊,整個水源路連接上去上興里活動中心,再經過東昇小段坑道到吉祥路連正興路,這是一個環節情形,這條路出入的人口蠻多的,可是路都很小,有沒有機會在整個徵收方面還是計畫?
議事錄連結:https://www.mcc.gov.tw/…/upl…/twgov_file_201903122021171.pdf
村里道路定義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發電廠不再是公用事業-電價失控的開始!!! (01/07/2017 上報)
“..... 缺乏有力的電價管控機制,發電業的售電費用就會無法控制。
新修電業法草案將發電業定義為「非公用事業」,電力的來源失去了公共性與公益性的約束,再加上缺乏配套的電價管制措施,在可預見的將來,電費必然失控,成為蔡政府的重大「失政」。....."
目前,消息指出,民進黨立院黨團打算在下週三(01/11)將電業法修訂完成三讀通過。
作者:方儉
「公用事業」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就是自來水、電、瓦斯、石油、電信、下水道、垃圾清理、道路等,因為這是社會大眾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資源、生命線,其重要性和公共性不言可喻。
我國憲法中有大量的社會主義精神,憲法第108條規定,公用事業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憲法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發電的公共性
過去大家認為,只要是公用事業都是國營或公營(省、縣營),但近年的自由化,電信、瓦斯、甚至高速公路收費都改為民營,不賺錢的都沒有民營,只剩下還有獲利能力的電力事業,特別是發電一定賺,只要看一下各民營電廠的財報就知道了。現在電業法打著自由化,就是把台電賺錢的電廠民營化的「最後一哩」。
公用事業,不論公營或民營都有其「公共性」,也就是為了維持供需穩定,保障人民基本的需求,以及照顧偏遠地區、扶助弱勢等,公民營的公共事業對於有其公益產,即使賠錢都必須去做。
像是公用事業的費率經常不是按照直接成本來計算,而是「均化」後,各地的費率均一,像全台灣的民生電費是一致的,不因在深山離島而與城市有差異,但就電的成本而言,偏鄉離島的成本遠比城市貴得多,但公用事業就要承擔「截長補短」的責任。
公用事業有其「獨占性、壟斷性」,經常都是特許經營,有了公用事業的經營權,等於拿到了利潤保障的權利,因為為了穩定、充分供應公用資源,公用事業必須是有一定的盈利,才能支撐下去,否則公用事業破產,就會造成「地動山搖」動搖國本的後果。
經濟部把台電當提款機
台電是典型的公用事業公司,這幾年宣稱破產,這並非電業法之不當(電業法保障電業經營者合理利潤),而是經濟部等單位把台電當成提款機,如離島建設、國軍軍眷電費、立法委員敦親睦鄰等,再加上台電經營不當,購買燃料成本過高,閒置電廠過多,核四蓋不成也損失3千多億,這不破產才怪。
草案欠缺電價管控機制
但是在行政院新修的「電業法草案」第2條第2款,竟然開宗明義把「發電業」列為「非公用事業」,將顛覆了過去所有的法令、公眾認知、全世界共識。因為發電業解除了公用事業的定義,就是一般事業,完全由經營者自負盈虧,在資本家利潤極大化的原則下,草案條文中缺乏有力的電價管控機制,發電業的售電費用就會無法控制。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發電成本不透明。目前台電和民營電廠的發電成本一直是不透明的,我們無從得知各電廠、機組的產能、產量、發電效率、營運成本等內部成本資料,我們更得不到外部成本(如二氧化碳排放、空氣污染物排放、景觀破壞、社區損害、輻射污染、健康風險,以及核廢料處理等)以及災害風險成本(如天然氣儲槽、管線洩漏爆炸,核電爐心熔毀等)。目前連公用事業都無法公開其成本,未來不論公營或民營,不是公用事業,更無法得知其成本。
二、免除應負的社會責任。公用事業有其特權,就會付出相對的社會責任,像各電廠的敦親睦鄰基金,都是基於電廠設置,對當地環境、生活品質、發展機會的負面影響,而採取必要的補償機制,如果不再是公用事業,就像開一般的工廠,沒有特別的社會責任。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配予公用事業之核配額,應扣除其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所有的發電業都免除了碳排放的額度限制。
三、在新修條文中增加了「輔助服務費用」,也就是該電廠不能發電時由其他電廠來補充發電,這一制度在台灣從未實施,如果不配合「均化電力成本」(這次修法並沒有把國際上採用各型電廠合理電力成本的「均化電力成本」納入),會讓電力成本更難以計算,也會讓各發電業者漫天要價,把經營不善的成本轉嫁到電價上。
四、電力調度失控。電力調度決定了電力的成本,如果某電廠被調度越多,其發電成本就越低,就像一輛車每天都開,每公里的成本就低,如果不常開,單位成本就越高。目前草案第9條規定的電力調度由輸配電業執行,而在6年內電力調度仍由現在的台電公司「輸配電業」負責,台電又有「發電業」,如何保障公平調度,如何監督、勾稽都是問題,可以想像未來至少6年內台電更是獨攬電力產銷的大權,比現在更加「合法化」。
五、假自由化產生的管理成本失控。這次修正電業法,把「台電組織」入法是最大的敗筆,原先打著是要電業自由化,所以把台電拆分成三部分,發電廠會變成不知多少公司,輸配電是台電的,公用售電部分也是台電的,再加上台灣電力公司「轉型」成控股母公司,這裡我們看不到有什麼「自由化」的成分,但是未來「台電集團」會有更多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高階主管人數必然增加,現在一家公司的內部矛盾外部化,從管理上都是提高經營成本之處。
台電從一個變成三頭六臂,而且都有《電業法》的保障,再怎麼虧損都是國家的,而且沒有罰則、問責,集天下寵愛於一身。全世界除了中國曾把國家領導人接班人林彪入法外,沒有比這更荒謬的。
六、用戶毫無著力點且無制衡電價機制。今天已是消費者主導的時代,然而電業法只有規定用戶的義務,而用戶的權益只由「電業管制機關」來維護,這對台灣這樣從村里長到總統都是直接民選的民主國家而言,是一種「電力專制」,消費者只是台電眼中的「沈默羔羊」,未來即使電價不合理上漲,消費者也投訴無門,只要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下,漲電價是必然的。
雖然有草案中有「電價穩定基金」,但只有其名、收取來源,卻無使用的規範與消費者監督的設計,這又將成為錢坑的名目。
要管制電價,最重要的是建立基準線,立委諸公與行政部門卻未將台電現在的發電、輸電、配電、售電的成本揭露,未來如何有比較的基準線?
如果在修法期間都沒有把具體的數據、事證收集齊備,未來電價要如何漲,就如何漲,這一切都是從「發電業為非公用事業」開始。
(後記:我盡量把這篇寫得簡單易懂,但我相信大多數人仍看不懂,這才是台灣電力危機的核心問題,只能等著電價上漲後,再怨天尤人吧。)
文章內容資料原始來源: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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