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寓意「把歷史弄明暸」,希望能夠讓臺灣歷史更加明瞭、且更廣為人們知悉。戒嚴時期,《臺灣人四百年史》率先剖析二二八事件,被列為禁書長達30年。解嚴後,臺灣歷史學家才開始參與二二八事件的調查,逐漸釐清事件的經過。總統 #蔡英文 倡導「轉型正義」獲得廣大民意支持,今年3月明白指出轉型正義接續三大任務,包括加速政治檔案清查,還原威權政府對人民壓迫和監控真相;努力調查歷史真相,終結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的困境;以及各機關都要落實,有責任共同參與包括處置威權象徵等工作。
長期以來,國內法學教授、律師、法官、宗教代表等研究轉型正義,以「#法稅228」稱呼太極門假案為例深入探討,專家們表達轉型正義就是要糾正、究責,民主法治國家的轉型正義不能將錯就錯,要讓太極門案得到修正與平反。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指出,轉型正義就是要糾正、究責,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很明顯錯判。
把歷史弄明瞭 蔡英文總統出席史明文物館開幕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news/332478
桃園有法律系的大學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畢業了
今天九月一日,是小朋友的開學日,許多家長從三級警戒以來的緊繃情緒,終於可以得到部分的喘息跟紓解。
我自己也有一個好消息要跟大家報告:我從清華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程畢業了!
高中時候的我,一心想要念法律系,卻陰錯陽差進入政大企管系就讀;念了一段時間之後,因為關心社會,轉而改念社會學系;研究所則是選擇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我從商學院,念到社會科學院,再念工學院,最後終於在清大拿到了法學士的資格。
想要進修法律的動機,是因為2016年華航罷工之後,許多關於勞動法的爭議與討論接踵而來,包括禁搭便車條款、複數工會協商權、團體協約違約等等,我下定決心,要重回學校,讓自己要有基本的法律基礎。
我住在桃園,在台北工作,要抽時間去新竹念書,真的是要有很強大的意志力跟毅力,事實上,在這過程中我數度想放棄,然而,中間發生了一個插曲。
去年有一間華航子公司發生嚴重的勞資爭議,我把該公司總經理約到立法院,想要釐清該起案件,沒想到,總經理才剛進門,就質問我:
「你是法律系畢業的嗎?」
「我是法律系畢業的,你不是法律系畢業的,跟我談這些幹嘛?」
當下我真的是瞠目結舌,從來沒想過,不是法律系畢業,居然會被嗆不能來協調勞資爭議。
而我,今天終於從法律系畢業了,那位嗆我不是法律系畢業的總經理,早在半年前就因為無法妥善處理公司內部的勞資爭議,被調離現職了。
在勞工運動服務十年,我有足夠的自信能夠協助勞工討回公道,完成學業之後,讓我更肯定自己要繼續在這條路前行。
最後,我要感謝東華大學的張鑫隆老師,以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理事長趙剛,幫我寫推薦函,讓我順利錄取,尤其空服員工會在我選擇離開工會、進修學業的時期,仍然給予我相當大的支持。
接著我要感謝邱顯智委員,一邊進修、一邊在國會工作真的很不容易,如果不是他給我那麼大的空間與彈性,我沒有辦法完成學業;當然,我可愛的同事們是我最強的後盾,為了支持我完成學業,替我負擔許多工作。
這是一張承載著許多期待與重量的畢業證書。
我畢業了!接下來我會帶著從清華大學學習到的法律知識,盡力替大家服務!
桃園有法律系的大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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