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9期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之爭點聚焦於公司減資、法人意思形成之多數決與畸零股東意志等。藉由最高法院判決之內容,分析現金減資與提升經營績效、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與維護股東權益間之連動,具體分析判決之案例事實內容與所涉之法律爭議,廖大穎老師評析該最高法院判決之妥適性,並提出自身意見,值得一讀。
✏關鍵詞:減資、資本多數決、誠信原則、濫用權利
✏摘要:
民國(下同)104年初始陸續在報章雜誌上披露,相關臺灣商○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印書公司」)的新聞,例如「臺灣商○印書館於(去年)上月8日從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遷往新北市新店區……讓已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新店,更富文化色彩與書香氣息,而陪伴老主顧多年的雲五大樓,也將走入歷史。
✏試讀
🟧減資與企業策略
增資、減資是資本額增減的相對概念,即實務上之股本變動,在章程明定資本額(公司法第129條)與現行法採授權資本制(公司法第130條)的架構下,相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的變動,與如何兼顧保護股東、債權人權益的議題,依法所定的程序,完成公司之增資、減資。至於減資,一則是因公司財報計算上,平衡公司資本總額與現實財產的不一致,例如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無法以公積填補該虧損時,依減資方式處理,稱為形式上的減資,但如此整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縮小規模,並無實際資金之返還,僅在虧損作帳上的移轉,亦稱為計算上或名義上的減資。二則公司因事業未如當初預期或經濟環境變化,致生公司資金過多時,為整理公司過剩的資本,依減資程序,將公司現實財產,返還給股東,屬實質上的減資,明顯不同於因彌補虧損的形式減資,此為實務上俗稱的現金減資,以減少公司的積極財產,且實質上減資的操作。
🟧減資99.996%與特定股東外之所有股東全數畸零股效果
針對本件商○印書公司減資高達99.996%比重,雖非結束事業,全部返還股東股款,但因減資的結果亦造成除股東雲○基金會1人外,其餘的所有股東持股「畸零股化」現象;質言之,這減資結果的實收資本100元發行股數10股,雖亦非構成「股東不滿二人」,即公司法第315條之法定解散事由,但在減資計畫原本預期「剩10股,而僅股東1人持有5股,其餘股東全數都屬畸零股」之提案,在股份不可分性的設計下,打破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所指摘「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則非所問。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是以,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的大原則,思索如此減資動機,實令人費解。
🗒全文請見: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訂閱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8/31前,教科書滿2,000元贈好書一本:http://qr.angle.tw/svu
權利濫用誠信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目錄
【裁判精選】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
🔸行政法裁判精選──以行政處罰為中心/李建良
🔸刑事法裁判精選──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憲(釋801)/林鈺雄
🔸商事法裁判精選──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108台上大4349刑事裁定)/邵慶平
【裁判評析】
🔸誠信原則適用於拆屋還地事件之衍生難題──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吳從周
🔸股東會決議之多數決與權利濫用之判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曾宛如
🔸再論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所得──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薛智仁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訂閱 #月旦雜誌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月旦講座 會員http://qr.angle.tw/m7v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權利濫用誠信原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客電台:法律也有忍術無限放婚假術嗎?
——
📌 本集節目由「SmartMike+ 智慧藍芽麥克風」贊助播出
【智慧藍芽麥克風 法白專屬優惠:第二件 6 折】
可以使用於手機和相機
拍攝影片時同步同步收音,並且有多重降噪功能
無論是Vlog、採訪,清楚高音質的音檔都可輕鬆上傳或後製
體積小巧但功能強大,是少見的收音神器
現在去法白官網購買,第二件立享 6 折優惠!
衝吧🎤 https://plainlaw.me/product/smartmike/
——
📰 這禮拜聊的第一則新聞是:
一位銀行員為了爽放 32 天婚假,在 37 天內,連續與同一人結了 4 次婚,又離了 3 次婚。但是銀行後來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 8 天婚假,這名行員認為銀行還欠他 24 天的婚假,於是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
結果銀行被認定違反《勞基法》開罰 2 萬元,銀行而後提起訴願。
——
➤ 法律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可以請婚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說,勞工如果結婚要給他放 8 天婚假,期間薪水照給。
➤ 真的可以爽放婚假了嗎?
理論上,這名銀行員結 4 次婚,好像就可以爽放 32 天婚假。一直結婚一直爽,一直婚假一直爽。
真的是這樣嗎?
然而,民法規定,行使權利的時候不能以違反公共利或損害他人為目的,否則就是「權利濫用」。此外,也要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勞動局在接獲銀行員檢舉時,應該要審查他有沒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如果有的話,可以減輕或減免對雇主的處罰。
因此,訴願委員會認為,北市勞動局在開罰時沒有考慮到銀行員有沒有惡意濫用婚假的情形,沒有釐清銀行拒絕婚假這件事到底合不合法,因此撤銷勞動局對銀行的裁罰,並且在 60 天內重新調查、作出一個新的處分。
所以,想要放無限婚假,可能還是沒有那麼簡單呢。
——
🎧 現在打開你的 Podcast app 聽這集:
Apple Podcast https://apple.co/3wXmkPz
Spotify https://spoti.fi/3mOs61a
——
🌟 本集精彩重點 🌟
✓ 屏東假車禍真擄人悲劇案件
✓ 現行台灣刑法、家暴法可以解決嗎?
✓ 國外怎麼規範跟騷行為?
✓ 日本「桶川事件」,被殺了三次的女孩?
✓ 臺南人的驕傲:如何認定職災上下班的「通勤路徑」?
✓ 為了婚假結了又離、結了又離,違反法律嗎?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政治歸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