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發生一宗涉嫌虐待動物案件,也算承接著這個迷思,來一個小結。一男子以鹽殺蝸牛,警方以涉嫌虐待動物為由將其拘捕,男子獲准保釋候查。事件引來社會大眾頗大反彈,不少人認為警方「大費周章」「小題大做」。有說蝸牛老鼠是害獸,不應受到保護云云(即是死不足惜?)。但請重新檢視我們唯一保護動物的法例169章「防止殘害對待動物條例」:「動物包括任何哺乳動物……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包括殘酷地打、踢、惡待、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進行以上行為,即屬犯法。」
這鹽殺蝸牛事件幾乎是「全中」了──蝸牛是無脊椎動物,法例涵蓋。以鹽殺蝸牛,令動物被折磨下死去,屬不必要的痛苦。鍋牛並未對事主做成實質滋擾,行為屬「不合理」,如依法理解,警方執法有何不可?如此再一次反映出,在完善法例或加強執法之同時,似乎建立一個社會對動物正確的價值觀至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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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油尖警區動物罪案警察專隊在尖沙咀拘捕了該男子,原因是「涉嫌殘酷對待3只蝸牛」。警方在該男子家中搜到了他「犯案」時所穿的衣服和鞋子,將其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