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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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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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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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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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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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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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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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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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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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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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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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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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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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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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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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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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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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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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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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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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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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三種濫權者角色
與身分地位、控制和證明性能力有關的不安全感,似乎和這些需求本身息息相關,許多濫用權力者似乎在這些方面都需索無度。
■ 霸凌者
霸凌者利用權力進行威脅和恐嚇,做為維持控制的手段。
通常,霸凌者會聲稱這樣做是為了讓人們負起責任。研究顯示,事實並非如此。當控制我們的人暴怒,做出卑鄙和侮辱的行為,或對我們無法改變的行為和無法修正的事情提出「回饋意見」,不管採取這種做法的人怎麼跟你說,但目的都不是要幫助你或提供有建設性的協助。
有時,對方只是在宣洩自己的情緒。有時,對方是把自己的失敗歸咎到我們身上。通常,他們這樣做是要打擊我們的信心,暗示我們做得不好,不值得信任或很可悲,故意讓我們覺得必須依賴他們或虧欠他們,而且讓我們以為自己不可能在其他地方找到更好的待遇。
這種「回饋意見」是一種戰術、一種權力轉移,旨在將不安全感從源頭移轉到目標對象。這是嘗試藉由從心理上剝奪目標對象的能力,來維持權力和控制。表面上這種做法被稱為「回饋意見」或「指導」,但實際上卻是一種心理戰。
需要說清楚的是,霸凌者跟嚴厲的上司不能畫上等號。霸凌者極盡可能地掌控,藉此提升自己的地位,而嚴厲的上司則使用權力,做為控制團體成效和提升他人的方式。
嚴厲的上司會設定很高但可以實現的標準,並讓每個人為自己負責。嚴厲的上司在下屬表現好時會予以肯定,也會接受應承擔的指責,而不是搶別人的功勞,自己失敗卻怪罪他人。嚴厲的上司懂得包容而不搞分化,並能冷靜直接地提供回饋意見,而不是在公開場合飆罵,當眾動粗或在背後說人壞話。
負面回饋意見永遠不會讓人感覺良好。但嚴厲上司提出的負面回饋意見,很少感情用事讓人難以招架。當權力高過你的人,對你做出不必要的批評,對你很嚴苛或故意貶低你,似乎以批評你為樂,而不僅僅是批評你的工作,甚至還過分到出言恐嚇,為難你或威脅你,這時你面對的不是嚴厲的上司,而是霸凌者。
■ 自大狂
有時濫用權力是為了向已不在身邊的人證明自己有價值。常見的故事情節是,知名領導人努力不懈地追求卓越,是為了向從小就沒照顧過他且虐待成性的父親,證明自己有能力。
對於自大狂來說,每次社交互動都是一次大好機會,讓自己掌握權力、聲明身分地位,並提醒其他人自己多麼重要、多麼被需要,以及多麼特別。跟自大狂的關係若無法達到此項目的,這種關係就無法運作。自大狂無法接受失敗,甚至犯錯。自大狂在成功時會搶著居功,失敗時就怪罪別人。他們覺得自己有權享受特權,即使那不在其應享的權利範圍內。這種人認為凡事必須以自己為中心,總是把場面搞成非他不可,如果沒了他,事情就做不下去。
■ 花花公子
有時,當權力導致不當性行為,原因就出在身居高位不勝孤獨。根據一些心理學家的說法,那些擔心自己不討人喜歡的男性掌權者,會向他們遇到的每個女人求愛。權力也會讓人變得偏執,質疑人們接近他們有何居心,就會再三測試別人是否真心愛他們。
