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作選篇(之38、39)
(兩篇舊作:《謊言的哲學,發表於2018年1月4日;《外慚清議,內疚神明》發表於2018年1月5日》)
謊言的哲學
「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是真理。」習慣說謊的政治人物,或對不停重複的同一謊言極感無奈的人,都似乎無法不同意這句話。
說這句話的,相傳是德國納粹黨宣傳部長戈培爾(Paul Joseph Goebbels,1897-1945)。最近讀到一篇文章,引述他一段類似的話,內容卻大不同,他的原話是:「謊言重複一千遍,也不會成為真理,但謊言如果重複一千遍而又不許別人戳穿,許多人就會把它當成真理。」
這說法就符合事實了。謊言就是謊言,怎麼可能因為說一千遍就變成真理呢?謊言被許多人當作真理的原因,是不許人戳穿,或沒有人戳穿。
自從中國1958年發起大躍進和全民煉鋼以後,我就再也不相信「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這句話。「下愚上詐」是中國千多年的國情。首先,民眾都為自己的生活奔忙,無暇去瞭解分析時政;其次,如果資訊來源單一,又不許人戳穿的話,即使再智慧的群眾也只能是愚民。
說起戈培爾,他雖然是納粹黨以意識形態欺騙民眾的主導者,但他不是蠢人。他出身勞苦家庭,用獎學金完成哲學和文學博士學位。他曾經夢想當一個小說家或者記者,如果不是遇上希特勒,文學世界也許會有他的一席之地。加入納粹黨以後,他的才華得以充分施展,很快就成為納粹黨內僅次於希特勒的二號人物。憑藉廣博的學識和超凡的口才,他被人讚譽為「 宣傳的天才」,「 創造希特勒的人」。而隨著納粹敗亡,1945年5月1日,年僅48歲的戈培爾和妻子將他們的6個孩子毒死,然後讓黨衛隊員從背後向他們開槍,追隨一天前自殺的希特勒而去。
戈培爾留下許多名言,有些居然被後世的獨裁者或繼承或無意識地仿效。比如這一段:
「如果撒謊,就撒彌天大謊,彌天大謊往往具有某種可信的力量。而且,民眾在大謊和小謊之間更容易成為前者的俘虜。因為民眾自己時常在小事情上說小謊,而不好意思編造大謊。他們從來沒有設想編造大的謊言,因而認為別人也不可能如此厚顏無恥……極其荒唐的謊言往往能產生效果,甚至在它已經被查明之後。」
建造共產主義美麗天堂,十五年趕上美國、七年超過英國,解放全人類,2000年全球實現共產主義……都是彌天大謊,卻讓當時幾乎全國民眾深信不疑。
戈培爾其他名言:「宣傳如同戀愛,可以做出任何空頭許諾。」「即使一個簡單的謊言,一旦你開始說了,就要說到底。」「宣傳的基本原則就是不斷重複有效論點,謊言要一再傳播並裝扮得令人相信。」
戈培爾堪稱謊言的哲學大師。現代的政治說謊者無哲理可言,根本不在意謊言效果,總之以強權硬撐「謊言九鼎」。(2018.01.04)
外慚清議,內疚神明
「晚清四大名臣」之首的曾國藩(其他三人為李鴻章、左宗棠、張之洞),1870年因處理「天津教案」,被朝野上下罵得體無完膚,他累累道歉,在家書中寫下「外慚清議,內疚神明」八個字。這是中國帝制時代掌權者,無論君臣,都仍然保有的對上天的敬畏和對良知的自省,可以說是從政做人的底線。
1870年6月,天津的法國天主教育嬰堂接連死了三、四十個幼兒,數千民眾到教堂示威。法國領事豐大業(Henri Victor Fontanier)往見三口通商大臣崇厚,開槍恫嚇,又在路上向天津知縣劉傑開槍,擊傷劉傑家丁。憤怒民眾毆斃豐大業,殺死十多名修女、神父和法俄僑民,焚毀瞭望海樓天主堂、仁慈堂和法國領事館。事發後,英、法等七國軍艦集結天津口,發出最後通牒,要求懲罰辦肇事者和賠償。清政府派直隸總督曾國藩處理,曾國藩將天津知府和知縣革職充軍,殺民眾16人,充軍25人,賠款修建教堂,清政府並派崇厚赴法國道歉。這就是著名的「天津教案」。
曾國藩奉朝廷之命,審時度勢,基於弱國無外交,不能不屈服於強權,卻承擔了賣國之罵名,朝野與知識界,包括左宗棠,都認為懲辦地方官非明智之舉。他發佈的《諭天津士民》的告示,對天津民眾多所指責,朝廷官員及民眾「詬詈之聲大作」,甚至稱其為「曾國賊」。曾國藩對責難無一言分辯,還自掏了大筆錢私下安撫蒙冤者及遺屬,在家書中寫下「外慚清議,內疚神明」,說「萃六州之鐵,不該鑄此一錯」,從此隱蔽不出,更「憂憤成疾」,一年後即病死。
