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整理的文章,考前再拿來閱讀一下吧~
【 受人點滴,詠拳以報——論「意圖式挑唆防衛」 】
* 以下內容整理自:許恒達,正當防衛與挑唆前行為,月旦刑事法評論第2期,2016年9月,頁101以下。
在多數學說的定位上,「挑唆防衛」是放在防衛行為須具「合宜性」(=非屬權利濫用、正當防衛社會倫理限制)的階段審查,探討挑唆者的防衛權能應否受限。以下介紹「意圖式挑唆防衛」的概念及其法律效果。
所謂「意圖式挑唆防衛」,係指行為人一開始就知道相對人在什麼情況下,將會衝動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該行為人為了脫免侵害他人的刑事責任,遂於接續流程中,故意以言語或行動挑動相對人,使得相對人對其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此時行為人因面對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情狀,即可再對不法侵害施以正當防衛,貌似以阻卻違法的反擊手段,達成自己侵害相對人之目的。
而關於法律效果的擇定,有以下見解:
⒈肯定防衛權能說
此說認為,挑唆者仍享有完整無礙的防衛權能,原因在於:挑唆者只是挑動相對人,使其對之施以不法侵害,但該挑唆行為並未干預相對人決定自由,相對人仍維持其自我決定能力。倘若相對人受到挑唆者惑動而不法侵害他人,當然應該自負其責,承擔他人實施防衛行為可能招致的後果,挑唆者的防衛權能不因此被限縮。
⒉限制防衛權能說
此說認為,由於挑唆者僅部分參與相對人不法侵害的惹起,具備與有責任,故對於正當防衛手段即應予以限制。限制的方式是:挑唆者負有「退避義務」,亦即必須設法先行退避,躲開他人不法侵害,倘若無從退避時,才能實施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行為。
⒊排除防衛權能說
相對於以上兩說,此說認為,意圖式挑唆防衛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但具體理由分歧,約略可分為四種理由:
⑴欠缺防衛意思
若行為人故意實施挑唆前行為,後階段行為實施時,應 認為主觀上欠缺防衛意思。
⑵欠缺防衛情狀
意圖挑唆者已經預期相對人將對其侵害,形同 認可他人對其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侵害者即可基於被害人同意阻卻違法,非實施不法行為,故客觀上欠缺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無法實施正當防衛。
⑶原因不法行為
防衛者在面臨現在不法侵害當下所實施的防衛行為(後階段行為),其實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無法直接排除該行為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效果。然而,此見解會產生評價的漏洞,就如同原因自由行為中,行為人為了規避刑責成立的障礙,可歸責地於結果後行為階段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一樣。
為了解決此問題,本說仿照原因自由行為的「構成要件模式」,在後階段行為因故排除刑責時,直接將犯行前置到「意圖挑唆的前階段行為」,換言之,意圖挑唆的前行為係假借正當防衛效果而具有損害他人意思,本身就足以構成刑責。
⑷權利濫用
此說從「規範期待」的視角出發,強調挑唆前行為不應直接影響後階段正當防衛要件,而是不符合規範期待,故得排除意圖挑唆者後階段的防衛權,其法理是「權利濫用」。申言之,正當防衛是一種例外許可私力救濟之情形,但防衛者不能濫用其享有的防衛權,若有濫用的情事(即權利濫用),其防衛行為不得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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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與中止未遂】
由於我國學說對此問題較少著墨,故在此以薛智仁教授文章裡提出德國學者的意見及其回應為說明基礎。以下內容整理與改寫自:薛智仁,論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基礎,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1期,2017年9月,頁50-52。
原因自由行為能否適用中止未遂?部分德國學說指出,在構成要件模式的理解下,原因自由行為還是可以構成中止未遂,只不過是「既了未遂」,因為行為人已經認為完成實現犯罪所必要的行為,此時必須採取積極防止結果的中止行為,才能享有中止未遂的減刑優惠。對此,支持構成要件模式的薛智仁教授指出,這個看法並不正確,縱使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事後發現行為尚不足以使犯罪既遂,即屬「未了未遂」,此時只要消極放棄犯行,即符合中止行為的要件。例如甲想殺A,喝酒至酩酊狀態後駕車抵達A宅,卻發現A病危快死了,而不忍殺之,此時甲之犯行屬於未了未遂,單純消極放棄犯行即足。
另有德國學說對於構成要件模式提出質疑,原因自由行為在該模式的操作下,並不能符合中止未遂之要件,理由在於,當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時,由於當下無法自主決定,要如何認定其主觀上能出於自願中止的意思(己意)放棄犯行?故原因自由行為不符合中止犯的主觀要件。關於這點,薛智仁教授認為,「己意中止」的概念是否以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為前提,取決於二者的規範目的是否衝突而定。薛教授認為,立法者之所以設計「己意中止」的要件,其規範目的在要求行為人防止法益侵害發生係出於「自主決定」,而不是受外界事務影響而中止,據此,當行為人主觀上有維持或撤回法益侵害決意的能力時,即能出於己意為中止行為,不以其對於具體不法行為有責任能力為前提。綜上,在構成要件模式下,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仍有成立中止犯的可能性。
