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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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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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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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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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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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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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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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的著作權被侵害了,要向誰提告?!
電子商務的新起,許多民眾在從事電子商務時,很常會遇到「我花時間拍、製作的照片,竟然被盜用了!!!」的問題。
但著作被盜用時,想要告人要去哪告,哪個地方有管轄權?我應該向哪個地檢署提出告訴?這些事情對於剛碰到這種事情的苦主,時常會不知道如何是好。
那就讓告狀俠用Q&A來解決你心中的困惑。
Q:我的著作權被侵害,且涉及著作權刑事問題,我應該向誰提出告訴?
A:著作權人對於著作被侵害,欲提出刑事告訴主要有兩種方式:
1、向附近派出所、警局,或是保二報案,不過如果要用報案的方式,告狀俠比較建議是向保二報案,畢竟保二是偵辦智慧財產犯罪的主要保安警察單位,對於智慧財產案件的辦理會比較熟悉。
不過保二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所以如果真的不想跑太遠的,還是可以向附近警局、派出所報案。
2、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提出告訴可以親自到地檢署申告,也可以書狀方式提出,不過告狀俠是比較建議用書狀方式提出,除了用書狀方式比較方便整理要提出的證據、自己所要表達的意思外,也比較不容易緊張。
當然想體驗律政劇情節的人,也是可以親自到現場表達欲提出告訴之意,現場會有法警或志工協助引導,也可以按鈴申告的方式,但不要按到愛心服務鈴喔!避免自己尷尬臉紅。(雖然按到愛心服務鈴也不用緊張啦!你不會是第一個按錯的。)
Q:地檢署有分管轄權嗎?
A:恩...基於「檢察一體」及「檢察機關不可分」之原則,檢察官實施偵查時,並無刑事訴訟法中的法院之土地或事務管轄之限制,僅於檢察官對被告之犯罪事實向法院「提起公訴」時,除有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列「緊急情形」或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所示「急迫情形」外,應向其所配置之管轄區域內之法院提起公訴,倘認案件不屬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或基於訴訟經濟原則認由他法院管轄較適當,則應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
白話點說就是,假如案件是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雖然檢察官並無刑事訴訟法的管轄限制,但基於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與訴訟經濟的考量,原則上還是會以桃園地檢署來實施偵查。
Q:假如被告居住在桃園,並於桃園家中重製後,而我在高雄家中上網發現我的著作權被侵害,高雄地方法院會有管轄權嗎?
A: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所謂犯罪地,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但因網路無國界的問題,使得涉及網路犯罪的犯罪地管轄,向來都有不少爭議。
以本問題來說,高雄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要從犯罪結果地來討論,目前常見的見解有:
1、網路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網際網路具有超國界之功效,其所散播之範圍並非侷限如傳統般之特定區域。此與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藉由電視之強大傳播效果,行為時可預見將使跨縣市、跨國境之人亦可接收該項言論,則他地亦屬犯罪地相同,所以被害人發現地,亦屬犯罪地。
以本案來說,即是認為高雄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都是有管轄權的。
2、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行為,經被告重製後即已成立;而公開傳輸行為,亦是被告上傳到網路上後,該犯罪行為亦已成立,縱使無人點選,亦無礙公開傳輸的行為成立。
以本案來說,即是認為高雄地方法院不具有管轄權,應認為以犯罪行為人之住所地,或行為之犯罪地即桃園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對於要向誰提出告訴?
以第三個問題為例,告狀俠認為,站在告訴人的立場,先選擇向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較能減少告訴人的訴訟成本。
不過如果擔心檢察官或法院不認同第一種網路管轄的見解,而導致案件被移轉管轄,使得訴訟程序拉長,則應改選向桃園地方檢察署較為符合告訴人需求。
這樣當你的著作權被侵害時,你知道要向誰提出告訴捍衛你的權利了嗎?
還有不懂的,歡迎在底下留言喔!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根據李佳芬透過弟弟、雲林縣議員李明哲昨日深夜發出的採訪通知,李佳芬將由委任律師於今(23)日,赴雲林地方法院對張雅琴、蘋果日報總編輯、做出不當報導的記者等人提告,理由是「報導不實」,律師也將在雲林地方法院前的蓮花池接受採訪。事實上,李佳芬本月17日才剛委請律師到雲林地方法院提告,對象是名嘴鄭佩芬、洪耀南和高雄市立委參選人吳佩蓉等人。
關鍵字:雲林地方法院
1.這個有點奇怪,
要告刑事,
原則上是以「被告住所地」、「犯罪地」為管轄法院,
名嘴、記者、主播應該不住雲林,
要說犯罪地,新聞台也不是在雲林,
怎麼會在雲林告呢?
這個移轉管轄後再拖一下,選舉就過去了⋯⋯
2.其實這個還涉及律師報價,
名嘴住台北、高雄市參選人住高雄,
一旦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台北、高雄,
那案子就開花了,一件變兩件,還跑到外縣市去,
(沒在台北、高雄登錄,還要登錄費用)
如果律師一開始沒想清楚,那就虧大了!
3.當然律師可能都講過,
但客戶還是堅持要在雲林告,
或是客戶的預算只有這樣,
那律師只能配合了~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