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蔡英文告妨害名譽案 彭文正教授答辯狀全文
被告彭文正詆毀國家元首,誑稱蔡英文於1984年未完成並繳交博士論文云云;其間蔡英文先後提出了五個不同的博士論文題目以昭公信,被告不以為然;告訴人蔡英文旋即提出與Mr. Michael Elliott合著,並含444個錯字之黑皮精裝博士論文一冊,被告視若無睹;蔡英文又指稱其2年獲得1.5個博士學位,被告仍不採信;總統府發言人且提出蔡英文之就學學生紀錄表,並表示因為太過優秀以至於免註冊免繳學費,被告依然不採信;發言人同時亦提出蔡英文之口試通過通知函及博士學位取得通知函,這兩份文件因為匆忙之故無人簽名,被告彭文正竟然不體諒;告訴人蔡英文總統宵旰憂勤無暇理會被告持續之騷擾,復指示證人教育部高教司長朱俊彰代為釐清,教育部高教司長於2019年7月19日,拿出一本蔡英文於2019年完成之黑皮精裝論文,證明蔡英文女士曾經以此博士論文於1984年間申請升等政大副教授,被告仍然不願相信;此外,被告竟然於2019年10月19日前往英國倫敦大學,親自查訪總圖書館及高等法律研究院圖書館之圖書館員;這還不夠,被告又親自翻閱蔡英文女士1984年畢業之同班同學Dr. Jose Monlina之博士論文兩相比對;尤有甚者,被告於倫敦其間,還召開了一場國際記者會,將其蒐證結果昭告媒體,對泱泱大國中華民國元首之不敬,莫此為甚。
此外,被告追究1980年代蔡英文同學在倫敦大學求學經歷也就罷了,竟然得寸進尺,意圖窺探蔡英文教授在台灣的任教經過,明知所有與蔡英文教授相關之東吳大學及政治大學聘任資料都已經配合修改並封存到2049年12月31日,蔡英文總統甚且派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劉建忻前往考試院任秘書長處理善後,被告彭文正仍然窮盡各種手段刺探蔡英文教授在1983到1992年間的任教和升等過程,實屬冥頑不靈、惡習不改。
被告彭文正係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新聞及大眾傳播學博士,雖無1.5個博士學位,但亦曾經擔任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及所長主任前後長達二十年,指導碩博士論文超過一百篇,不可能不知道博士學位相關規範,竟仍以蔡英文沒有畢業論文云云,連續詆毀國家元首。
被告於總統府發言人召開記者會說明之後,仍然不知收斂,於全國最勇敢之政論節目「政經關不了」中,天天抨擊蔡英文女士沒論文、假博士云云,至今超過450集,從無一天間斷;開播至今一年半期間,共累計8600萬人次收看,觸及全球6.6億人口,影響蔡英文名譽甚鉅。
「政經關不了」節目中竟然無視於司法素來為政治服務之生態,仍不斷挑戰司法,起底司法官為政治服務的優良事蹟;尤有甚者,該節目又有憑有據,致使21萬粉絲深信不疑,隨後被告又將節目內容濃縮翻譯成英文版,提供海外電視播放;除此之外,被告還不惜斥鉅資聘請英國律師在英國興訟,狀告國家元首。
被告彭文正明知告訴人證據皆已湮滅,仍然夸夸而談,跟不上證據的發展,又煽惑兩位素孚眾望的優秀律師為其辯護。被告身為知識份子,還擔任過第一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兼發言人,2013年承辦過檢察總長黃世銘和檢察長陳守煌洩密關說相關案件,理當暗熟法律實務,竟然於2019年11月12日隻身前往北檢投案,又打電話查詢告訴人姓名並請求開庭審理未果,無視於檢察官黃偉奔波忙碌於政治司法案件;對於書記官未必起訴之暗示,竟不知感恩、不識好歹,簡直自不量力,膽大包天。
基於以上羅列之積極犯意及變本加厲之犯後態度,請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以昭炯戒,以彰國法。
彭文正
2020/10/14
正犯後正犯實務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回到檢察學理來討論GG專案(新北警斬手騙票案)】
今天一整天,很多檢方的學長、同學與學弟妹發訊轟炸,表示對於法院給「緩刑」的標準、新聞的用語(新聞參見:https://bit.ly/2VfBsqb )感到介意,例如表示:「覺得很智障,是擾亂偵查、想拿績效、迫害人權吧」、「到底是在協助檢察官、還是摧毀檢方拘票的可信性」、「 協助檢察官咧,最好是我們要他們這樣幹」、「覺得高院這樣判根本打擊檢方士氣」……。
其實這也是長期以來的院檢(警)之爭,檢方總是覺得院方太過心慈手軟、不了解偵查中的艱辛,這點檢方跟警方的立場是比較像的,所以在輕判時,檢警就會站在一起。
不過這件案件就尷尬了,因為被起訴判刑的是警察...
