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欠缺 表示意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版上架🔆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 I
【作 者】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zs
試讀➔http://qr.angle.tw/rri
📚法學院基礎及相關課程最新圖書介紹➔http://qr.angle.tw/19t
✔擺脫傳統教科書按民法典編排順序的敘述方式,而依其對契約成立與生效的理論認識,重新建構法律行為體系,希望能提供民法學習上與法律行為研究上嶄新視野。
✔內容分為「法律行為總論」、「契約之成立」、「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能力及意思之欠缺」、「代理」、「契約不生效力」等六章,除探討傳統法學教育課程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外,尚囊括債編通則契約之成立與代理權授與、各種之債與契約成立有關之規定,及物權編物權行為等部分。
✔除因成年監護及物權法修正而改寫的部分及實務見解的增刪外,也試圖處理若干前版無暇觸及的交易類型及紛爭。在代理一章,作者更明確指出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本質的不同及法律原則之差異,商行為特殊性之認識對法律行為體系建構之完整性,不可欠缺。
【章節簡介】
🔺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
I、法律行為之概念
一、法律行為之本質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之功能性概念
II、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與債之關係
二、物權行為之概念
三、物權行為之要件
III、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
三、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第二章:契約之成立
I、要約
一、要約之認定
二、要約之拘束力
三、要約消滅
II、承諾與合意
一、契約成立概說
二、承諾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實現
四、特殊情形
五、合意與不合意
III、具有拘束力與不具有拘束力 之約定
一、契約拘束力
二、不具拘束力之約定
三、無償契約在契約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
I、總說
一、契約原則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三、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II、締約強制
一、締約自由與締約強制
二、直接締約強制
三、間接締約強制
III、契約方式規定
一、總說
二、不動產契約之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之效果
IV、契約內容自由之限制
一、牴觸強制禁止規定
二、違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約
🔺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
I、行為能力之欠缺
一、行為能力制度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意思能力不足高齡者之保護
II、虛偽表示
一、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謀虛偽表示
三、信託行為與借名登記契約
III、意思表示錯誤
一、總說
二、意思表示解釋與錯誤規定之適用
三、錯誤撤銷之要件
四、撤銷權之行使與撤銷之效果
IV、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要素
一、欠缺行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於表意人意思而發出
V、詐欺與脅迫
一、詐欺
二、脅迫
🔺第五章:代理
I、總說
一、歸責規範
二、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三、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II、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一、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三、代理權
四、效果
III、無權代理
一、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二、表見代理
三、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第六章:契約不生效力
I、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與種類
二、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
三、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四、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II、條件及期限
一、條件總說
二、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
三、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
四、期限
III、法律行為規定對物權行為之適用
一、具體適用情形
二、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關係
IV、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
二、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
三、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區別契約之要件
事項索引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zs
試讀➔http://qr.angle.tw/rri
📚法學院基礎及相關課程最新圖書介紹➔http://qr.angle.tw/19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