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騎乘機車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業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並自同年月30日起生效施行,是其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
比較上揭新舊法結果,新法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之法定刑(即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舊法所規定者(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新法即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上訴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論科。原審未及為上揭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而依法定刑較重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對上訴人論罪科刑,其適用法則尚非允洽。
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法律變更」的概念,廣義來說,包含:(1)從無罪變有罪;(2)從有罪變無罪;(3)從重罪變輕罪;(4)從輕罪變重罪等情形。然而,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已明示情形(1)不為罪,故刑法第2條要處理的,剩下(2)、(3)、(4)等情形。
當立法變動的情況為上述情形(2)或(3)時,依照從輕原則,係適用輕法(不過,就(4)的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行為時的法律,本質上仍是從輕原則的適用)。刑法185條之4關於致人受「輕傷」而逃逸的新舊法比較適用,即係情形(3)之情形。
* 以上部分內容係參考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12年3月四版,頁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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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肇事逃逸無人受傷 在 鄭麗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回顧歷年重大酒駕、毒駕案件:
👉2012年,高雄葉少爺在飲酒狂歡後,駕車以時速120公裡在路上狂飆,最後失控撞上路人,奪走三條人命。2016年葉少爺假釋出獄,#三條人命只關了三年。
👉2013年,臺大曾姓女醫師徒步返家時,遭詹姓酒醉男子闖紅燈撞上,詹男肇事後逃逸,被民眾追趕攔下,原判5年6月,#最後減刑4年6月。
👉2016年,高雄吳少爺清晨與朋友飲酒狂歡後駕車回家,逆向撞上3台機車,造成一名黃姓婦人死亡、兩人受傷。吳少爺一審遭判4年2月,#二審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2017年,台中陳姓烘焙師,凌晨騎機車外出採買食材時,被一名為 #酒駕、#毒駕累犯的酒店女子以160公里時速撞上,當場喪命。該女遭判刑9年6月定讞。
👉2019年,台中酒駕累犯陳姓男子,#三度酒駕逆向撞死兩條人命,包括21歲彭姓男大生及25歲鄭姓女騎士。陳男遭求刑10年,一審判7年有期徒刑,#二審刑期不知道會再減多少。
👉2019年,彰化徐姓男子服用FM2後毒駕,在時速50公里的路上 #飆速至160公里,撞上等紅燈的王姓婦人,王婦頭部重創死亡。徐男遭判8年有期徒刑。
此次暐瀚母親遭方姓酒駕男子高速撞上身亡的事故,肇事方男其實在 #24小時前就已酒駕闖紅燈,遭警方以公共危險罪送辦並扣車,領回車輛後的隔天,方男 #再度酒駕,甚至 #毒駕 (警方在嫌犯車上搜出有毒品反應的不明液體),更惡劣的是,#方男在肇事後還先去買酒喝,#企圖湮滅證據、規避刑責、誤導警方辦案 (在調查後確認方男在肇事前就已飲酒,且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酒駕被抓之後,隔天再度酒駕,撞死人後第一時間跑去喝酒,很難想像這到底是多麼惡劣、僥倖的心態啊!
檢視歷來酒駕、毒駕致死案件,犯案者大多是酒駕、毒駕的「累犯」,其車速都是超過速限好幾倍的在路上飆。沒出事,就繼續僥倖的喝酒、吸毒駕車;如果被警察抓到,罰個錢,隔天還是可以跟沒事一樣繼續喝酒、吸毒駕車;就算今天真的撞死人了,趕快去買酒喝、湮滅證據,這樣最多也就是關個幾年。
台灣社會難道已經荒唐到這種地步了嗎? 政府是不是該更嚴肅的重視,並全面檢討已經提高了酒駕、毒駕刑罰,為何致命事故仍然持續發生? 是刑罰太輕? 還是人民普遍對酒駕、毒駕的嚴重性沒有足夠認知? 要怎麼做才能完全杜絕酒駕、毒駕行為? 除了政府需要全面檢討,更重要的是,人民也應更嚴肅的看待酒駕、毒駕的嚴重性及可能造成的災難性後果,不要再讓更多無辜性命白白犧牲!!
#酒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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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車損部份:
1️⃣可提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可提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肇事逃逸部份:
1️⃣如有受傷:
可提告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2️⃣如未受傷:
可向警方檢舉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針對移動機車部份:
可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針對長期佔用道路作為私人停車位部份:
可告發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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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是我騎機車直行,同方向汽車要右轉彎,在已經到轉彎路口時,汽車才打右轉燈
,我警示鳴喇叭,示意先讓我直行過,結果右轉汽車完全沒在看還是直接右轉,好險我命
大,他的車頭跟我的機車排氣管擦到而已,雙方沒人受傷.
結果汽車明知有擦撞,竟然沒有停車慰問直接開走,我超級不爽,沿途追了他2百多公尺
遇到紅燈才追上他,我開頭就問你沒發現你撞到人嗎,他說有但看我人也沒事就直接走了
,我直接叫他下車在這邊等警察做筆錄,駕駛約莫20歲左右,乘客有他奶奶,在等警察這
段時間,他奶奶邊抽煙邊嚼檳榔一直問我住哪,然後說大家都同鄉人啊你人也沒怎樣,是
不用搞成這樣吧?我只能說家庭教育不能等有什麼孫子就有什麼奶奶....我很生氣但我一
言不發直到警察來才做開口做筆錄.
到了警局後,警察先把我叫過去要我描述事發經過等等一些事,然後調路口攝影機給我看
,也有找到整件事經過的影片存證,然後警察給我一張紙就叫我可以走了,可以走了?我
滿臉問號說啊這件事就這樣嗎?他說對啊你人也沒事在刑法上沒有什麼好處理的,你若想
民事訴訟你要自己處理,然後我說肇事者沒有任何處罰?他說他會開張罰單給他,但我連
他有沒有開都不知道,他就執意叫我先走,然後才換肇事者來做案件描述,所以我也不清
楚後續警察到底有做了什麼處理....
雖然人都沒有受傷,連車子損傷也非常輕微擦傷,但我不滿的是肇事者在事發後沒有停車
查看,還直接開走讓我去追他車,此行為態度讓我非常不滿...
我也爬過文,若要形成肇事逃逸必須要有車損或人損,顯然我目前情況很難成立...有沒
有什麼方法是可以讓肇事者受到處罰的方法?真的覺得這種人沒給他一點教訓,下次的在
路上被害者可能就沒我這麼幸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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