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暐哲為什麼告輸吳青峰?》
之前,林暐哲公司對藝人吳青峰等人提起著作權侵害,認為吳青峰在 108年4、7月,演唱已經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公司的歌曲,侵害公開演出、播送等權利,請求賠償500萬元、商譽受損300萬元及登報道歉。今天,智財法院駁回林暐哲公司訴訟,吳青峰勝訴。
以下,來談談本案關於著作權部分的幾個法律問題。
1️⃣林暐哲跟吳青峰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林暐哲跟吳青峰在97年8月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雙方約定:吳青峰在訂約前跟合約期間創作的任何詞、曲音樂著作都「專屬授權」給林暐哲音樂社,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專屬授權期間從97年10月1日起到103年12月31日止。
合約中並約定,如果沒有在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視同繼續有效自動延長1年。
後來林暐哲成立公司,依照「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由公司承受林暐哲在契約上的權利義務。
換言之,雙方的法律關係是吳青峰將自己創作的詞曲,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公司。
2️⃣著作財產權與專屬授權
著作權可以分成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所謂的授權,又可以分成「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
其中,專屬授權依照著作權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林暐哲跟吳青峰簽訂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等權利,這些都是著作財產權,當吳青峰「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後,這些著作財產權交給林暐哲來行使,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吳青峰,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並不能行使權利。
在授權合約的期間,如果吳青峰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就可能會侵害已經專屬授權給林暐哲的權利,反而要賠償林暐哲。
3️⃣授權契約還有效嗎
本案的關鍵不在吳青峰有沒有授權,而是雙方這份授權契約,在吳青峰使用著作的時候,還有沒有效?
前面提到合約第2條約定,如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1年。
雙方曾在107年12月31日發表共同聲明記載:「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青峰的音樂之路將有全新的狀態;暐哲的音樂之路有女兒陪伴,將全心投入兒童音樂」等。
智財法院一審認為這個共同聲明就是「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第二條的「書面」合意,表示由吳青峰自主決定獨立行使著作財產權,並不是只是討論而已。所以,雙方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經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
加上吳青峰也提出雙方的對話截圖,顯示合約涉及的詞曲著作權授權,已經終止並已移轉,更可以證明雙方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合約。
4️⃣授權合約終止後,著作財產權回歸吳青峰所有
林暐哲公司提告的行為時間點都是在108年1月以後,但當時授權合約既然已經終止,詞曲音樂著作的著作權財權回歸到吳青峰所有,吳青峰演唱並不會侵害林暐哲公司的權利,也沒有違反雙方的契約約定,林暐哲公司敗訴(判決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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