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案例分享📺📺📺
<<拒絕酒測繳罰鍰就沒有刑責嗎>>
🚗🚗🚗🚗🚗🚗
曹姓男子某日飲酒後上路,經警方發現其駕駛車輛不穩,便向前盤查,詢問後曹男亦自陳有飲酒,惟曹男拒絕酒測,警方再三確認其意願後,仍不願配合,警方便先舉發拒測行為,惟經確認後警方仍認為曹男已有有事實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的犯罪嫌疑,便依現行犯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書,經強制抽血檢驗後發覺曹男血液酒精濃度已高達百分之0.231(法定標準值為0.05),檢方便將曹男起訴,後經法院判決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惟曹男認為既已遭易科罰金15萬元,卻又得繳納拒絕酒測18萬元罰鍰,有牴觸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嫌,提出行政訴訟🧑⚖
請問曹男之詞是否有理由?🙅♀️🙆🤷
以下提供本件新聞所述兩則判決供大家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訴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09號刑事簡易判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0年《法官法》公聽會,我曾提出兩個重要的主張:發動評鑑主體應擴及一般人、不應由特定團體壟斷;職務法庭應有外部參與,不應由職業法官壟斷。當初主張猶如狗吠火車般,今日司法院願意改變立場,值得肯定。 2. 新版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昨日改版上線,查詢介面的改善及系統優化應給予肯定。但實際使用卻發...
桃園 法院 判決 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月討論度很高的王光祿案,先簡述一下這個案件的事實經過和歷審的判決結果。
約在2013年7月間,王光祿因為母親想吃肉,於是使用自製獵槍獵捕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各一隻,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並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起訴,本案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終以持有非自製獵槍之部分判處徒刑3年2個月,獵殺保育類動物部分判處徒刑7個月,合併執行3年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定讞。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其涉及「對原住民固有文化的尊重」與「避免以多數價值歧視少數族群」等問題,惟若我們肯認符合一定情況下,原住民族得以自製獵槍合法狩獵,則放寬之標準為何?夠不夠明確而得以使原住民了解?是否有在現行法秩序下與原住民文化傳統中做出權衡?立法者之價值判斷合不合乎憲法要求?以上種種爭議正是本案後來討論度甚囂塵上的原因,最高法院檢察署甚至為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後最高法院亦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審檢辯三方均對本案法律之適用存有疑義,可見此問題不僅僅涉及法律適用,亦牽扯到憲法上解釋及價值取捨,有賴大法官高度法學素養及智慧。
後來,就如同大家所知道的,大法官於釋字803號解釋,對於王光祿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部分均做出了合憲的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官認為法律本身並無問題,法官在量刑時可於個案中權衡違法情節的輕重去認事用法,結論就是王光祿並沒有辦法根據釋憲結果推翻之前有罪的判決,案件由最高法院繼續審理。
但因為事件本身涉及高度價值取捨,大法官本號解釋亦招致不少批評,要知道本號解釋中15位大法官就有7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書,可知討論之激烈程度,所以解釋公布後,後續立法者會怎麼修法、司法機關會怎麼審理,大家都拭目以待。
而近日總統根據憲法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考量王光祿狩獵是為供罹病的家人食用,狩獵自用也經大法官肯認屬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範疇,本於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之尊重,為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
最後,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法律知識,就是總統根據憲法授權,全盤考量後,是可以個案予以赦免的,不過這邊所指的赦免只是不用被處罰而已,法律上仍然是有罪的,仍然會有所謂的前科,而且也沒有通案效力,如果有下一個做出同樣行為的原住民,仍然會被判刑。這也就是為什麼王光祿的律師團,依然努力的為王光祿在非常上訴的階段作無罪答辯,祈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因為惟有如此王光祿才能真正擁有清白之身,後代的原住民子孫也才能以本案作為前例,為原住民文化的傳承打開一道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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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 法院 判決 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445664
這一則新聞,有一位75歲的老翁,因為名下沒有財產,每個月只能靠請領老人年金及中低老人津貼度日,也因此積欠醫療處所的醫藥費用,在籌不出錢的情況下,就依法訴請子女盡扶養義務,也就是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以扶養他,事實若如此單純,子女顯然是未盡扶養義務,老翁的請求應該是有理由的。
然而,老翁在年輕的時候,沉迷於賭博,並積欠大筆債務,於子女5歲時就離開家躲債,由他的妻子獨力拉拔子女長大,且又為了避免被老翁的債主逼債及考量子女的安全,便搬離原住所,但老翁卻對子女及妻子不聞不問,仍然繼續賭博,並曾向子女索取其打工所賺取的工資作為賭博的賭資、以急需用錢為由,拿走子女多年積蓄等行為,而經法官調查老翁與妻子的離婚事由確實也是因為賭博及未盡扶養義務後,判決老翁請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為無理由,也就是子女在「判決確定後」,可以不需要去扶養老翁。