帝制時代,即使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但朝野間仍可以有與「中央」意見不同的議論,此謂之「清議」。位極人臣的掌權者,雖沒有立法、司法的制衡,儘管處理政事是權衡輕重利弊而非出於個人利益,但面對「清議」仍然有羞恥心,感到慚愧。帝制時代儘管沒有權力制約皇權,但舉國上下仍然相信「天子」之上還有「天」,冥冥中舉頭三尺有神明,因此遇有地震之類的天災,皇帝相信這是上天對他主政的警示,視之為「天譴」,於是會下「罪己詔」。位高權重之臣,做了一些傷害到老百姓的事,會對神明感內疚。
馬列主義政權,無三權分立、法的統治、公民的人權和政治權利,無言論自由,甚至在黨內也滅了不同聲音,社會無「清議」。馬列建基無神論,毛澤東宣稱「和尚打傘,無法(髮)無天」,又開山劈地、破壞自然來曲解「人定勝天」(古語「人定勝天」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人謀的因素比天命還重要,而不是指人可以勝天)。這個不畏天,不畏神明,沒有制衡的權力,是人類自古以來最絕對的權力,也是最絕對的腐化魔怪。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清議式微,輿論漸赤化;神明,既不畏亦無內疚。自稱是基督徒、天主徒的高官、建制派,他們做盡迎合無法無天政權的事,你能設想他們會「外慚清議,內疚神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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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意思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個不等值的巡官~
錯誤的政策才是造成混亂最大的罪魁禍首(文長慎入)
2007年1月因為業務移撥的關係, 我隨著業務移撥到移民署上班, 在那之前我是在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的外事巡官!
當時的時空環境背景, 巡官是一個非常令人敬畏的職務, 在鄉下地方若是能升遷到巡官這個職位, 是受到鄉里間仕伸的景仰與黎民百姓的尊敬,那簡直喊水就會震動的局面( 那時候的時空環境這一點也不誇張)!
巡官的產生,大部分是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才能取得的資格, 另外基層員警也有年資到了(己升巡佐),依序到警大去受一個巡佐班的訓練,取得任官資格後,也可以當巡官, 另外警員要努力的話,也可以經由考試的方式去取得二年制的技術學院資格,進警大受訓,兩年畢業以後取得巡官的任用資格,它的遊戲規則是要看你服務時候的功獎佔一定比例,加上自己讀書考試的分數加總起來全國的警察去考試評比優勝劣敗,就看自己下的苦功及讀書的功力,許多的基層警察,為了要進官校取得巡官的任用資格,無所不用其極的爭取功獎,爭功諉過的比比皆是,這有許多社會新聞都有報導我就不再多說 ,背後的原因大都只是為了要爭取升巡官的機會!
但我到中央警察大學進修這個管道與大多數的人不太一樣,那種考試完全不計算自己工作時的功獎, 只看你考試的成績,它更特別的是,考試的時候並沒有選擇題,完全都是申論題 ,換句話說你肚子裡面沒有點東西到考場是完全屁不出來的! 而我肚子裡面的東西就是工作這十年來親力親為, 什麼事都是自己動手做換來的經驗!
我那時候在警察總局外事課,看起來像內勤, 但實際上因為剛到警察局報到的關係是一個菜鳥,根本整個台東縣警察局的涉外案件,都是我處理,因為發生的時候都是三經半夜,從台東最北到池上,南到森永加起來有150公里以上這麼長,我都是一個人開著公務車前往處理,隔天早上8點還要去上班,雖然警察局內部也有配置司機工友,但因為當時司機工友大哥們年紀都大了,我當時年輕仗著自己體力還好,我都請他們繼續休息,我一個人拿著公務車鑰匙就出發了,協助偏遠地區的派出所處理發生的涉外案件,幫忙問筆錄之類的,現場有時候還要充當翻譯,甚至遇到現行犯的狀況也要陪著到地檢署充當司法通譯一下,回到辦公室還要打報告傳真警務處做結案,有時候取締到非法的外國人在警察局收容時的證件沒有備齊全送不回國,還要幫忙他們到各國駐台辦事處協助辦理護照還有籌措機票款,為了要遣送他們回國!
