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大火,包括董事長練台生、店經理、施工人員共7人被依過失致死起訴,但與消費者至今仍然沒有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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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林森錢櫃大火,引起更多人關注消防安全與特定營業場所稽查的問題。我們辦公室在本會期發現許多這類場所未依法申報容留人數,造成公共安全的缺口。
其實台北市政府在民國90年就制定了《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要求舞廳、舞場、酒家、視聽歌唱、百貨商場等特定場所,必須要向消防局提報該場所可以進入多少人的「容留人數」,市府則要進行查核及管制,目的是避免場所內部的人數太多,災害發生時不易逃生,因此透過管制容留人數,來維護消費者的安全。
最近在警政衛生和工務部門質詢,我都關注了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申報的狀況。根據消防局的統計,今年需要申報容留人數的九百多間場所中,就有高達三百間沒有申報。
過去談到大巨蛋,容留人數59833就是一個常起爭端的魔術數字。如果今天KTV數百人的容留都無法確實查核,那大巨蛋真的蓋起來的時候,我們能對市府稽查與業者的自律能力有信心嗎?
由於目前法規對於店家未申報無法可罰,市府只能書面要求業者改善,就導致店家申報的意願不高。因此,我在部門質詢時要求消防局長加強輔導,同時,我也把握上週與市長會談的機會,提出兩個改善制度的方向。
第一,我認為市府可以先修正目前的行政規則,將未申報容留人數、未設置標示牌、管制量標示不實等納入裁罰。而消防局在先前表示有的案件未送都發局,是因為都發局的罰則最低六萬,對小規模的場所可能過重,因此我認為消防局應該先訂出標準,將特定場所依據營業面積大小及危險程度作分類,將消防風險較高、又沒有提報的營業場所,優先函送給都發局作裁罰。
第二是訂定自治條例,由於目前的法規最低裁罰6萬,對小規模店家較不符合比例原則,透過自治條例可以訂出合適的裁罰。但自治條例仍須通過議會審議,時間上較為漫長又不確定能否通過,因此我在便當會上也建議市長,修正行政規則與訂定自治條例可以雙管齊下,近期先由行政規則因應,長期則推動自治條例作更妥適的處理。
在座談會上,消防局和都發局同意在年底前完成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的申報,市長也承諾在公安會報上討論行政規則和自治條例的修訂,會在總質詢前給出一個期程。我很感謝市長和局處的重視和善意,但我也要提醒市府,不能再消極怠惰下去,因為這次的意外讓我們知道,平時不努力積極一點做查察,在意外到來時我們將會措手不及。寧願平時努力一點、辛勞一點,也不要再事故發生後再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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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的警政衛生部門質詢,關心的議題有:
1.打火兄弟的救災安全,4月錢櫃林森店大火的慘況,迄今都還讓人記憶猶新,在火場中有一則令人動容的小插曲,消防局延平分隊高小隊長在火場進行搶救時,發現一名奄奄一息的民眾,小隊長不顧氣瓶存量已不多,仍拿出共生面罩(與小隊長共用氣瓶)給民眾使用,在千鈞一髮之際,支援隊員即時趕到,避免了一場可能的悲劇,我們找到臺南市消防局有同仁自行研發縫製救援用共生面罩氣瓶組,另外,國外消防隊有雙氣瓶背架,我要求消防局長研究採購,不要讓打火弟兄們因設備不足而無辜喪命。
