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住在新竹縣寶山鄉嗎?
您知道我們都市計畫區域內有很多不合理的問題嗎?
我們一直努力想辦法在解決問題
期盼主管機關還給我們公平正義
而不是一個問題還沒解決又增加問題
您知道寶山鄉都市計畫民國63年發佈以來,內政部營建署一直限制寶山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計劃嗎?
(寶山鄉受到香山寶山地區五萬總人口量限制,都計委員們也以我們人口成長緩慢,沒有變更必要性……,一直否決我們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嚴重打擊寶山鄉發展。寶山鄉沒有市場、停車場、運動公園、兒童公園、增加住宅用地……)
您知道寶山鄉大部份的道路都沒有徵收,是私有土地嗎?
(寶山鄉道路大部分沒有徵收,多年來發生很多地主封路、佔路爭議問題,嚴重影響鄉民通行權,政府又無能力徵收,雙贏的方式,是都市計畫容許容積移轉,以土地捐贈給政府後,地主得做建築容積移轉,解決地主問題,也解決政府問題。)
您知道寶山鄉都是劃分為“山坡地範圍“,市區很平很平的平坦建地蓋房子,一律都要繳納造林回饋金給林務局嗎?
(市區平坦建地完全沒有坡度蓋房子也要繳納造林回回饋金,106年林業法修正公佈,房屋坐落面積繳土地公告現值×11%,其他基地範圍繳納6%,平坦地非山坡地非林地卻要比照山坡地繳納回饋金,回饋金是林務局大水庫原理統籌使用,沒有真正回饋寶山鄉,)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4393732999780&id=1724273063
您住在新竹縣寶山鄉嗎?
您不住寶山也關心寶山嗎?
您知道我們都市計畫區域內有很多不合理的問題嗎?
我們一直努力想辦法在解決問題
期盼主管機關還給我們公平正義
政府不能一個問題還沒幫解決解決
陸續又增加更多讓我們困擾的問題
♡您知道寶山鄉都市計畫民國63年發佈以來,內政部營建署一直限制寶山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計劃嗎?
》》》(寶山鄉受到香山寶山地區五萬總人口量限制,都計委員們也以我們人口成長緩慢,沒有變更必要性……,一直否決我們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嚴重打擊寶山鄉發展。寶山鄉沒有市場、停車場、運動公園、兒童公園、增加住宅用地……)
♡您知道寶山鄉大部份的道路都沒有徵收,是私有土地嗎?
》》》(寶山鄉道路大部分沒有徵收,多年來發生很多地主封路、佔路爭議問題,嚴重影響鄉民通行權,政府又無能力徵收,雙贏的方式,是都市計畫容許容積移轉,以土地捐贈給政府後,地主得做建築容積移轉,解決地主問題,也解決政府問題。)
♡您知道寶山鄉都是劃分為“山坡地範圍“,市區很平很平的平坦建地蓋房子,一律都要繳納造林回饋金給林務局嗎?
》》》(市區平坦建地完全沒有坡度蓋房子也要繳納造林回回饋金,106年林業法修正公佈,房屋坐落面積繳土地公告現值×11%,其他基地範圍繳納6%,我們的公告現值跟竹北市區某些地方差不多【1平方公尺建地超過3.5萬元,一坪超過12萬元】,平坦地非山坡地非林地卻要比照山坡地繳納回饋金,回饋金是林務局大水庫原理統籌全國使用,沒有實質回饋寶山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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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用地變更建地 在 馬見 Lahuy Ipi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602內政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
簡報連結 https://goo.gl/vW67R5
請副秘書長、內政部長、原民會主委。同時要請各位列席的官員先放下手邊的工作,本席接下來要針對原住民族土地的歷史向各位做簡要的說明。
1895年,台灣淪入日本軍國主義之手,而原住民也經歷了歷史上最慘烈的時代。日本殖民政府的理蕃政策,開宗明義就說:理蕃,全然消滅蕃人蕃地之意義為目的。日本侵略殖民台灣的最終目的就是要開發台灣的山林取得豐富的資源,所以日本殖民政府把原住民當作「物」,而不是人來看待,管轄的單位是警察機關和殖產部門。並且,頒發的第一個法律日令26號,就說:「無所有權狀及其他可確定之證明券之山林原野均屬官有」,意即「蕃地=無主 地=國有地」。原住民沒有文字,怎麼拿得出所謂的所有權狀。就這樣,原住民的土地一夕之間都變成國有了。
1925年,日本殖民政府展開了土地調查。1928年,劃定「準要存置林野」約24萬公頃,將當時的原住民匡在這個範圍裡生活。而這就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而當初的「準要存置林野」是如何劃定的?
