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https://buff.ly/2VzMCXx
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https://buff.ly/2ZPWtwc
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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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罪 沒 錢還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一連開三個庭,三個庭都是 #刑事案件,累到只好戴眼鏡👓狀態開庭。
那今天就來分享刑事的 #法律小知識 好了!
🔍你知道什麼是 #業務侵占 嗎?
我們先來看看法條是怎麼說的吧!
業務侵占規定在刑法第336條第二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侵占業務上所持有的東西,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近有一個判決,是一位 #檳榔西施,因為一時的貪念,把檳榔攤的備用零錢3000元給占為己有並花用,最後遭到法官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沒收侵占的30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大家可能會問說為什麼這個檳榔西施的行為,檢察官並不是依照竊盜罪起訴,法官在判決書中有說,因為這個檳榔西施是受雇於檳榔店的老闆,應該要履行忠實義務,應該對自己受雇的工作來負責任
因此,這一筆備用零錢算是這個檳榔西施業務上應該要管理並注意的一筆錢,而這筆錢原本是屬於老闆的,只是因為檳榔西施在顧店工作而交給她管理,並非她所有。
而她卻把錢占為己有,這樣的行為就會成立侵占,而檳榔西施管理錢是屬於業務上的行為,因此才會以業務侵占罪來定罪
🔍除了這個案例是屬於業務侵占,我們再來看其他的也是業務侵占的案例:
📌擔任收銀員的男子,其工作內容便是收取客人付的金錢以及整理收銀台,而金男卻藉機將收取來的現金占為己有。
因為收銀是屬於業務上的行為,金男是將因業務所取得的金錢拿走,因此被認定是業務侵占,最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兩年。
📌受雇於一家連鎖超商擔任店員,平時工作會有販售商品及代收款項等,但是汪男卻藉著在工作時,趁用店內機器購買遊戲點數並由超商刷條碼代收款項後,自己沒有實際付出金錢,得手4萬多元。
這也是在行駛業務時,藉由超商代收款項的機制來將金錢占為己有,使老闆受到損失,因此也是被認定為業務侵占,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所以還是要再次提醒大家,不管是看到路上的遺失物或是你業務上經手的錢財,都不要因為貪心就占為己有,當下你有可能撿了小便宜,卻可能害你在日後付出極大的代價。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專業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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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規定在刑法第336條第二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侵占業務上所持有的東西,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近有一個判決,是一位 #檳榔西施,因為一時的貪念,把檳榔攤的備用零錢3000元給占為己有並花用,最後遭到法官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沒收侵占的3000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大家可能會問說為什麼這個檳榔西施的行為,檢察官並不是依照竊盜罪起訴,法官在判決書中有說,因為這個檳榔西施是受雇於檳榔店的老闆,應該要履行忠實義務,應該對自己受雇的工作來負責任
因此,這一筆備用零錢算是這個檳榔西施業務上應該要管理並注意的一筆錢,而這筆錢原本是屬於老闆的,只是因為檳榔西施在顧店工作而交給她管理,並非她所有。
而她卻把錢占為己有,這樣的行為就會成立侵占,而檳榔西施管理錢是屬於業務上的行為,因此才會以業務侵占罪來定罪
🔍除了這個案例是屬於業務侵占,我們再來看其他的也是業務侵占的案例:
📌擔任收銀員的男子,其工作內容便是收取客人付的金錢以及整理收銀台,而金男卻藉機將收取來的現金占為己有。
因為收銀是屬於業務上的行為,金男是將因業務所取得的金錢拿走,因此被認定是業務侵占,最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兩年。
📌受雇於一家連鎖超商擔任店員,平時工作會有販售商品及代收款項等,但是汪男卻藉著在工作時,趁用店內機器購買遊戲點數並由超商刷條碼代收款項後,自己沒有實際付出金錢,得手4萬多元。
這也是在行駛業務時,藉由超商代收款項的機制來將金錢占為己有,使老闆受到損失,因此也是被認定為業務侵占,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所以還是要再次提醒大家,不管是看到路上的遺失物或是你業務上經手的錢財,都不要因為貪心就占為己有,當下你有可能撿了小便宜,卻可能害你在日後付出極大的代價。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專業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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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罪 沒 錢還 在 [新聞] 長治鄉公所主秘下班line公事報加班費被-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長治鄉公所主秘下班line公事報加班費 被認定貪汙遭判刑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905002133-260402?chdtv
中時 林和生
前長治鄉公所康姓主秘以下班時間與公所人員互傳訊息或通話為由,申報長達82小時加班
費,被認定涉犯詐欺取財罪,法官考量初犯且坦承犯罪,屏東地院一審宣判合併執行1年
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及成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
,可上訴。
判決指出,長治鄉公所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則為下午5時30分,公所人員表示,有時
候下班會收到鄉長的line訊息,有時康男在下班後也會傳Line訊息或通話,如果有這種情
形,雖然是下班後但也不能不回應,這部分只是網路上的訊息溝通,不會報加班,也不會
想要報加班。
另名主計人員也說,鄉長在下班後有時還會在line的主管群組內傳訊息,因為收到訊息沒
有要主計單位出勤,所以沒有報加班,記得鄉長以前曾用電話詢問我事情,但情形很少,
只問一下而已,應不算加班或出勤。
但康男卻把與公所人員互傳訊息或通話時間,認定為「實際加班時數」,總計申報加班時
數共82小時。被因此認定涉犯貪汙罪中的詐欺取財。
法官審酌後認為,康男擔任鄉公所主任秘書,具公務員身分,職權僅次於鄉長,竟不知潔
身自愛、為人典範,貪圖小利;但考量他因一時短於思慮而犯案,犯後亦坦承犯罪,已知
悔悟,勇於面對。
堪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下班回line報加班,詐欺取財。
支持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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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93899220.A.6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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