記得當時有很多非法的雇主還有仲介故意不付那些外勞機票錢,都被我叫來警察局一一恐嚇警告,請他們將該還人家的錢吐出來!大家都乖乖的還給人家,我當時覺得這麼幹還蠻高興的,小有成就感 XD!
記得當時要遣送外國人是要送到桃園中正機場,高雄小港機場並沒有飛機飛往國際線,台東這裡的特殊地理環境我們要遣送外國人,必須開車到桃園然後再從台北坪林宜蘭花蓮一路開回台東, 每次出去遣笑勤務就是繞台灣一週,比較誇張的是我們公務車除了加油之外中途並沒有熄火,總共16個鐘頭就可以繞回原點!
我這樣子的苦差事工作,最高1年總共出差69天,也就是我每年最高繞台灣23次! (因為超過40公里以上嘉義以北一次出差就是3天 ),但是我當時並沒有什麼怨言(除了累之外)!因為一路上的風景都還蠻好看的!
我當時好像是和電影阿甘正傳當中的主角一樣,什麼工作我都去做 因為覺得非常的新鮮,也沒什麼抱怨,也曾經分派也到台北出差負責李前總統就職大典的外賓安全隨扈10天的苦差事,雖然住的是大飯店,但每天都要配著槍睡覺,那種奇怪的工作說起來也非常的特別,我當時是負責帶甘比亞副總統,那一團外國元首在台北市的交通聯絡和外賓安全的工作是我和另一個警政署外事警官隊的科員一起負責,除了認識到許多的兄弟 還有外國的友人之外,更獲得許多人這輩子不都可能得到的寶貴經驗,就是因為這幾年從事基層外事警察特別的經驗,讓我在考試的時候發揮的淋漓盡致,基本上我根本不用準備什麼!
我當時是以專科警員身份直接跳級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究所,中間跳過大學部那一級,但那考試對我來說一點也不難,我就是自以一個最基層的外事警察經驗,不過是把自己多年來的經驗寫到考卷上而已,記得當時我第一年去考備取第一,第二年我再去考一次就是正取第一! 這也多虧了這幾年來許多工作都親力親而累積的經驗!
在研究所畢業之後我是一個人從學校畢業所以並沒有馬上分發,我自己因為要隨業務移撥到移民署所以也並沒有想要當巡官, 我厭惡警察這個制度,我痛恨這個制度和裡面官僚的作風,當時這個抬頭對我來說已經沒有意思了!後來人事室還是告訴我必須去做一個升等要不然將來很吃虧,於是我自己跑到警政署的人事室,去找任免科的科長請他幫我分發巡官,很幸運的我在同一個單位有一個外事巡官缺與是我原地就升了外是巡官!
記得當時人事只給我一個兩線一星的階級章,叫我自己戴上製服上, 過了好久他們才在一個會議上叫我去給警局長授階,後來我太太還把授階的照片扔了,我也沒有要再找回來的意思
而我穿著巡官的製服第一份工作還是遣返外國人!台東縣警局的同事根本不知道我生了巡官, 第一個看到我穿巡官制服的竟然是屏東草埔隧道那一頭的草埔派出所值班同仁, 他以為是新來的巡官來查勤了所以趕忙出來向我敬禮! 其實我只是路過去上廁所而已, 當時還小小驕傲了一下,心裡想著我家裡三代沒有當官,這代我大概當了最大的官了! 同車一旁戒護跟我一起出差的同事邱儒先上車的時候在旁邊笑到肚子痛!但後來我也到移民署去了,所以這個巡官對我來說其實沒有什麼意義,因為移民署根本就不重視巡官這個職務或是經驗!這個以後再談~
其實今天說書的重點是,巡官這個職務,在現今警察的環境當中已經不那麼的稀奇了,因為整個制度的關係一大堆人等著要升巡官, 只要3等特考或是當時的乙等特考有通過的人都可以有機會到警大去受訓出來就可以任巡官,現在的巡官感覺上有一點警員化的感覺,到處都是等著升巡官的基層同仁,而這個現象並不是突然爆出來的
早在數10年前就已經有人提出來檢討為什麼國家考試通過的不能勝任巡官一定要在警大做另外一次考試?後來基層同仁大家努力,甚至和警政署打官司,去做大法官釋憲,大法官最後也認同這個道理,於是就廢止了原來警政署的自己那個不合理的官職分立的行政命令,於是所有考過的三等的警員都可以依規定排隊到警大受訓, 這人數目前至少有好幾萬人吧,搞到現在巡官變成警員化在也不那麼等值或稀罕,大家都是巡官!
