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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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也許很難想像,有一個人叫做邱和順,他從 28 歲被羈押至今 32 年,今年 60 歲的他,因為司法一連串的錯誤,隨時有被槍決的可能。
經歷 32 年的救援,如今,許多人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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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
1987 年 11 月,苗栗縣一名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到強盜分屍;同年12月,新竹市一名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等候家人來接送時失蹤,之後家屬接獲來自歹徒的勒贖電話,並依指示交付了贖金,卻始未見孩子歸來。
隔年,台北市刑警大隊秘密證人的指述,逮捕了邱和順等 12 名被告,「飛象過河」辦理這兩起苗栗及新竹的案件,自行宣布破案。1989 年,邱和順等人因柯洪玉蘭案以及陸正案,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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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
雖法官作出有罪判決,不過這兩案件並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邱和順等人犯案,且柯洪玉蘭頭顱和四肢、以及陸正的屍體至今都未被尋獲。
我們都知道,檢察官要起訴、法官要判有罪,一定都要有證據,那為什麼邱和順會被判死刑呢?
全因為被告等人在警詢時的「288 份自白筆錄」——「被告跟警察承認自己有犯案」,因此法官就認為被告有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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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
因為被告自白內容多處前後矛盾、也與許多客觀事實不合,例如經法醫判斷柯洪玉蘭是因為掐絞窒息而死。
但邱和順說是拿刀子是拿刀子刺死的,陸正案的勒贖字條上指紋和被告等人全部不合,而且陸正在新竹失蹤時,邱和順等人正在苗栗。
但哪個人會沒做的事情卻自己說有做呢?嗣後,被告上法庭後全部翻供,否認自己犯案。指出所有的自白都是在被警察刑求的情況下做出來的。
從現存的警詢錄音當中,可以明確聽到員警刑求逼迫的事實、亦有當時辦案的員警時隔多年後,本於良心出面證實被告曾遭警方暴力虐待。
王清峰女士擔任監察委員期間,親自聆聽一百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並於1994年提案糾正承辦本案的 10 名警員和 2 名檢察官「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法院於 1998 年,亦依妨害自由及偽證罪,判決其中 4 名員警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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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
邱和順在 2011 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期間被羈押了近 23 年,是台灣史上被羈押最久的被告,也是世界上罕見的司法情況。
至今,有許多義務律師團及人權團體為邱和順努力,即便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數次,仍未改變邱和順有罪判決。其他的共同被告已認罪協商,而被減刑出獄,但邱和順堅持拒絕認罪,只求無罪判決。
2019 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Chiou Ho-Shun v. Republic of China),認為包括重要證物的滅失使得邱和順無法就對其有利的證據重新進行鑑定,而致邱和順受到不利的判決結果,以及法官未自行迴避而無法公平公正審判等原因,認為相關判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14 條有關於公平審判的權利。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法官也指出,本案從第一審至最高法院,甚少從審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的考量是否符合公正審判的人權標準等標準去檢驗。雖然僅是模擬而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影響力卻可能很深很遠。
過了 32 年,在隨時會被執行槍決的陰影下,今年 60 歲的邱和順健康狀況也越來越差,更加劇了「酷刑」的事實,救援團體如今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終止發生在他身上的不正義。
時至今日,邱和順還在等待;真兇到現在仍下落不明,沒有人可以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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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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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開槍殺人、當庭嗆法官、毫無悔意,國民法官建議只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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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去年七月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希望透過全民參與,達成審判結果接地氣,更符合人民期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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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呢?