好文推薦:【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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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對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的接納程度,造就「構成要件模式」與「例外模式」之爭,其中一個爭執在於:實行行為到底有沒有包含「原因行為」?以構成要件模式的分支之一「前置說」為例,行為人開始實施原因行為時,即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然不免有過度前置刑罰適用起點的疑慮,原因在於,行為人從事的原因行為距離法益侵害過於遙遠,能否符合多數學說所採「主客觀混合理論」的著手認定標準,實有疑問。詳言之,自陷於責任能力障礙的原因行為,對法益的侵害尚未產生密接的危險,行為人仍須有其他重要的介入行為,才能實現法益侵害,否則在以下案例:行為人想喝酒後借著醉意殺人,但喝完酒卻倒頭就睡,此舉難道會構成殺人未遂罪?不免悖於著手實行認定之法理。(註1)
還有一個批評值得留意。相對於完全責任能力人犯罪的著手時點仍採主客觀混合理論,自陷於責任能力障礙的行為人,其犯罪行為卻會提前到原因行為,兩者的刑責科處範圍有所差異,採構成要件模式的論者卻沒有說明為何會有此差異。倘若恣意地前置實行行為的認定起點,難免會遭刑法陷入「犯意刑法」之譏。(註2)
不過,另有將原因自由行為比擬成間接正犯結構的構成要件模式論者,採取類似間接正犯著手的認定標準,認為前述案例的著手時點不是「喝酒」,而是酒醉的自己即將跨入無責任能力狀態,讓犯罪流程脫離其掌控時才算著手。只是最大的問題在於:行為人要如何使「自己」脫離自己的掌控,實有疑問。(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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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黃惠婷,在「原因自由行為」概念下檢討新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收錄於:新修正刑法論文集,2006年12月,頁181。
註2:許恒達,「原因自由行為」的刑事責任,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2期,2010年6月,頁381-382。
註3:許恒達,析論原因自由行為明文規範十年來的實務暨學理發展,收錄於:刑法總則修正十年之回顧與前瞻,2019年4月,頁84-86;許澤天,刑法總則,2020年8月初版,頁2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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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大喊「給我幸福」,將成為不幸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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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快樂,那是因為你對自己太仁慈
追求幸福與快樂是人生最大的目的。這個渴求讓人不停地追尋一帖放諸四海皆準的幸福處方。只是,幸福的祕密究竟是什麼?柏里斯.葛倫德在本書中,以獨到的觀點闡述影響人生的基本要件,並將觸角從「人際關係」延伸到「企業團體」與「社會發展」。全書分成三大部分,第一章談個人。從兩性關係、親子關係到人生目標;第二章談工作。動力何在?進步何在?報酬何在?第三章談社會。職業保障、教育制度、健康保險、退休福利……的意義為何?葛倫德將一一抽絲剝繭,一針見血地提供一個全新的視角,幫你建構一個自我覺察、誠實面對自己與自我負責的快樂人生。
本書精華概念:
當你懂得了覺察自我,並承擔起責任,在過程中練習調控的技巧時,你就會在關係與工作中成長。
而當你發現自己成長了、能夠應對各種局面時,你就會湧出無法言喻的滿足。那才是真實的快樂。
當你找到了開啟快樂之鑰,就不會再把眼光放在追求外界所製造出來的快樂,也不會在意他人眼光或與人比較。你會活得踏實、自律而自由,並找到生命的意義。
自我負責,才是快樂之鑰
柏里斯.葛倫德在二十五歲時一度失去了一切 —— 健康、學業、事業前景、人際關係、人生希望。他在墨西哥參與「峭壁自由墜跳」活動,從四十米高的斷崖墜跳大海,折斷了頸椎,自此半身不遂,身體90%失去知覺,再不受大腦控制。他必須重新學習生活自理,從穿衣服到一切生活起居,並靠領取社會救濟金度日。
一般經歷如此重大意外、死裡回生的人,能夠活下去就算不錯了。柏里斯.葛倫德卻不願意只是苟且地活著,他要的,是有生命力的完整人生,不論殘疾與否,他想要擁有一個快樂的、有自覺、並且能自決的自由人生。他把從這段巨變中獲得的體認,建構成生命轉換的地基。他重新找到自己、定義自己,充分發揮僅剩10%的行動能力,不停地學習和進步,以及一顆誠實面對自己的心。
如今,柏里斯.葛倫德過著超乎尋常的充實人生,他是一名父親、成功的企業家、受歡迎的講師,享譽盛名的顧問。本書分享他奮鬥求存、獲得快樂的經驗,其文字深刻,發人深省。而他所要指引和啟發的,是一個充滿覺知、自我負責,將潛力發揮至極致的快樂人生。
作者簡介:柏里斯.葛倫德 Boris Grundl
柏里斯.葛倫德是知名的企業家、領導人才培訓顧問、教師及演講者。他的領導培育學院,每年平均輔導120家企業,如: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SAP、O2及BMW等。他在大學擔任客座講師,義務參與許多學生事務。著有:2008年《站起來!》(Steh auf !),2010年《好人的獨裁主義》(Diktatur der Gutmenschen),以及2012年《實業家的時代已過》(Die Zeit der Macher ist vorbei)。本書為柏里斯.葛倫德第一本中文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