只是這個制度早就是有問題的, 而這個問題早在數10年前就可以解決並且承認錯誤做改革,但警政署就是鴨子嘴硬不想改後來才被 基層警察同仁用司法的力量在體制外做大法官釋憲強迫他們改,可見行政機關並不是不會做錯事, 而是他們經常做錯事 死不承認,而是人的觀念趨近於官僚和保守不肯做改變,把一些人應有的權益忽視了而自己高高在上自以為是!
換句話說今天這個混亂失序現象,最應該負責的還是當時就可以改變這個情況的決策者
這個小故事讓我深深覺得,只要是有人,就一定會有一些偏見或是觀念與民主潮流不相符合或甚至侵害人民的權益,而能夠防止這一切就是要建立良善的製度, 並且要監督這個制度的實施作權力的製衡才能夠為大家謀福利!
而這一切,並不是一個警員,巡官或是署長能夠決定的, 唯有良心的參政者或執政者, 才能有辦法改變這一切 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製度
人家常說,你不參與政治總有一天就讓政治玩死你!
我想要改變一切就從參政開始, 這也是我當初亦然決然決定從政這條路的心情和態度,我想要改變這一切, 改變台東,改變我們的未來!
#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
#制度的錯當然是管理人員的錯
#你不玩政治你就等著讓別人玩死你
#建立制度才是最重要的工作
#改變台東改變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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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 】
⒈
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凡從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上述秩序(憲政秩序)意指,德國是一個民主的及社會福祉的聯邦國;主權在民及三權分立原則;立法必須受到憲政秩序之約束,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及基本法律原則。該項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⒉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目的通常都是為了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是基於公民不服從主要目的在向公眾訴求,欲透過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來喚醒與說服大眾,所抗議的法律或政策牴觸了重要的政治道德原則。公民不服從是一種表達政治意見的特殊形式與最後手段,即令觸犯法律規範,仍然處於忠誠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界線內,因而避免使用暴力。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道德正當性,來自於促成沈默的大眾與政府對於重大法律或政策議題的表態,藉此形成公共意見,而擴大、深化民主的實現。
⒊
違法性是從法律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與從政治道德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不同。公民不服從並無法以其政治道德的正當性,即認其合法,亦不因其不具政治道德的正當性,而認其違法。多數決原則固為實現民主政治所不可或缺,但不應永久剝奪暫時的少數爭取成為多數的可能性。一個公民不服從行為是否實質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且公民不服從概念內建的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僅具違法性之表徵,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取決於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尚難謂公民不服從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無阻卻違法可能。
⒋
犯罪行為的不法內涵(違法性),是由行為非價(法規範之違反)與結果非價(法益之危害)所組成。依實質違法性觀點,阻卻違法事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保全優越利益,係阻卻違法事由共通的指導原則。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不罰的法理基礎,在於法益權衡及手段相當。而避難過當減免罪責的法理基礎,則在於行為的不法及罪責內涵大幅降低,行為人不具可非難性。立法者列舉之緊急避難法益,雖僅有上開屬於個人人性尊嚴基礎之個人法益,未包括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等整體法益,但社會法益係以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為內容之法益,涉及社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安全與福祉,而國家法益係以憲法所賦予國家一定之基本政治組織與統治權力為內容之法益,乃國家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所不可或缺之外部的前提條件。該等整體利益,同有受保護之必要。且就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而言,緊急避難可謂係體現刑事不法利益衡量原則的一般規定,並不排斥整體法益的避難適格。
⒌