定住地:每人0.2公頃。
耕作地:每人1.8公頃。
用材採取共同地:每人0.5公頃。
畜牧其他產業增進用地及災害預備地:每人0.5公頃。
當時原住民人口約8萬人,平均每人3公頃,所以準要存置林野總共約24萬公頃。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之後。當初被收歸國有的166萬公頃土地,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變成了現在林務局的林班地;而準要存置林野,就是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
當蔡英文總統競選時提出,要讓原住民族自治是有土地、有財源的自治,我要跟大家報告,先歸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才能踏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第一步。因為這段歷史記載得一清二楚,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而現在原住民使用的原保地面臨什麼問題?
政府在民國63年通過區域計畫法,民國65年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我們的原保地是這樣被限制的。70%保留地被劃為林地,40%被劃為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所以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到目前為止核定了742個部落。「部落」的定義是「存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之生活規範,以及他的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
簡單的說,「部落」就是原住民族世居的的地方。既然如此,部落內部土地和房舍面臨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因為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兩個法令施行後,部落的房舍一夕之間都變成林業用地,而不是可以拿來蓋房子的「建築用地」。什麼叫做林業用地,就是只能造林的土地,連種菜都不行。原住民部落之所以百方之九十以上都是違建,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是政府讓我們違法的,現在原住民族地區很多鄉公所、代表會、集會所,通通都是違建,可是政府從來不去解決這個把部落「就地違法」的法令。
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約有98%分散在「非都市土地」的11種分區、19種用地名目之中。且在原保地中,林業用地佔64.9%、農牧用地佔28.6%、建築用地僅佔0.6%,有用途不多元、不符合生活與慣習的需要。
本席推算目前原保地的建地面積給各位參考:
山地原住民人口約30萬人,平均每人0.87公頃土地。
其中,建地0.6%=0.0052公頃=52平方公尺=15.7坪
若以丙種建地來算,它的建蔽率是40%,容積率120%,換算為「實際可居住面積」=每人6坪
在以單一鄉鎮,台東縣蘭嶼鄉為例:
蘭嶼原保地總面積4,445公頃
林業用地3,530公頃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241公頃
建築用地19公頃
建築用地面積比例0.4%
蘭嶼戶籍人口約5,000人,平均每人建地0.0038公頃=38平方公尺=11.5坪
再以丙種建地來算,建蔽率40%,容積率120%,蘭嶼達悟族每人「實際可居住面積」=4.5坪
這就是我們的現況,而政府始終不願意面對。所以本席近三年來,不斷的要求內政部和原民會要實際解決部落所面臨的困境,這個困境不用修法就可以做了。包括:民宿管理辦法、長照法子法的擬定、區域計畫法將部落更正為「鄉村區」的問題。
本席不希望新政府上台後,就只會喊口號、打假球。要處理原住民族部落居住正義和產業發展問題,不用修法立刻可以做到的就是這些。葉部長,您願意立刻來支持嗎?
最後,針對上述問題本席要再次的強調,國土計畫法有關原住民族相關的條文,請內政部在推動過程中,一定要和原民會詳加溝通,這也是上一屆立委任期中,本席針對國土計畫法的相關條文最堅持的部份。因為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自治息息相關,這是內政部規劃的「中央山脈保育軸」,再比對原住民族55個鄉鎮市區,這兩個區域有91%的面積是重疊的。部長,本席要請您牢記這個訊息。
國土計畫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林業用地變更建地 在 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602內政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
簡報連結 https://goo.gl/vW67R5
請副秘書長、內政部長、原民會主委。同時要請各位列席的官員先放下手邊的工作,本席接下來要針對原住民族土地的歷史向各位做簡要的說明。
1895年,台灣淪入日本軍國主義之手,而原住民也經歷了歷史上最慘烈的時代。日本殖民政府的理蕃政策,開宗明義就說:理蕃,全然消滅蕃人蕃地之意義為目的。日本侵略殖民台灣的最終目的就是要開發台灣的山林取得豐富的資源,所以日本殖民政府把原住民當作「物」,而不是人來看待,管轄的單位是警察機關和殖產部門。並且,頒發的第一個法律日令26號,就說:「無所有權狀及其他可確定之證明券之山林原野均屬官有」,意即「蕃地=無主 地=國有地」。原住民沒有文字,怎麼拿得出所謂的所有權狀。就這樣,原住民的土地一夕之間都變成國有了。
1925年,日本殖民政府展開了土地調查。1928年,劃定「準要存置林野」約24萬公頃,將當時的原住民匡在這個範圍裡生活。而這就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前身。
而當初的「準要存置林野」是如何劃定的?