如果要我以當初主動偵查並起訴本案(本案是由我起案,前半年只有我1人處理本案、1位主任檢察官支持本案、1位檢事官幫看監視器,除了6名協辦檢察官以及一組檢察事務官、以及負責調閱警方內部文件的督察系統外,為了案件的中立性,沒有其他司法警察參與偵查)的(前)承辦檢察官角度與觀點來評論,我的想法很簡單:
其實我對於緩刑沒什麼意見(畢竟認罪),重點在於「法律見解」的確認。其實法律見解的爭議不大,是新北警以及警政署高層自己在作亂,瞎掰硬拗,所以總是要讓地院和高院來矯正他們的「龜山法系獨門法律見解」。
(再幫大家回顧一下這個堪稱國恥的新聞,以及新北警高層的法學上重大發現:蘋果:https://bit.ly/3fwcUkv 中時:http://bit.ly/32QwMc5 )
這不是因為我離開檢察體系、不當檢察官了,才對於緩刑沒有意見,而是這就是我最真實、一直以來的想法。
偵查中蒐證的辛苦以及艱難,本來就是偵查機關(包含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的工作,法官判決有罪,就是對於偵查機關蒐證與舉證能力的肯定,至於刑度太低、緩刑標準太寬,可能跟被告與律師的訴訟策略與犯後真實悔悟、或臨訟表演有關,但不代表對於偵查機關的否定。
這兩者,是可以區分的。
坦白講,正如同過去很多警察私下對我的評論「學院派檢察官」,我對於是否給緩刑、法院從輕量刑,其實向來通常是沒有意見的,甚至常常還會跟檢方抱持不同意見,我自己過去起訴的案件中,也有不少建請從輕量刑的用語。我己案己蒞(自己偵查起訴並且自己公訴蒞庭)的案件,如果在審判中坦承、賠償被害人、願意賠錢支付公庫,又沒有什麼再犯之虞的,我對於量刑也不會有什麼意見。
當然,這樣的觀點,在過去一直都與警方主流意見格格不入——所以我希望在這件案件後,警方能重新思考他們內部那些「重刑追殺到底」的價值觀是不是有問題。
這件案件,對我而言已經是過去式,對於當初偵辦這件案件中的風風雨雨,其實意義在於學理上的探討。
從 #檢察學學理 來看,這件斬手騙票案被判刑的是警察,但 #最大的輸家其實是檢方。
檢察官一方面被認證成為間接正犯的「工具」(Werkzeug),也讓律師界不少人意識到對於「拘票」的判讀不能看形式是否有檢察官簽章,還要檢驗「實質合法性」。
另一方面,本案在當初偵查階段,上級的各類包含擋書類等手段,以及新北檢內部在暗黑論壇之亂,還有起訴後有完全沒看過卷證主任檢察官帶著一群不知反省核票有沒有問題的檢察官,集體議論「有發拘票哪有犯罪」、「破壞檢警關係」......等一連串荒腔走板的鬧劇,背後其實隱約透露出的,不只是醬缸氛為,或許也顯示出他們對於「核發出的拘票要被法院認證違法」有多大的恐懼。
這些現象,在在都驗證了檢察官群體中,有不少人對於檢察官做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在德國講到快要爛掉的傳統說法:https://bit.ly/2Z3SdWv )的角色與定位毫無認知;也驗證了檢察一體的指令權在我國實務的濫用(Der Mißbrauch vom Weisungsrecht ),以及以階級制作為指令權核心(Hierarchie als
Kernposition des Weisungsrechts)的現狀問題。
這也是這件案件為什麼在討論檢察官制度的課堂上,引起一位德國教授以及同學矚目,認為具有「啟發性」(sehr lehrreich)的原因。
遺憾的是,我不知道台灣到底有多少檢察體系中人,認識到這個問題在 #檢察官定位論上的意義。
不過,我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日後立法者要推動修法剝奪檢方的拘提權,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我應該會考慮採取支持立場——只是操作細節要如何精緻化,還要思考。
因為,除了在比較法立法論上,德國採取法律保留外,在台灣,這件騙票案,其實不是特例的個案。
圖片擷取自部分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2VfBsqb