謝憲愷律師表示,本則新聞所涉及到「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平衡「子女與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的扶養義務,因為父母在子女需要被扶養的時候,沒有盡到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提供適時的經濟扶助,甚至掠奪未成年子女打工所賺取的工資等,如果在子女需要被扶養時,父母曾經有與上面所列舉相類似的行為,法院就可以依行為情節的輕重,若行為重大致使子女完全沒有受到扶養,法院會以判決免除扶養義務;行為相對輕微的話,就會用減輕扶養義務,舉例來說,原本每個月需要支付新台幣10,000元的扶養費,經過法院減輕後,每個月可能只需要支付6,000元的扶養費;經法院免除後,就不需要支付任何扶養費。
但要提醒民眾的是,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判決,現在的法院大多沒辦法溯及既往,也就是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會發生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的效果,因此,訴請法院減免扶養義務可能會與民眾所預期達成的結果有所落差,這部分已經有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中,希望能成功修正通過,以落實「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立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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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 法院 判決 查詢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2010年《法官法》公聽會,我曾提出兩個重要的主張:發動評鑑主體應擴及一般人、不應由特定團體壟斷;職務法庭應有外部參與,不應由職業法官壟斷。當初主張猶如狗吠火車般,今日司法院願意改變立場,值得肯定。
2. 新版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昨日改版上線,查詢介面的改善及系統優化應給予肯定。但實際使用卻發現,過去可供查詢的重大冤案判決,在改版後遭遮蔽姓名甚至查詢不到,歷審裁判查詢的功能也無法再使用,我請司法院秘書長應針對系統改版全面審視,別讓實際使用效益因改版反而有所降低。
3. 針對北院有法官誣指北檢於逮捕程序事後才擅附逮捕通知書,北檢及檢察官改革團體皆發出聲明。然而,這樣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行使的錯誤指控,北院在事後沒有任何交代,我要求司法院一定要正視此事,給社會一個清楚的說明。
4. 針對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關說桃園地檢檢察長彭坤業的醜聞,邱太三鬼扯「以國安諮詢名義約詢彭坤業談及參審、陪審等議題, 僅順便提及張煥禎逃漏稅案件。」邱太三說的是真的嗎?有約詢其他檢察長嗎?
為了釐清這個問題,我發函給法務部及全國各地檢署,請他們說明:「是否曾遭國安諮委邱太三約詢相同議題?」在此詢問過程中,曾遭法務部拒絕阻礙,事後各地檢署回覆皆無,直接戳播邱太三的謊言。
5.此外,本案高檢署的調查報告遲未公布,導致有心人透過媒體放話、帶風向,我要求法務部應儘速公布調查報告,並駁斥錯誤的報導,以正視聽。另外,日前檢審會僅將彭坤業移送監察院,還繼續擔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引起基層檢察官怒火,質疑法務部已毫無是非。我要求法務部必須重新檢討、公開說明,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附註:
2019-4-22 邱太三還要繼續胡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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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司法院擺爛、貪檢爽領6年乾薪;高檢署擺爛、邱太三關說草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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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 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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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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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基層檢察官指控檢察長關說 法務部徹查決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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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7 別讓司法成為「有關係就沒關係」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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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檢察長涉嫌關說施壓、檢察官也質疑法官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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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2 基層檢察官的控訴:請法務部徹查到底、切勿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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