2.臺北市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場所人身安全,針對三類特定場所進行容留人數管制,2001年底制訂公佈,半年後正式實施,迄今18年,但是近五年每年申報率都只有6成左右,現有規定對於未申報者無處罰機制,管理及裁罰又分屬不同單位,為了落實事權統一,確保執行成效,我建議應提升位階為自治條例,並由都市發展局主責。塲所容留人數關係到消防救人成功的機會,事關重大,現行規定的漏洞居然讓沒有申報的業者達到四成!市政府不但查核不力,也讓無辜消費者步入危險,更讓依規定申報的業者像笨蛋!難怪申報的塲所比例是年年下降!這個問題一定要檢討改善!人命關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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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錢櫃大火,第一線的消防人員出生入死負責搶救,相當辛勞。
但若市府的消防安檢制度真有發揮功能,或許無辜的消費者和消防人員就不需要身陷火場。
消防安檢制度有系統性的漏洞,不能只怪罪執行者,這點大家都知道。而有權力、有責任補起系統漏洞的,不是基層,而是市長和局長。
制度出問題,不能只由「政風處調查行政責任」來解決,更不能只有把基層申誡記過了事。
既然當了市長、做了政務官,就要有改變制度的肩膀。沒辦法改變制度問題,就是欠缺當首長的能力。
從林森錢櫃大火,可以看出三個消防安檢制度的問題:
1⃣️聯合稽查「無專技人員配合」,導致重要的消防安檢「突擊變預告」。
2⃣️消防局沒有補齊員額,人力不足。
3⃣️「偵測危機」和「解決危機」的部門沒有分離。
以下分別說明:
1⃣️ 現行的定期消防安檢制度,分「代檢」「複查」兩階段:業者自行聘請民間公司對所有消防設備做安檢,再由消防局做民間公司安檢結果的複查。
市府的消防安檢分兩種:有預告的大檢(代檢複查)、和突擊的聯合稽查。
像偷關設備這種「動態違法」,代檢複查無法解決,必須要靠突襲檢查來破解。
相信很多人都有同樣疑惑:為什麼歷次突襲檢查,從來沒有一次抓到林森錢櫃偷關設備?
原因是:現行的突襲檢查,因為小組沒有專技人員(消防設備士)隨行,所以針對一些重要消防設備,無法當場檢查,必須「交由轄區中隊複查」。
所以情況就會變成:
業者違法偷關設備>突襲檢查>沒帶專技人員,無法檢查被偷關的設備>交由轄區中隊複查>業者知道即將有中隊來複查,先把設備打開>複查合格>業者又違法偷關
沒有專技人員隨行,導致「突襲檢查變預告」。對於違法的業者而言,突襲檢查根本沒有嚇阻力。
2⃣️ 歷年來,市議會通過的消防局預算員額數年年增加,但缺額數也是連年增加,缺額人力永遠補不滿。
就以消防局內的「火災預防科」為例。負責全台北市消防安檢的火災預防科,預算員額14人,實際只有10人,其餘30人皆為「支援人員」。負責處理全台北市火災預防相關行政處分裁罰的科員,只有1位。
像這樣人力不足,難免在消防安檢實務上出現因陋就簡的慣習,無法做到市民所期待毋枉毋縱的仔細檢查。
3⃣️ 負責檢查的部門,也要負責後續的裁罰、輔導、改善。抓到越多違規,業務量就越重。這樣的制度會導致因循成習的制度性怠惰。
以上三個問題,都不是基層人員或事務官可以改變的。必須由政務官扛起責任。
我有以下四點主張:
1.制度問題,由政務官負起政治責任解決。不能讓基層獨自扛責
2.突襲消防檢查,須有專技人員配合,當場切實檢查設備,以減少業者私自關閉消防設備之僥倖心態。並全程錄影,以利事後釐清真相。
3.消防局長應提出補齊消防局員額的具體計畫與期程,減輕基層負擔
4.研議將消防安全檢查與後續追蹤輔導、開罰交由局內不同單位負責,落實「偵測危機與解決危機」分離,減少制度性怠惰。
消防局長的去留,是柯文哲市長的政治決定,我無權干涉,也不會干涉。
我在意的,是市民的安全。如果消防局長繼續留任,他必須要負起改變制度的責任,向市民戴罪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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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質詢,是我就任一年多以來,最感到悲傷遺憾的一次。
426發生林森錢櫃惡火,吞噬6條寶貴生命,造成89人受傷。站在監督市府但體恤基層公務員辛勞的立場,我認為應該給市府充分時間進行調查。因此這一星期,我安靜地做自己的調查,沒有給市府過分的壓力。
昨天晚上九點多,收到市府的專案調查報告。我馬上從頭到尾讀完。但說老實話,失望。
市府的調查報告,花了很多篇幅指責業者違法。業者違法,這點固然要追究到底,檢調也已經在追究。
但議會邀請市長來做專案報告,更重要的是,要告訴市民,這麼多層不同的安檢機制,這麼多片乳酪疊在一起,怎麼就這麼剛好每個洞都對齊了呢?
