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出售老舊房屋,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嗎?】
屋主出售老舊房屋,買方已表示房屋老舊會重新整修使用,但交屋後卻因房屋老舊所生瑕疵,依瑕疵擔保規定主張減少價金,是否有理由?...⬇️⬇️⬇️
📍 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未區別出售之物為「新品」或「舊品」,所以,不論是建設公司出售「剛完工的新屋」或屋主出售「居住多年的老舊房屋」都有適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所以,縱使買賣標的為中古屋,房屋因屋齡老舊而有滲漏水、地磚破裂、馬桶不通等,屋主所認為因「房屋老舊」所當然有的瑕疵,因出賣人仍有義務交付無瑕疵的房屋,屋主仍須就老舊房屋所生瑕疵,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但如買方於商議買賣過程中,確實清楚知悉房屋老舊,也表示會重新整修住居,或也還以老舊房屋為由議價,屋主該如何避免再就「房屋老舊」所產生的瑕疵負責呢?
📍 📍 因民法規範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或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 所以,屋主出售老舊房屋,為免日後仍須就屋況負責,須注意:
1️⃣以『書面』清楚告知或描述房屋現況及具體記載可能的瑕疵。。
2️⃣以相片拍攝屋況作為契約物件。
3️⃣以『手寫』記載「房屋現況交屋」及
「買方清楚知悉房屋現況,同意屋主無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盡量避免僅以「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簡略說明屋況。
❎ 盡量避免以「電腦繕打」關於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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