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鑑定的疏失,如果連員警的死亡車禍,在後續處理上都如此輕忽,更遑論一般民眾!>
雲林北港分局女警黃敏綺在去年11月9日下班騎機車回位於嘉義六腳的家,沿台19線到離家才1公里的73.1K處,因有大貨車違規停在路上,車主許某站在車後操作農作機上大貨車,黃敏綺擦撞許某後摔倒於車道上,遭同向後方2部來車撞及不幸死亡。
案件發生後地檢署囑託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鑑定結果,後方輾壓黃敏綺的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黃敏綺因「橫向倒臥於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為肇事次因。
這樣的說法好像黃敏綺是故意倒臥在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的。離譜吧?
這還不是最離譜的,嘉義地檢署又將本案囑託公路總局辦理覆議,責任認定的結果與鑑定結果翻轉,覆議會認為騎機車撞到行人摔倒被輾壓死亡的黃敏綺要負肇事主因,因為她「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這樣的說法真是太匪夷所思,竟然把人當做「#物品障礙物!」
另一件交通事故是去年12月9日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簡烱明在騎重機訓練時經過台16線水里路段不幸滑倒死亡。
當天下雨,事發路段在短短2小時內發生5起共7車連環車禍,都是發生在公路總局在路面噴了瀝青活化劑的360公尺路段內,外界懷疑這些車禍與路面的防滑係數不夠有關。
後來,公路總局委託「昶泰檢測科技公司」測得抗滑係數50BPN,但是,南投縣交通隊在3月19日另外委託「SGS材料暨工程實驗室」檢測結果,噴了活化劑已經歷時4個月的的路段抗滑係數只有30〜35 BPN,沒噴的路段才是50BPN,都比標線的60BPN還低。
據了解,SGS實驗室目前是國內技術最領先的檢測單位,更何況,活化劑噴了越久抗滑係數越高,SGS實驗室比「昶泰」公司採樣檢測晚做了三個月,都測出該路段不合格的抗滑係數,「昶泰」何以測出合格的數值,不免令人懷疑。
葉毓蘭》員警的死亡車禍被輕忽 遑論一般民眾?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331001299-260407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有沒有騎機車待轉然後就"不小心"壓到斑馬線上的經驗? 明年東大路(經國路到中央路段)將進行人本環境的改善工程,除了拓寬人行道外,也將增設自行車道。 但我發現其中的設計非常有問題,我稱作「機車、行人、自行車送作堆。」 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東大路的人本設計,竟然沒有考量到行人和單車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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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人站出來!!
你們還忍的下去嗎?
記得那位北港女警下班後出車禍嗎?
鑑定結果出來
居然說 黃敏綺因「橫向倒臥於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為肇事次因
人都被撞倒在路面了居然說他妨礙交通?
還有更扯的
覆議會認為騎機車撞到行人摔倒被輾壓死亡的黃敏綺要負肇事主因
因為她「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哭北啊~~出車禍倒在地上居然被認定是妨礙交通的物品
殉職職員在你們眼中居然是妨礙交通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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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交通委員會以兩位員警因為交通事故死亡的不幸案例,事故責任鑑定的疏失,質詢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因為如果連員警的死亡車禍,在後續處理上都如此輕忽,更遑論一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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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北港分局女警黃敏綺在去年11月9日下班騎機車回位於嘉義六腳的家,沿台19線到離家才1公里的73.1K處,因有大貨車違規停在路上,車主許某站在車後操作農作機上大貨車,黃敏綺擦撞許某後摔倒於車道上,遭同向後方2部來車撞及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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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後地檢署囑託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鑑定結果,後方輾壓黃敏綺的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黃敏綺因「橫向倒臥於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為肇事次因。這樣的說法 #好像黃敏綺是故意倒臥在快車道上阻礙交通的。離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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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不是最離譜的,嘉義地檢署又將本案囑託公路總局辦理覆議,責任認定的結果與鑑定結果翻轉,覆議會認為騎機車撞到行人摔倒被輾壓死亡的黃敏綺要負肇事主因,因為她「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這樣的說法真是太匪夷所思,竟然把人當做「#物品障礙物!」我在接獲陳情後,詢問公路總局為何會做如此研判,得到的回答竟然是「因為找不到適當法條,#才勉強引用這條」,簡直草菅人命,先定罪再找法條,先射箭再畫靶,想用哪一條就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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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敏綺騎機車與路邊行人碰撞後摔倒被後方來車輾壓致死,或許覆議會委員同情後方來車閃避不及,才把黃敏綺列為肇事主因,但是,在黃倒臥車道後,有四部來車,第一部和第三部車都閃過,是被第二、第四部車輾壓致死,顯見,並不是不能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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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地檢署囑託案件,覆議對主要與次要肇事責任的認定攸關後續的審判賠償,雖然黃敏綺已經死了,沒有辦法為自己發聲,但是人命關天,覆議結果的肇事責任翻轉,彷彿翁茂鍾在高人指導下,巴黎銀行借款三億案的債權翻轉,造成諸慶恩冤死一樣,覆議會裡是不是也有「翁茂鍾」模式的關說?有沒有防弊措施?要不要請政風單位調查?我要求交通部立案徹查是否有人謀不臧?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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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件交通事故是去年12月9日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隊小隊長簡烱明在騎重機訓練時經過台16線水里路段不幸滑倒死亡。當天下雨,事發路段在短短2小時內發生5起共7車連環車禍,都是發生在公路總局在路面噴了瀝青活化劑的360公尺路段內,外界懷疑這些車禍與路面的防滑係數不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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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疑慮我在去年12月14日就提出質詢,陳彥伯政次應允會請公正單位檢測。後來,公路總局委託「昶泰檢測科技公司」測得抗滑係數50BPN,但是,南投縣交通隊在3月19日另外委託「SGS材料暨工程實驗室」檢測結果,噴了活化劑已經歷時4個月的的路段抗滑係數只有30〜35 BPN,沒噴的路段才是50BPN,都比標線的60BPN還低。據了解,SGS實驗室目前是國內技術最領先的檢測單位,更何況,活化劑噴了越久抗滑係數越高,SGS實驗室比「昶泰」公司採樣檢測晚做了三個月,都測出該路段不合格的抗滑係數,「昶泰」何以測出合格的數值,不免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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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陳政次曾經允諾要找公正的檢測單位,對事故頻發的水里路段採樣檢測,為何採測時遮遮掩掩不會同家屬、警方,到底要掩飾什麼? 本案不僅是要給簡小隊長一個公道,全台灣的公路還有沒有類似的風險存在,畢竟 #道路安全是關乎到全體同胞的性命安全,如 #工法錯誤是需要立即改善而不是推諉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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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幾年前紐約市警察發起背對市長白思豪運動,抗議市長不夠尊重警察;簡炯銘小隊長為了交通安全奉獻一生,黃敏綺一家四姊弟都是軍、警、消,如果交通部可以用這樣態度處理簡炯銘、黃敏綺的車禍鑑定,怎不叫維持治安交通的警察同仁心寒?!難道要全國警察也發起背向交通部的運動,一天、一周不開罰單,不取締違規,這個後果可以想像得到嗎?