系統性的因素在哪裡呢?要開什麼藥方改善呢?
這些事情,不是檢調調查的範圍,檢調不會告訴市民。公共安全,也不能等監察院介入調查。
市政府有百分之百的責任,自我檢討,告訴市民系統的漏洞到底在哪裡。
林森錢櫃惡火造成這麼多傷亡,跟業者違法施工,打破樓地板防火區劃有絕對的關係。業者要負責任。
而市府的公安稽查,有兩次只差臨門一腳,就能破獲違法施工,卻過門不入,同樣也需要檢討。
依據現行法規,林森錢櫃開工前三天,就應該繳交「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若違法未交,被查獲輕則限期改善,最重可以「立刻處停業」處分。
不管是限期改善或立刻停業,都可以在門口張貼消防安檢不合格,並公告在網站,讓消費者避開危險場所。
依照現行法律,抓到違法施工,絕對「有法可管」。
災後市長曾公開說「業者偷施工,政府不會知道」。
這顯然是卸責之詞,因為,政府曾經兩度,在3月30日、4月22日,只差打開一道木板門,就能抓到業者偷施工。
但因為現行的消防安檢,以文書作業為主。現場人員即使看到木門隔板,卻沒有要求業者開門受檢。
台北市政府因為消防安檢制度的缺陷,兩次錯過將林森錢櫃立刻停業的機會。
但在這次的檢討報告裡面,對於這兩次安檢「明明已經看到施工隔間」卻「能作為、不作為」的缺失,並沒有提出檢討。
相反的,市府認為這兩次安檢過程沒問題。市府開的檢討藥方,是消防法規範不足,要中央修法,台北市要做E化。
但現在明明就有法可用啊!是市府沒有充分運用法律提供的空間。
把法律修得更嚴,固然更好。但法律再嚴,有法卻不用,那有什麼用呢?
柯市長說,責任要等政風處調查釐清。但這是用行政責任來掩蓋政治責任。但政風處只能調查行政責任,屆時所有的申誡、記過,都會落在基層頭上。
林森錢櫃案反映的問題,是消防局長期缺額過多,消防檢查人力不足、時間不足,導致因陋就簡、因循成習的積弊。這些問題不改,修法照樣不執法。這些問題不改,E化後照樣有20分鐘查完10層樓的弊病。
如果沒有認清問題所在,就開不出正確的藥方。
良藥苦口,批判的聲音總是不悅耳。但議員的工作就是監督市府,市民的安全不能鄉愿。
消防局人力缺額補齊、消防安檢澈底落實,這是政務官的責任,是市長、局長的責任。
系統出問題,責任不能只讓基層來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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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錢櫃惡火奪命,不只消費者受害,現場員工也首當其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第二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按消防局向議會正式報告,林森錢櫃五大消防系統於災害發生時皆為關閉,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高度嫌疑。
但勞動局長陳信瑜說「要等檢察官調查完畢」。而勞動局官員表示,依照內部作業流程,如果是比較小的案件,會直接開罰;但重大案件,要將相關報告送中央職安署討論。
刑罰和行政罰性質有別,目的不同,檢察官和地方政府可以各自進行調查,各自依職權處置,不必然要捆綁在一起。地方政府是主管機關,對業者裁罰也不需要經過中央同意。例如開車闖紅燈,撞傷行人,地方政府可以立即開闖紅燈的罰單,不用等檢察官起訴。
林森錢櫃的個案,突顯了勞動局內部SOP的問題:「小案件罰單地方政府立刻開、大案件罰單要和中央討論慢慢開」。越重大的、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件,越無法展現行政罰「有效率、立竿見影」的特性。也會讓人民認為政府「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我認為,勞動局應該儘速對林森錢櫃案做事實認定,若有違法,立即開罰,展現台北市政府執法的決心。
另外,也應檢討台北市現行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裁罰流程,矯正輕重失衡的現況。
今天是新上任的勞動局長陳信瑜第一次到議會報告。平心而論,他的表現是誠意有餘,但對業務的熟悉度不足。在整個上午的答詢過程中,經常轉接分機,或是沒有進入狀況,看不出他真正的專業能力。希望在總質詢前,局長可以盡快熟悉業務,展現他的專業,為台北市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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