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倒數 14天⛔
長照扣除額為今年新增的「特別扣除額」,也就是不管採用「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只要是納稅人本人或是扶養之親屬符合資格,皆可定額扣除 12 萬元。就算是最低的 5% 級距,也可省下 6000 元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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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由17.1萬提高至17.5萬元
🔺新增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的長照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扣除額新增核實減除,可二擇一申報
🔺放寬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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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報稅月,提醒大家要報稅了呦~
📌想要 #節稅,只要看你的「列舉扣除額」總計起來,有沒有超過標準扣除額,就知道該選哪一個來節稅囉!
扣除額分為「#一般扣除額」以及「#特別扣除額」
其中一般扣除額又分「#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申報時兩者擇一填報減除,不得併用。
每一個申報户都會有一個標準扣除額『個人扣除額12萬,夫妻扣除額24萬』
✅所以以單身來說,列舉項目必需要超過12萬,使用列舉才會划算
✅如果已經成家,一家就必須列舉超過24萬才會划算。
※列舉項目就如下圖表所示
相關資料如下網址
https://etfs.tw/pay-tax-nou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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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