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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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殘障津貼強制執行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影片讓我看了超難過。這兩天台灣網路上很多意見領袖跟著媒體花很多資源在聯美航空的批判上面。不知道他們能否花幾分鐘看完這影片,這不是個案,我在殘障社團看過很多無力的留言。責任不完全在司機,而是制度。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利益極大化,很多無障礙的設施只是為了因應法規,公車站設計沒有標準化的概念,輪椅上下車的板子用最低成本的設計,司機為了收入分秒必爭,政客做完秀就沒後續了,最後加上披著假文明的社會大眾,結果我不用大腦也知道會如何。」
身障搭車受辱日常,後半段痛哭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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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某個時刻的弱勢,請為有需要的人撐傘、出聲、伸援手,因為每個人,都是一個活生生的人,會流淚、會受傷、會有人在等他們平安到家。」... 改自 廖珮璇
(如果您願意轉分享,希望您能加上三段hashtag,讓行動更有用)
#你可以撐傘可以出聲可以伸援手
#讓每一個人平安到家
#司機謝謝您 #人權因您而實踐 #國家因您而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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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6小時,我比較冷靜了,想好好的把發生什麼事情,我心裡的感受,為什麼痛哭,以及我們每個人,能夠怎麼一起動手,讓台灣更好。
同時,我會提到政府、國家、社會可以怎麼透過政策性工具,來逐步改善這個狀況。畢竟我有公部門創新創業、青年參與公共等相關事務的諮詢委員經驗與身份,並且是社會創新領域的專業工作者,我有能力,有義務,更有責任把事情談得清楚。
況且所謂的社會創新,核心價值從來都不是便利貼、3D-printer、設計方法論,社會創新的真正目的,在於社會包容:「怎麼讓被國家、市場、社會給排除的人,能無所罣礙地,能有尊嚴地,享有生存資源,能在這個社會活動,能信賴這個社群,從而能自我實踐,活地像人一樣。」
而公權力規範、社會習慣、或是治理方式等「制度變遷」,往往才是社會創新真正能發揮效用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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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11點多,我在等857公車,幾乎是今天能搭乘的最後一班低底盤公車。公車在離人行道、離公車站一段距離的地方停車。我駕駛電動輪椅趕過去,揮了揮手。
公車當時,停在離人行道約3公尺遠的馬路上,司機坐在駕駛座上,揮手希望我從人行道上下來,他想把斜坡渡板直接放在柏油路面。
我表明我希望司機把車開近人行道,這樣斜坡度板可以直接放上人行道。有三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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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個原因:司機方便施作,絕大部分司機不願意降下車體,更不願意把斜坡渡板鎖上固定,即便你告知了,司機也會無視貼在後門的SOP表,不情願照做或發怒你拖累全車。
以我個人搭乘三重客運的經驗,我遇過三種說法:第一大類「我的車子不用鎖.這種的不用鎖」我事後有打給三重客運問過,總站表示沒進有不用鎖的車型,應該是司機不懂,已經加強過訓練了。(之後還是遇見很不懂怎麼鎖的司機)
第二類「我用腳踩住了,你直接上去,我在後面hold著」我因此摔板過兩次,「砰!」一聲掉下來,司機就會說:「你太重了,鞋子很滑」但其實好好上鎖就零風險。
