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破手腳的假司改
民眾不是為了對自己有利,向 #司法官「找碴」,而是為了不讓言行失當的司法官再繼續害人。
現行的 #評鑑委員會 似乎更像一個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審判機關」,傾向要求缺乏調查能力的民眾,負擔控訴司法人員的「舉證責任」,甚至還要自己撰寫工整、條理清晰的書狀。其結果就如開頭所述:新法施行一年後的307件案件中,人民請求成立的案件「歸零」。
#司法院 的回應反映的是一個缺乏反省、自省能力,不願意就問題點改善、與民間溝通的當局。
呂政諺/評鑑新制成效不彰 司法院還要觀察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2075517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檢察官舉證責任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好問》的作者是前聯邦和州檢察官特雷.高迪(Trey Gowdy),他曾擔任四屆美國眾議會的議員。他在這本書裡分享如何透過有效的「提問」來說服陪審團(泛指你想說服的對象),說明各種不同的提問技巧和效果,也引用自己擔任檢察官時期的法庭案件進行補充。
#提問可以建立信任
如果你想透過提問,來達成特定的目標,例如請求對方幫忙、說服對方轉換成你的思考方式、達成共識、異中求同,那麼就必須要注意「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是否能支撐得起你的目標,也就是「我需要多少證據和支持論點,才能贏得辯論並達成我的目標?」訴求越大,就需要越大的說服力。問題越具爭議性,說服力就要更強。相反的,訴求或問題越小,就能以更少的事實或更少的說服力來達成目標。
#提問可以破壞信任
作者在書中提到,尼采曾經說過一句經典名言:「我難過的不是你騙了我,我難過的是我不知道將來何時才能相信你。」友誼、婚姻和商業關係之所以破裂,都是因為起初的微小謊言,最終使人對更大的真相產生懷疑。如果一個人會在小事情上撒謊,那在大事情上面會不會也撒謊?書中有一個作者擔任檢察官的時候的起訴案例,同時展示了利用提問「破壞信任」和「重複提問」的力量。
兩種不同的「提問法」的真實小故事,全文請看部落格文章
👇《好問》讀後心得感想,化異見為助力的關鍵說服力
https://readingoutpost.com/doesnt-hurt-to-ask/
檢察官舉證責任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其實在這裡,與其說是被告的「舉證責任」,不如說是被告的「答辯權」的展現——指出反駁警方移送/告訴人或告發人指摘事實的證據,由檢方調查被告的抗辯是否有道理。
但如果被告自己不進行有效的辯護(這也是辯護人存在的理由,不是嗎?)、不指出自己哪裡無辜,那麼檢方也很難對於被告有利證據進行完整的調查。
畢竟,檢察官也是凡人,不是無所不知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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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姜檢原文:
「所謂的無罪推定,是推定,不是無罪保證,在此脈絡下,舉證責任分配從來都不是在指被告「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在幫助詐欺的案件裡,之所以被告必須提證,是因為檢察官收案時,卷證中就顯示被害人的款項匯到被告的帳戶,圍繞在這一個客觀事實的周邊證據都已經調查完畢了(包括匯款單、被害人陳述、帳戶申辦資料等),那拿到這個卷證的檢察官接下來能做什麼事?當然就只能找被告來問「為什麼會有被害人的被騙款項匯入你的帳戶?」這個問題就是被告舉證責任的開始!
只是,所謂的被告舉證責任,只有「證據提出責任」,不包括「證據說服責任」,亦即被告只需要指明調查方法,不用證明毫無合理懷疑,由被告指出證明方法,檢察官要證明被告的提證無效或無其他合理懷疑,始能定罪。......」
檢察官舉證責任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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