定住地:每人0.2公頃。
耕作地:每人1.8公頃。
用材採取共同地:每人0.5公頃。
畜牧其他產業增進用地及災害預備地:每人0.5公頃。
當時原住民人口約8萬人,平均每人3公頃,所以準要存置林野總共約24萬公頃。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之後。當初被收歸國有的166萬公頃土地,也就是我們現在說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變成了現在林務局的林班地;而準要存置林野,就是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
當蔡英文總統競選時提出,要讓原住民族自治是有土地、有財源的自治,我要跟大家報告,先歸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才能踏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第一步。因為這段歷史記載得一清二楚,完全沒有模糊空間。
而現在原住民使用的原保地面臨什麼問題?
政府在民國63年通過區域計畫法,民國65年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我們的原保地是這樣被限制的。70%保留地被劃為林地,40%被劃為水質水量保護區,4%是國家公園。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所以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到目前為止核定了742個部落。「部落」的定義是「存在相延承襲並共同遵守之生活規範,以及他的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
簡單的說,「部落」就是原住民族世居的的地方。既然如此,部落內部土地和房舍面臨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因為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兩個法令施行後,部落的房舍一夕之間都變成林業用地,而不是可以拿來蓋房子的「建築用地」。什麼叫做林業用地,就是只能造林的土地,連種菜都不行。原住民部落之所以百方之九十以上都是違建,這就是根本的問題,是政府讓我們違法的,現在原住民族地區很多鄉公所、代表會、集會所,通通都是違建,可是政府從來不去解決這個把部落「就地違法」的法令。
26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約有98%分散在「非都市土地」的11種分區、19種用地名目之中。且在原保地中,林業用地佔64.9%、農牧用地佔28.6%、建築用地僅佔0.6%,有用途不多元、不符合生活與慣習的需要。
本席推算目前原保地的建地面積給各位參考:
山地原住民人口約30萬人,平均每人0.87公頃土地。
其中,建地0.6%=0.0052公頃=52平方公尺=15.7坪
若以丙種建地來算,它的建蔽率是40%,容積率120%,換算為「實際可居住面積」=每人6坪
在以單一鄉鎮,台東縣蘭嶼鄉為例:
蘭嶼原保地總面積4,445公頃
林業用地3,530公頃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241公頃
建築用地19公頃
建築用地面積比例0.4%
蘭嶼戶籍人口約5,000人,平均每人建地0.0038公頃=38平方公尺=11.5坪
再以丙種建地來算,建蔽率40%,容積率120%,蘭嶼達悟族每人「實際可居住面積」=4.5坪
這就是我們的現況,而政府始終不願意面對。所以本席近三年來,不斷的要求內政部和原民會要實際解決部落所面臨的困境,這個困境不用修法就可以做了。包括:民宿管理辦法、長照法子法的擬定、區域計畫法將部落更正為「鄉村區」的問題。
本席不希望新政府上台後,就只會喊口號、打假球。要處理原住民族部落居住正義和產業發展問題,不用修法立刻可以做到的就是這些。葉部長,您願意立刻來支持嗎?
最後,針對上述問題本席要再次的強調,國土計畫法有關原住民族相關的條文,請內政部在推動過程中,一定要和原民會詳加溝通,這也是上一屆立委任期中,本席針對國土計畫法的相關條文最堅持的部份。因為國土計畫與原住民族自治息息相關,這是內政部規劃的「中央山脈保育軸」,再比對原住民族55個鄉鎮市區,這兩個區域有91%的面積是重疊的。部長,本席要請您牢記這個訊息。
國土計畫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
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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