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違規左轉自撞 胸前1歲女嬰噴飛亡」
前兩天的新聞,最近這種特別多 每次看到都好難過
還沒有生小孩前真的都不會去注意這些事情
有了小孩後,V先生特別重視安全這塊的問題
我們堅持就算再短的距離,都一樣要坐汽座
真的不要輕忽,貪圖一時的方便
其實機車也有機車專屬的安全座椅
雖然仍未合法,但至少比較安全
另外安全帽也一定要配戴,太大就墊厚一點
身邊如果有朋友還不知道的,請溫柔的提醒他一下
這真的不是鬧著玩的,安全有價,生命無價...
延申閱讀,機車兒童座椅安全嗎?
https://udn.com/news/story/7272/3797997
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3r3npo?utm_source=lineshare
機車安全座椅合法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酒後牽車算酒駕???嚇死寶寶了】
這幾天網友一直貼一個新聞給我
一名林姓男子吃了薑母鴨之後,
怕騎車酒駕被罰 所以他和朋友用「牽」的
要把違停的摩托車牽到合法停車格停放
沒想到因此被員警盤要求酒測
林男認為自己沒有騎車只是用牽的
所以拒測
結果被員警開了一張九萬元的拒測罰單
林男投訴以後
新店分局引用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內容「所謂駕駛機車之行為係指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
認為用人力牽車也是駕駛機車的一種方式因而自認開單合法
看到這邊
真是嚇得我小心臟噗通噗通 以為有新的法學見解大突破我沒有發摟到
世道已經進步到牽車也是駕駛了嗎
因為跟我的所學所知實在是...不太一樣
我就去找了一下這個判決
一看之下真的是驚為天人警察根本就是斷章取義的高手高手高高手
首先98年這個判決的事實是當事人跨坐於機車上,手握方向把,於道路上用雙腳滑行前進
警察因而開了他未戴安全帽的罰單
判決裡面很明顯的寫到證人證稱「,看見異議人從伊身後騎車行經伊身邊,至前方紅綠燈處,大約騎行五公尺,伊很確定異議人係騎乘、#而非推或牽機車,且異議人騎在機車上的狀態看來不太像是機車故障、在嘗試發動等語」
#而非推或牽機車
#而非推或牽機車
#而非推或牽機車
會特別講出「是騎乘」 不是推或牽
這個解讀出來應該是只有騎坐在機車上的狀態即使沒有動力仍能稱作駕駛
如果是走在旁邊用牽引的方式就不能算是駕駛機車吧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抗字第141號交通事件裁定亦認為「抗告人既頭戴安全帽、雙手握方向把及坐於機車座椅上,#核與一般牽引機車方式不符。且該人行道寬敞,縱被告下車牽移機車,亦不影響行人通行,自無以騎乘機車方式移動機車之必要,顯見被告確係騎乘機車行駛於人行道上。」
從上面這兩個判決
應該可以看得出來行政法院認為駕駛機車的行為
至少要是人坐在車上 手握把手 以腳滑行的狀態
才叫「駕駛機車」
如果只是單純牽引機車
並不算駕駛
(至於刑事公共危險對駕駛的定義就更嚴格
需要駕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要與「駕駛」行為相符。
#就是引擎要發動啦)
至於警察要求酒測到底合不合理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一部常常被警察自己胡亂解釋的法律)第8條
警察對於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可是問題是今天林先生連駕駛的行為都不構成
警察根本就不能對他施行酒測 林先生也沒有配合的義務
以上
還是希望警察能夠多加強法律知識啦
不然執法者自己連法律都搞不清楚
實在是帶給民眾很多困擾
機車安全座椅合法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酒後牽車算酒駕???嚇死寶寶了】
這幾天網友一直貼一個新聞給我
一名林姓男子吃了薑母鴨之後,
怕騎車酒駕被罰 所以他和朋友用「牽」的
要把違停的摩托車牽到合法停車格停放
沒想到因此被員警盤要求酒測
林男認為自己沒有騎車只是用牽的
所以拒測
結果被員警開了一張九萬元的拒測罰單
林男投訴以後
新店分局引用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內容「所謂駕駛機車之行為係指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
認為用人力牽車也是駕駛機車的一種方式因而自認開單合法
看到這邊
真是嚇得我小心臟噗通噗通 以為有新的法學見解大突破我沒有發摟到
世道已經進步到牽車也是駕駛了嗎
因為跟我的所學所知實在是...不太一樣
我就去找了一下這個判決
一看之下真的是驚為天人警察根本就是斷章取義的高手高手高高手
首先98年這個判決的事實是當事人跨坐於機車上,手握方向把,於道路上用雙腳滑行前進
警察因而開了他未戴安全帽的罰單
判決裡面很明顯的寫到證人證稱「,看見異議人從伊身後騎車行經伊身邊,至前方紅綠燈處,大約騎行五公尺,伊很確定異議人係騎乘、#而非推或牽機車,且異議人騎在機車上的狀態看來不太像是機車故障、在嘗試發動等語」
#而非推或牽機車
#而非推或牽機車
#而非推或牽機車
會特別講出「是騎乘」 不是推或牽
這個解讀出來應該是只有騎坐在機車上的狀態即使沒有動力仍能稱作駕駛
如果是走在旁邊用牽引的方式就不能算是駕駛機車吧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抗字第141號交通事件裁定亦認為「抗告人既頭戴安全帽、雙手握方向把及坐於機車座椅上,#核與一般牽引機車方式不符。且該人行道寬敞,縱被告下車牽移機車,亦不影響行人通行,自無以騎乘機車方式移動機車之必要,顯見被告確係騎乘機車行駛於人行道上。」
從上面這兩個判決
應該可以看得出來行政法院認為駕駛機車的行為
至少要是人坐在車上 手握把手 以腳滑行的狀態
才叫「駕駛機車」
如果只是單純牽引機車
並不算駕駛
(至於刑事公共危險對駕駛的定義就更嚴格
需要駕動力交通工具之動力裝置業經運轉之前提下,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未經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均難認要與「駕駛」行為相符。
#就是引擎要發動啦)
至於警察要求酒測到底合不合理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一部常常被警察自己胡亂解釋的法律)第8條
警察對於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可是問題是今天林先生連駕駛的行為都不構成
警察根本就不能對他施行酒測 林先生也沒有配合的義務
以上
還是希望警察能夠多加強法律知識啦
不然執法者自己連法律都搞不清楚
實在是帶給民眾很多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