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保險業務員身份關係 給予他們應有的法律保障!】
全國有30萬名業務員,很多明明是僱傭,保險公司卻逕行認定是承攬,造成弱勢保險業務員無法享受勞動法令的保障,即便訴諸司法,但行政法院、民事法院見解不一,最終受害的是這群弱勢的業務員‼️
昨天下午我參加江永昌委員主辦的保險法第177條修法草案公聽會,除了聽取保險業務員代表、專家學者的心聲與意見,我也認為,不該放任「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繼續下去,#勞動部應該要與金管會合作徹底釐清保險公司跟所屬業務員的契約關係,#讓保險業務員擁有好的勞動條件。
照顧保險業務員的勞動權益同時,同時也是確保保戶權益,與保險公司產生正向循環,共創三贏的局面!⚖️
#停止假承攬真僱傭
業務員不參加 所屬 公司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放寬保險業務員限制 金管會公告修正草案
援引自法源法律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六)日表示,為因應實務作業,已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公告,並於近期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金管會指出,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5項規定,業務員倘因未參加教育訓練或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致受撤銷登錄處分,應重新參加資格測驗,爰修正第七條,將此種受撤銷登錄處分未逾一年應不予或註銷登錄情形排除,並配合修正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又為使所屬公司知悉業務員依同規則第14條第2項或第3項登錄情形,以善盡招攬管理責任,爰於第八條增訂所屬公司得向公會查詢業務員登錄情形。
金管會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為維持保險市場紀律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等目的,對業務員招攬行為為規範,至於其得否登錄於另家非經營同類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宜由雙方依勞務契約屬性為約定,非於法規命令中明定,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亦比照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刪除所屬公司同意權規定。另為求明確,爰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修正為「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