基於憲法的優越性,法院之裁判應遵循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並應充實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對於行為人為保全整體法益,犧牲其他法益,而其避難手段涉及基本權利的行使,欲保全者為處於危難情狀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包含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共和國原則、民生福利國原則)時,本於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性,其實質違法性、罪責之認定,應比照個人法益之緊急避難進行利益衡量,於符合存在急迫的危難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救助之意思,避難行為係出於不得已(即合於必要性及利益權衡)之要件時,基於有利行為人,而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於行為人使用超過必要性或不符利益權衡的避難手段時,類推適用避難過當之規定減免其刑責,以彌補法定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之不足。
⒍
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倘抗議對象的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則屬抵抗權之行使範疇)時,依上揭說明,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⒎
事實審法院,對與罪名成立與否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魏揚、陳廷豪、江昺崙、劉敬文、許順治、李冠伶於原審辯稱:其等是為保衛憲政秩序而行使抵抗權,是公民不服從、緊急避難,得阻卻違法。縱認本案不具備行使抵抗權之客觀情狀,亦因其等認為民主機制已經失靈而實行抵抗行為,欠缺不法故意等語(見原判決第19至22頁、第49頁,原審卷(十二)第154頁、第158頁)。原審於判決理由僅謂:我國憲法與法律俱無賦予人民抵抗權。倘若公民不服從可以合法化,無異對民主多數決之破壞,有害法治。司法必須克制,做為法律執行者,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見原判決第43、44頁)。而未詳查上訴人等所為,是否有上開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情形,且全未說明其等有無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容許錯誤)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遽行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司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3695%2c20210118%2c1
__________________
周易老師有話說:
近期這則最高法院判決,詳細說明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以及人民行使抵抗權時之法律評價,非常值得參考。
此外,對於能主張緊急避難的法益適格,本判決也有詳細說明,似乎不限於個人法益,亦可對整體法益主張。此見解是否會成為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老師認為可以再觀察。
再者,本判決也告訴我們,最高法院承認「有利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當然,罪刑法定原則有沒有適用於阻卻違法事由,這個先決問題必須先討論,但本判決沒有詳論,有點可惜),但這樣的論述,毋寧是值得讚賞的。期待之後最高法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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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32 事件始末
01:41 為什麼這次奧地利的政治醜聞備受關注?
02:24 奧地利聯合政府體制是啥碗糕?
03:17 但這次事件,為何帥哥總理躺著也遭殃?
04:39 右翼是什麼意思?
05:17 右翼勢力為什麼在奧地利崛起?
05:44 聯合政府崩潰後,接下來事件會怎麼發展?
06:37 我們的觀點
07:39 提問
07:53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
|腳本:+🐟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人口只有 800 萬,奧地利如何在國際上站穩腳步?──透過我的「兩個家鄉」,看見小國的偉大力量:https://reurl.cc/7vgg5
→ 奧地利政府醜聞駭人 重挫歐洲極右勢力聲勢:https://reurl.cc/5y6Yq
→ 被盟友在「不信任投票」反咬一口,奧地利32歲總理黯然下台:https://reurl.cc/KnmNM
→ 憲政體制圖解:https://reurl.cc/3l0vM
→ 奧地利:https://reurl.cc/NmkV9
→ 【民視全球新聞】奧地利通俄門 重挫極右派? 2019.05.26:https://reurl.cc/GR9Wy
→ Austrian government collapses over Russia scandal:https://reurl.cc/Mxaqp
→ 歐洲議會大選:https://reurl.cc/zjv0y