有時,當權力導致不當性行為,那是因為另一種不安全感作祟。以男性為主的世界中,需要不斷測試並證明自己男性力量。當使用權力是為了維護社會主導地位和優越感,權力就跟侵犯行為產生連結。同樣地,當使用權力的目的是要取得支配地位並證明自己的性能力,那麼權力就跟性產生連結。
我們所有人都有需求,也有不安全感,但是處於權力地位時,人們就會為了滿足需求和消除不安全感而採取行動。
我們最近看到的性騷擾事件中的主角,許多人有強迫症,有些還有戀物癖。他們工於心計又有反社會人格,對有職業前途卻毫無戒心的年輕女性進行剝削,讓她們只能服從,別無選擇。他們操縱、威脅,有時還會下藥或以暴力強迫對他們沒有興趣的女性。
自我感覺強大的人,不會表現出這種惡劣行徑;感到絕望的人,才會犯下如此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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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
《#懂權力_在每個角色上發光》
史丹佛MBA爆棚選修課, 擊敗沒安全感、霸凌, 讓自己被需要就能自信發揮影響力
Acting with Power: Why We are More Powerful than We Beli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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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黛博拉.葛倫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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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好:
因為能分享的篇幅有限,所以很多精彩的案例都沒辦法呈現。不過,即便只有摘文裡的說明,也足以讓我們辨識我們身邊這樣的人。
我猜,大部分人看完這三種人,腦中不難找到生活中相應的名字。儘管我們的辨識不一定那麼準,但預先保護自己倒是可以執行。
實在很可惜的是,這本書裡還有好多精彩內容,只能請大家去翻翻看了。這篇是這本書的最後一篇了,歡迎去參與贈書直播。今天晚上也有直播,不過沒有送書,也歡迎參與。
祝願您,能明白自己的價值,也能早一點覺察想要透過越界來證明自己的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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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9期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之爭點聚焦於公司減資、法人意思形成之多數決與畸零股東意志等。藉由最高法院判決之內容,分析現金減資與提升經營績效、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與維護股東權益間之連動,具體分析判決之案例事實內容與所涉之法律爭議,廖大穎老師評析該最高法院判決之妥適性,並提出自身意見,值得一讀。
✏關鍵詞:減資、資本多數決、誠信原則、濫用權利
✏摘要:
民國(下同)104年初始陸續在報章雜誌上披露,相關臺灣商○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印書公司」)的新聞,例如「臺灣商○印書館於(去年)上月8日從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遷往新北市新店區……讓已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新店,更富文化色彩與書香氣息,而陪伴老主顧多年的雲五大樓,也將走入歷史。
✏試讀
🟧減資與企業策略
增資、減資是資本額增減的相對概念,即實務上之股本變動,在章程明定資本額(公司法第129條)與現行法採授權資本制(公司法第130條)的架構下,相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的變動,與如何兼顧保護股東、債權人權益的議題,依法所定的程序,完成公司之增資、減資。至於減資,一則是因公司財報計算上,平衡公司資本總額與現實財產的不一致,例如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無法以公積填補該虧損時,依減資方式處理,稱為形式上的減資,但如此整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縮小規模,並無實際資金之返還,僅在虧損作帳上的移轉,亦稱為計算上或名義上的減資。二則公司因事業未如當初預期或經濟環境變化,致生公司資金過多時,為整理公司過剩的資本,依減資程序,將公司現實財產,返還給股東,屬實質上的減資,明顯不同於因彌補虧損的形式減資,此為實務上俗稱的現金減資,以減少公司的積極財產,且實質上減資的操作。
🟧減資99.996%與特定股東外之所有股東全數畸零股效果
針對本件商○印書公司減資高達99.996%比重,雖非結束事業,全部返還股東股款,但因減資的結果亦造成除股東雲○基金會1人外,其餘的所有股東持股「畸零股化」現象;質言之,這減資結果的實收資本100元發行股數10股,雖亦非構成「股東不滿二人」,即公司法第315條之法定解散事由,但在減資計畫原本預期「剩10股,而僅股東1人持有5股,其餘股東全數都屬畸零股」之提案,在股份不可分性的設計下,打破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所指摘「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則非所問。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是以,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的大原則,思索如此減資動機,實令人費解。
🗒全文請見: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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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目前在日本修民法的課程
想把台灣的民法拿出來做比較
以下是日本的宇奈月溫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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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土地上有別人的建物或是東西
然後像所有人要求高價買下被佔有的地
結果被判敗訴的案例
想請問台灣有沒有類似的案例?
P.S. 我不是法律專攻,不太懂的地方請大家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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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1.103.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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