#是的主角又是陳彥伯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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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沒有騎機車待轉然後就"不小心"壓到斑馬線上的經驗?
明年東大路(經國路到中央路段)將進行人本環境的改善工程,除了拓寬人行道外,也將增設自行車道。
但我發現其中的設計非常有問題,我稱作「機車、行人、自行車送作堆。」
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東大路的人本設計,竟然沒有考量到行人和單車族的安全,班馬線一樣離路口太近,導致機車待轉,被迫騎上斑馬線,很可能會撞到行人和自行車,根本不符合人本環境。
同樣危險的路口,早就存在於新竹市許多地方,像是北大路和中正路口、西大路和南大路口的機車要待轉都會被迫騎到斑馬線上,甚至水田街和東大路二段的待轉區乾脆就畫在斑馬線上,相當令人不解。
就連交通處長也認為這些路口設計非常危險,需要改進。
我要求東大路的設計應該要兼顧行人安全和道路順暢,對於危險的路口應該要退縮行人穿越線;另外,在非必要的情況下,不要強制機車待轉。
處長相當認同這樣的想法,表示除了逐步解除兩線道強制機車兩段式左轉外,對於不當的路口設計,也會在天空纜線地下化的工程,一併退縮斑馬線。
我們肯定處長的正面回應,希望新竹市真的能成為名符其實的人本交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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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詢問家人騎機車撞到違規橫穿馬路行人. 機車. 2月28日01:56. -更感謝大家的回覆!對我很有幫助文章不會刪希望之後有發生類似車禍的人能夠參考順利解決很抱歉真的太 ... ... <看更多>
機車撞到行人 在 [車禍] 行人被機車撞還被對方告求救大家幫忙-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09年10/31晚上8:40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我媽媽腦震盪,身體多處挫傷。12歲的小妹輕微擦傷
對方撞斷牙齒數顆。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做筆錄,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媽和小妹沒保險,對方機車保險過期了沒有繳錢。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媽和小妹是走路穿越馬路(而且不記得燈號了,只記得兩邊都沒有來車),
對方騎摩托車撞上她們。
事發在高雄市三多路上的sogo和星巴克中間快車道上,
我媽與小妹從sogo過馬路剛過雙黃線不久,就在快車道上被對方撞。
然後我媽和小妹被撞飛出去,我媽頭顱當下有流血,小妹嚇得半死還哭說媽媽妳不要死,
對方的摩托車也倒地,可能牙齒當下就被撞斷了幾顆。
雙方都沒有證人,警方也不願意代為調監視錄影帶,強調那不是他們的責任。
因此雙方筆錄都是各說各話,我媽說對方逆向,但對方聲稱她沒有逆向。
六、問題:
對方提傷害告訴告我媽和我小妹,說他們沒有走斑馬線直接穿越馬路,
害她撞上她們後牙齒斷掉,要跟我媽索取假牙費用20幾萬,
但我媽被撞當下腦震盪,因此做筆錄時講過什麼她已不記得,我媽沒有看清楚就簽名了。
由於被告,我媽只好也提傷害告對方,只能咬定對方騎車時沒有注意前方行人這一點
本來對方只告我媽,今天上高雄地檢署(第二次出庭)又說要連我小妹都一起告,
這下我媽慌了,她不希望才國一的小妹就要背上傷害罪的罪名。
我聽了我媽說這些覺得很生氣,
之前第一次出庭時,檢察官是說兩方都有錯,希望能和解就好
但那之後我媽和對方到了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對方又堅決不和解,一定要我媽賠錢!
所以才會有現在的第二次出庭。
請問,我媽和對方這樣子的情況,誰的贏面較大?對我小妹的影響為何?
我家是單親家庭,家裡加上我有四個小孩,我自己也還在唸書
我媽實在沒有錢付提告相關費用,更別說是請律師了,這就是為何她自己也受傷
仍希望和解的原因,我們真的好無力,希望有人能幫忙,我願意幫我媽寫狀子
(就是自己打官司那種?)謝謝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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