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貪圖方便違規停車可能扯上刑責?當車主預見違停「可能」造成事故就算「過失」】
一名男子因為停車占用慢車道,導致機車騎士撞上後送醫不治,最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7個月有期徒刑。違規停車除了會被開罰單,沒想到竟會扯上刑責?
首先,我們要討論的是過失問題。當車主違規停車貪圖方便時,就應對妨害車輛通行,可能會造成事故有「預見可能性」,因此這就屬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卻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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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被開罰單 在 報時光UDNtim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997年強制戴安全帽】#安全帽 #機車
你曾經因為沒戴安全帽被開罰單嗎?
是否該強制所有騎士要戴安全帽,
在1980年時報紙上即已開始討論。
歷經十幾年的倡導、勸說到強制立法,
1997年6月1日開始,強制執行騎士需戴安全帽,也降低了交通事故重大傷亡率。
圖說:交通部長指示路政司,在未有法源依據處罰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前,研擬以行政命令採記點制處分方式,同時不排除處以吊扣駕照的可能性,圖為仍有部分民眾騎乘機車時,未戴安全帽。
來源:聯合報
日期:1997/6/1
圖說:台北市交通,騎乘機車戴安全帽規定首日實施,警方在街頭展開取締行動。
攝影:楊嘉慶
歷史新聞
【1997-06-01/聯合報/13版/焦點】
騎士不戴安全帽 今起罰款
【記者劉時榮報導】交通大隊表示,今天將在全市重要路口,從早到晚,全
面取締。不少民眾為怕受罰,昨晚搶購安全帽,機車材料店安全帽賣得特別好。
今天起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駕駛人將被罰五百元。為提醒民眾,交通局昨天與創
世基金會、中華民國機車研究發展安全促進協會合辦機車遊行活動,參加民眾包括
市府員工,螢圃、景慶、吉林等民間社團約四五百人,人人都戴著安全帽,隊伍長
達兩三百公尺。
遊行隊伍在交通大隊哈雷機車的前導下,下午二時卅分從市府出發,沿著仁愛路騎
到景福門,再沿信義路折返市府,浩浩蕩蕩的車隊,頗引人注目,尤其所有機車騎
士都戴著安全帽,和其他道路非遊行騎士仍有三四成未戴安全帽,對比十分強烈。
交通局表示,交通局希望藉這項遊行,激發民眾正視機車的交通安全問題。
交通大隊表示,台北市有八十一萬輛機車,機車肇事死亡人數約占全年所有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百分之四十四以上;機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未戴安全帽者超過九成,可見戴安全帽對維護生命安全的重要。
在今天的取締行動方面,交通大隊長何國榮表示,交通大隊已擇定四五十個機車流
量較大的路口,從早到晚進行取締,另也將派巡邏車,穿梭道路機動取締。為了怕
未戴安全帽民眾太多,不及一一攔檢取締,交通大隊將採照相方式,再根據車牌號碼取締,民眾將很難躲過取締。
交通大隊表示,未戴安全帽民眾,警員開單後,須在當日改正,隔日如果仍然未戴
,將繼續告發取締。交通局官員表示,未戴安全帽,一次就罰五百元,已可買半
罩式安全帽,就算純從經濟角度考量,買頂安全帽戴還是比較划算。
機車 被開罰單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追焦就該被開罰單嗎?】
疫情趨緩,大家開始恢復休閒活動,重機車友和拍攝騎士身影的追焦手也不例外。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各地警局的長官,突然覺得追焦拍過彎很危險。
長官的邏輯很簡單:車友可能為了耍帥入鏡而過彎壓車(?),進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應該要處理追焦的行為(?)
長官也因此要求基層要巡邏取締告發追焦手(???)
https://news.ebc.net.tw/news/living/270805
邏輯上的問題先不論,法律上這麼做,沒有問題嗎?
站在道路以外的空地或排水溝拍重機過彎,是否違反下列規定?
A.未經許可在道路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
B.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
人家單純騎車過去,我站在路邊拍照,就是足以妨礙交通的「拍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站在空地或水溝裡,又真的「足以阻礙交通」?
除非遇到藤原填海,不然這些問題的答案,應該都很明顯。
好,更大的問題來了。
試問:如果警察明知沒有違規,但仍將不實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登載於舉發通知單,#是否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條)?
這個問題的答案更明顯,過去也有警察 #因為不實舉發而背上刑事責任。
我的立場很簡單,如果真有違反道交條例的行為態樣,#該處罰就要處罰。
但是,如果事實上就是沒有違反,也不可以「因為長官要求」,就隨便找個理由開單。
你以為只有這樣嗎?事實上剛剛的問題,本來還有這個番外篇:
請問:如果站在路旁或排水溝拍重機過彎,同時把機車停在路旁草坪,是否違反下列規定:
C.任意駛出邊線(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
不過,因為這樣開單實在太牽強了,警方只能在事後坦承法條有誤而主動撤銷罰單,所以我也撤銷了這個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701119
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不能隨意拿「為了大家好」而濫權執法。
不然,賠上的不只是警民關係,恐怕還有背上刑事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