士林地方法院本周舉行為期3天的模擬法庭,抽選出6位民眾擔任國民法官,模擬審理改編自2016年施姓家暴男子槍殺妻子的案件,也是衞航曾經承辦過的案件(受害人家屬的第一審告訴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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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案子令衞航印象極為深刻,因為被告不僅:
➡️ 當庭嗆法官「不敢判死刑」;直接告訴法官,根本不需要做什麼精神鑑定,『我跟你說我沒有教化可能,你聽懂嗎?』」
➡️ 也當庭恐嚇衞航:「告訴人如果來的話,我要把他打死」;
➡️ 更不斷放話『你也不用存心要我死,我本來就想死了!』、『槍是我開的,她再活一次,我就殺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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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衞航依被害人家屬意見,在本案主張判決死刑,但最後法院仍判決無期徒刑確定。沒想到,2021年3月25日的模擬結果,居然只剩下2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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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還有一名國民法官主張:施姓男子雖然沒有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他在看守所時有抄寫佛經之舉,且抄寫工整,顯見有真心悔改,建議判他三年有期徒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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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航看到新聞真的不禁心生恐懼,這樣的被告出獄,不單只有被害人家屬、衞航,不少人都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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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表示,國民法官參審制存在一定盲點,所作成的判決也不一定能夠符合人民期待,整套制度立意雖良善,但仍需要更多實證研究與訓練,並輔以法治教育深入扎根,累積人民法治觀念,才有可能透過國民法官參與,作成更多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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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貿然施行,不僅無法達成司改目標,更有可能置人民的身家安全於巨大風險之中,誠摯呼籲主事者三思而行。
註:新聞照片引用自蘋果新聞網。
模擬槍鑑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死刑辯論議題】提問: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國民法官」表決?
最近新北地院有件引發輿論正反面戰成一團的「單親母殺二子死刑判決案」,
我們粉專長期以來也時常張貼與轉貼一些思考死刑的問題,相信時常在本粉專流連的讀者們心中也對這議題有了許多不同的思考角度。
小編們在此認真提問:#大家覺得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國民法官表決?
歡迎留言提出大家的想法與一起思考。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圖片為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的斷頭台死刑畫作,來自維基百科:https://bit.ly/347n8od )
編按:目前我國的死刑執行
死刑須由執行檢察官監督執行,執行後,由檢察官與法醫覆驗(就是相驗,當然要看屍體)。
不妨看看這需要什麼樣的「心理素質」,又要如何「人道」?如果是你們,敢不敢?
※執行死刑規則 https://bit.ly/3484DzY
第 4 條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
一、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告以當日執行死刑。
三、有無最後留言及是否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指定通知之人不得逾三人。
四、其他認有訊問之必要。
前項第三款,受刑人之最後留言,得以錄音或錄影方式為之,時間不得逾十分鐘。
前項最後留言,應由書記官立即交付監獄,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不能或無法通知,或經檢察官認留言內容有脅迫、恐嚇他人、違反法令或其他不適宜通知之具體事由者,免予通知。
除依前項規定通知之家屬或親友者外,第二項第三款之最後留言不公開之。
第一項筆錄,應由檢察官及在場之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簽名。
第 6 條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
執行槍決時,應 #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第一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方法,由法務部公告後為之。
第 8 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將執行完畢結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受刑人之屍體,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由監獄協助辦理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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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編早上張貼的報導擷取內容貼文( https://bit.ly/3oKcOu8 )以後,有不明就裡的民眾留言或傳訊息表示:
「為什麼法院模擬審判動不動就拿殺人案件和照片來嚇唬大家?」「為什麼判殺人要看照片,又不是『驗屍官』」「(職業)法官有在看喔,騙肖仔」
以上這些留言都是搞不清楚狀況的誤解。
依照已經通過但還沒施行的國民法官法 第5條第1項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所以不是進行模擬法庭的法院想要「嚇唬大眾」,而是採行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本來就是重罪與殺人案件。
在科學辦案的時代,殺人案件的偵查與審理過程不是像包青天劇集裡演的那樣,連鬼神都可以作證,
但很抱歉,現在是21世紀,是法治國,講求的是科學辦案,所以殺人案件的偵查程序中,有個最重要的程序--相驗(包含解剖):
是由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絕大多數殺人案件會解剖以求慎重,這些相驗、解剖報告與照片,當然都是 #殺人罪的關鍵證據,起訴時「相字案」(相驗案)全卷會送至法院,法官審理時當然必須閱覽。
法官不能不看卷就判決,這不是「騙肖仔」,而是鍵盤法官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
鍵盤法官不能一邊喊打喊殺,但真的要你們好好看卷又不敢。
此外,死刑的本質就是國家在執行殺人,
如果害怕屍體與血腥、看到屍體與血腥照片會「身心難以承受」、「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但另一方面卻高喊死刑(那死刑犯的屍體大家敢不敢看呢),
到底這是人的本性、還是人在違背本性呢?
值得大家一起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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