正犯後正犯實務 在 城市山人 Mountain Urbanit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一起商業團山難,探討台灣的山域政策》
本山難發生於2019年3月,綽號「虎哥」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身為登山嚮導卻疑似判斷失誤,進而造成客戶在裝備不周的情況下不幸滑墜身亡。除了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逝者家屬的不滿更是非常強烈。
最近檢方認為他不專業、無責任感,還意欲透過媒體營造有利於己的輿論,足證犯後毫無悔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求處2年有期徒刑。
根據事後各方資訊所拼湊的現場情況,當時山上有積雪,隊員未配備齊全,他卻說可以繼續登頂,結果一位隊員不幸滑落摔死,其家屬認為嚮導難逃其責,是為起訴之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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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可大可小。
對於大眾來說,這就是個再普通不過的山難,頂多就是進入司法程序來決定領隊是否要負責任而已;但對於我來說,這一則小小新聞背後的是台灣登山環境長久以來的制度缺失,甚至不少人就連領隊/嚮導以及商業活動的意涵都一知半解,讓我們平白損失了建設性討論的機會。
以下就讓我細加剖析此事,望大家能有更全面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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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未有「使用者管理」觀念
走在步道上一眼望去,我們怎麼知道誰是自組團,誰是商業團?答案是沒有明確定義,但大家一樣都是在使用有限的山屋、營地空間,彼此之間乍看之下別無二致。然而即便沒有數據可供參考,常在熱門百岳路線上活動的山友,都能感受商業團體的存在感有多高。
施政應以數據為基礎,但如果沒有辦法區分這群人,也就不容易以客觀的角度來檢討現行制度。
打個比方,如果我們能清楚知道排雲山莊(全台競爭舖位最激烈的地方)和其他熱門山屋的使用數據為何,長期來看有多少舖位是商業團抽走,多少是自組團抽走,才能依此改善現有制度,例如引入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商用配額制或特許經營制度,保障公共資源分配上的平等。
究竟該如何應對「假自組真商業」的散兵游勇、層出不窮的人頭戰術、個資盜用、多地申請、連續申請等,國家公園管理處與林務局多半是力不從心。結果?申請到的團體或選擇避不見面,或臨時撤銷申請,讓眾山屋在兢爭最激烈的假日也能出現空位,對於那些長期籤運或網速/手速欠佳的山友來說情何以堪。
這一直是令當局最頭痛的問題,可是我認為只要開始進行使用者分類與數據統計,就能露出一道曙光。但分類的前提是清楚的定義,詳見下面的第2點。
2. 何謂「商業登山」?
入園證是眾生平等,一視同仁的設計,國家公園對領隊並無資格上的要求,也就是說任何人都能收費帶隊爬山。極端案例之中,出山難還能將責任推回給客戶,甚至呼叫直升機來載受傷的客戶下山,費用全民買單,自己的判斷不周、思慮不嚴、能力不足都不必受到檢討,商譽也缺乏公開透明的機制可供民眾參考。
當然──這是少數極端案例,但少數極端案例偏生容易成為突破同溫層的錐子尖端,長久下來其實會加深大眾對戶外活動的誤解。
承1.,我國對於誰才能「合法」辦理登山行程,非常地曖昧不明,也就是這曖昧不明,給了不肖業者施展的空間。看看現在靠山賺錢的業者們,有多少人成立了旅行社?有多少人以協會之名行營利之實?有多少人假借自組隊名義出團卻從未平攤所有費用?