→ 黑雲欲壓歐羅巴 ——簡述歐洲極右勢力近年的崛起(上):https://reurl.cc/e4e0x
→ 【歐洲議會選前震撼彈】奧地利爆通俄醜聞 極右派閣員倒台:https://reurl.cc/djERy
→ 歐洲議會選舉落幕 6大重點一次看:https://reurl.cc/jjNxp
→ Austria’s Sebastian Kurz surges ahead in polls:https://reurl.cc/O8ldy
【 延伸閱讀 】
→ 「奧地利就要燒起來了!」一支六分鐘影片如何徹底瓦解一個民選政府:https://reurl.cc/kjR4n
→ 帥哥總理被「不信任投票」推翻後,奧地利首次任命女性臨時總理:https://reurl.cc/Yr2Mn
→ 總統制、半總統制、內閣制傻傻分不清?政治學老師幫你一次搞清楚這三種制度差在哪:https://reurl.cc/1adnV
→ 聯合內閣理論:http://bit.ly/2N0xtMv
→ 憲政設計、政黨政治與權力分立: 兼論美國分立政府的運作經驗:https://reurl.cc/xjnxL
→ 歐洲的不滿之秋:https://reurl.cc/Z5paM
→ 奧地利極右翼候選人贏得總統大選首輪投票:https://reurl.cc/dj6zg
→ 庫爾茨下台聲勢仍旺 9月回鍋奧地利總理勝算大:https://reurl.cc/1ay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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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意思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3年1月9日立法會會議的延續
- 捍衞法治和司法獨立
張超雄議員:我發言當然是支持郭榮鏗議員的原議案,捍衞我們的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正如包致金大法官說,我們今天面對的,確是一場威脅香港司法制度獨立性的司法風暴。我們究竟還能否維持一個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制度呢?在我們面前,這正正便出現了變化。
代理主席,我們很清楚,權力會令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當然會令人絕對腐化。人類智慧發展到今天,我們知道,純粹倚賴人們自我約制是困難的,因為人性有善、有惡。所以,當一個專權、極權的政制出現時,往往會盛極而衰;好的皇帝、好的領導在位後,權力也會使他或他的後人變得腐化。專權帶來的後果必然是災難。因此,我們必須把權力分開。所謂三權分立,便是現代社會的一大進步。如果我們今天沒有三權分立的制度,無法將權力分開,互相制衡,社會、國家便不會長久。
所以,香港今天要保存這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回歸後,我們知道在中國的極權政體下,他們的三權並不分立,反而是三權合作,中央統治是一個極權的政體。因此,他們是三權服務一權,便是行政權、統治者和黨獨大。
然而,在回歸時我們說得很清楚,這個制度跟香港的制度距離太遠,我們知道香港在各方面均走前了很多,所以才要有《基本法》,才要在《基本法》清楚說明要讓香港終審法院擁有終審權,而並非把終審權交予中央。可是,這當然也有一定限制,便是在國防、外交、中央與香港的關係上,我們應該尊重中央,因為我們始終是中國的一部分。
然而,"一國兩制"的意思是,我們仍然可以維持三權分立的制度。在回歸後,我們的確在《基本法》看到,中央政府不能完全放心把所有權力交予香港的終審法院,所以要預留一個位置,讓人大擁有最終解釋權。
理論上,這項權力應該避而不用,不能輕易動用。很簡單,如果真的要三權分立,所有東西,國防、外交,以及與中央的關係除外,一旦經歷了司法程序,便要服從最終的決定,這樣才會有獨立性。可是,現在卻預留了解釋權,即是如果輸掉了官司,人大最後重新解釋了法律,以後的案件便要據此解釋來判決。換言之,人大是大獲全勝,我們甚麼都得聽從。
眾人皆知,每次人大釋法,便是對司法獨立的一次打擊。這是很清楚的,但這是一種折衷、一種妥協。中央政府要這樣才能放心,還有甚麼辦法呢?我們只有希望這是一項備而不用的權力。然而,到現時為止,這項權力已經用了4次,包括吳嘉玲案、莊豐源案,每次均造成相當大的打擊。到了現在這個階段,律政司司長竟然再次引入令人更害怕的做法,便是要求人大解釋,它的解釋會否包括籌委會於《基本法》擬好了多年後,在報告中解釋的所謂《基本法》立法原意,使之成為法律的一部分。
代理主席,這是很駭人的。據我理解,在普通法裏......我當然不是法律專家,但最低限度我們是看法律條文。我們不可以臆測法律原意,法律原意是任由你怎樣說的。當然,籌委會是可以作出解說,但如果籌委會在10年後、20年後又說出另一套立法原意,我們怎麼辦?換言之,我們是要任由它怎麼說。
如此駭人的事,律政司司長竟然也做出來,這是否破壞了整套普通法的精神呢?再者,司長更不能保證,如果法院判決無需尋求人大釋法,司長也不一定聽從。在莊豐源案中,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是梁愛詩,她也肯承諾服從法庭,但袁國強司長卻不肯承諾,他是否打算輸打贏要呢?他現在以這種方法推翻當年莊豐源案的判決,是否要終審法院自摑一巴掌呢?受影響的人被蒙在鼓裏,他有否通知他們已經完全失去了提出反對的權力?他是否在破壞法治精神呢?
所以,我支持原議案。謹此陳辭。
日 期: 2013年1月10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1時
地 點: 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
議程: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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