實務上,資本額動輒數百萬的旅行社不是每人都成立得起,所以他們要不就依附在某旅行社名下「靠行」,要不成立美名為服務山友的協會,要不就以自組隊為幌子來執行業務。這不是業者不想守法,這法本身就是模糊的存在!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一直都認為應該採取美國政府對國有地上商業活動的定義:凡是任何活動牽扯到利益交換,包括金錢、服務、貨品等,都是商業行為。
對應到我國的律法,這玩意兒叫做「國家公園事業」,但猜測是因為許久以前的官員認為商業登山市場規模微不足道,故沒有積極推動。然而在高山嚮導證與傳統協會退場之後,商業登山活動日益普及,但我國的管理體制,就如同許許多多領域中的政策一樣,依然原地踏步,等待著立法與修法的變革。
或許《登山嚮導服務定型化契約》是個不錯的解法,但就如同本文所述,現在這個行業根本上還存在著許多定義上的模糊地帶,所以可能還有得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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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園收費簡介
更深一層討論,原則上台灣國家公園向來都是100%公帑支持,2013年政府曾動過收費的念頭,認為支出年年升高,應該以使用者付費換取更好的服務,卻遭到立委抨擊而不了了之,但2015年還是在國發會要求下通過了,顯示高層認同應該開闢財源來應付逐年升高的訪客人次。
近來實施收費制的錐麓古道據推測在去年就為國家賺進了600萬台幣,顯示這個模式不是行不通。雖然目前的案例都集中在觀光型的一日/半日行程上,但若套在山岳型國家公園內的多日登山活動上,以這種方式創造收入讓山屋/營地軟硬體服務、步道養護、垃圾清運等更好,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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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業登山,我們付的錢換來的是什麼?
無論是「領隊」或「嚮導」,在大部分如今的登山團體中,就是個拿主意的領導者。有跟過商業團的人,應該能記得隊伍裡走在最前面的嚮導;習慣自組隊的人,也知道隊上誰的資歷最豐富,且眾隊員都願意聽他的話。
然而在90年代,就有前輩觀察到「... 目前我國的登山團隊,對領隊的認識十分淡漠,甚至忽略其重要性,使得領隊的立場變得十分模糊;在另一方面,領隊所應具備的責任感亦漸之消失,逃避責任的風氣反而盛行起來 ...」
以上話語摘自1993年出版的台灣登山百科全書。就連快30年前就這樣了,現在的我們只能更糟,領隊該具備的技術、經驗、品格,對於新生代山友來說是個模糊的輪廓,虎哥也只是負面教材的其中一頁罷了。
我們付錢給人,讓他帶領我們爬山,主要就是因為自身能力不足,所以才交由專業人士管理風險。這就是以金錢交換服務,交換領隊/嚮導的知識、能力、責任,讓我們能平安地回家。
雖然這不代表客戶就免責,但假如是領導者的計畫與決定出了差錯而導致山難,那他即是有失專業,必須承擔或多或少的責任。即便「安全是自己的責任」,但消費者不就是為了保障安全而雇用嚮導嗎?
4. 虎哥之流能繼續帶隊嗎?是。
以往在傳統協會與大學登山社的體系底下,不適任的領隊會在通盤檢討後被剝奪帶隊的資格,甚至出現死亡山難後還會連累整個組織,遭到警察機關禁止申請入山證一年至數年不等。
現在商業框架底下的失職的領隊/嚮導,或是風評不佳的業者,我們可有任何辦法反制?除了上法庭自力救濟之外,沒有。承1.與2.,就連使用者管理與商業活動定義都不清不楚,這真是談何容易。
於是消費者陷入了一個只能自立自強的尷尬處境。對於大眾而言,誰會知道同行程不同業者的報價上差異會體現在何處?誰能輕鬆查到某業者的風評如何?假設某業者早就聲名狼藉、素有劣跡,為何還能持續穩定出團?我說過了,登山安全不是僥倖的安全,我們都不應該拿命賭在低價團的俄羅斯輪盤。
所以我才在去年登山研討會論文中建議政府(現在的主管機關是體育署)應該盡快確立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林務局轄區內營利是為非法,建立業者名錄,有個基本的列管機制,起碼能夠阻止極端個案繼續帶隊賺錢,以及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這不是反應過度。人命啊。這個時代,寄望跟團的客戶都能對自己負責只是種奢望,總是有依賴度特別高的一群人,甚至人數只增不減,除了長期宣導教育外別無他法;但另一方面,商業管理體制上的革新,是現在就能做的事情,雙管齊下豈不美哉?
以民間發起之嚮導協會等方式來促成有效管理、去蕪存菁,一直以來都有人在談論,但尚無實質進展,我們剩下的解決之道,無非就是讓公權力出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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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正是「2020脊梁山脈旅遊年」,但政府究竟想不想讓我們陳舊的體制與國際看齊,讓中外訪客都能滿意、安全地完成登山行程?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團結、監督,是我們公民擁有的最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