而遇到第三種類「... … (弄半天,臉超臭,根本找不到卡榫點在哪裡) 」若我身邊有親朋好友,他們都會樂意直接去幫手。但大部分時間,我別無選擇地在那一小段上下坡時間禱告。
2. 第二個原因:放置在人行道上,斜坡渡板坡度就能減緩很多,我在爬坡不容易翻車,也不需要後頭人幫忙推,對雙方都安全。且坡度下降,就算司機不卡卡榫,發生風險的機率也大幅降低。(在車體不需下降的情境下,坡度幾乎是從45度降到15度)
3. 第三個原因:我所在的公車站,與柏油路面高低差將近20cm,而往來最近的斜坡,大約需要3~5分鐘的時間,這段時間,司機與全車乘客只能乾瞪眼為何不能發車,我也曾經用這種方式上車後,被陌生人碎嘴:「上個車你跑那麼遠,故意的喔,全車等你一個。」
且可能有車體放下斜坡渡板後,與人行道距離過窄,電動輪椅無法迴轉,需要麻煩他人搬移的風險。每一次搬移,都是助人者與受助者身心的煎熬。然而司機移個車,在接近午夜的無車當下,所需時間甚至不用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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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一開始,司機不接受我的建議,基於一些無法理解的考量吧。司機還是下了車,示意我趕快到柏油路上,因為上述三個原因,我堅定地拒絕,希望他把車靠近。
司機妥協了,接著就是噩夢的開始。
他大聲碎念了兩句,走向門口,用力的把手套脫下,砸到司機座位上,上了車。「砰」一聲關上司機座門。到關閉車門前,期間我持續聽見他的低語,我沒聽不清楚內容,也沒有勇氣搞清楚內容。(要先關車門,才能啟動移車)
(抱歉我影片中一開始的用字是咒罵,我並沒有聽清楚內容,卻在情緒激動下任意使用這個詞,我對司機道歉)
還在困窘時,司機移好車了。司機下車,走到後門拉出板子,舉高,在我還來不及反應時「砰!」一聲,砸了板子。(正常應該平放就好,不需再向下用力摔)我心頭一驚,受挫地趕緊上車。
說實在,這位司機並不是對我態度最差勁的;今天的乘車經驗,也不是有史以來最糟的。
但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我打電話客訴過、打到新北市交通局處檢舉過、臉書上討拍過、上過媒體懇求過,打電話給區域市議員過,甚至拜託過我的朋友,好幾位現任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協助關切過(當年任內我還不覺得搭公車議題嚴峻,沒有以此為提案)
以我一個受過高等教育,擁有豐富公民政治參與經驗,甚至某種程度上,握有發言權的人,我用盡了辦法,都沒能好好的,平安的,不讓人擔心的搭乘公車,返抵家門。
那其他人該怎麼辦?那那些眼睜睜看著我,看著身障者如此被對待的人們,怎麼敢安心的生小孩,怎麼敢安心的推嬰兒車出門;怎麼敢安心的老去,怎麼敢安心的讓家中長者出門;怎麼敢安心的,迎接充滿變數的每一天?
後來我情緒崩潰了,講的話也語無倫次,請各位原諒。我想說的是:
司機,您可能覺得我麻煩,透過摔門來表達憤怒。這很成功,的確威嚇到我與乘客了。
我先感謝您讓我上車,但請您記得,我也是我爸爸、媽媽的孩子,她們每天都等我回家,每天都在擔心她們的孩子,能不能遇上願意服務的司機,能不能不被羞辱的,好好的,平安快樂的回家。
我也不是只為了自己,也是為了這台車上每一個人,如果他們今天看到我是這樣的被對待,他們怎沒趕讓家裡坐輪椅的老人家出門?怎麼敢推著嬰兒車出門?怎麼敢生孩子?
如果這台車上有孩子,他怎麼敢好好長大?如果孩子因為看見了身障者被這樣對待,發現世界上最慘的事情,不是因為沒達成條件,而媽媽說妳不配當家人,只能當客人;如果讓孩子發現,有些人,在這個世界上被當成比貓的飼料碗還不如的東西,孩子怎麼敢在這樣的社會裡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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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幾次,我都自己躲在電梯痛哭,怨嘆我已經是個將近30歲的成人,有穩定的工作,創辦了社會企業 坪林街左邊,有相對受人欣羨的經歷,但我還是沒辦法讓家人放心,讓媽媽放心,知道我今天能順利地搭公車返家。
我已經是個將近30歲的成人了,我還是因為搭公車這件事情委屈了,我還是受傷了,有時候是心理、有時候是身體,我還是讓家人朋友為我擔心了,就為了這麼小的事。
今天,我更深深覺得自己沒用,我當過行政院青年顧問;我在無數的公私部門教授社會創新創業;我以專業能力,登上過諸如天下、商周、公視、關鍵評論網等一線媒體;我結識了幾乎整個青年世代台灣最璀璨的社會創業家;我受過幾乎是業界最好的師長前輩的提攜教誨,而這樣的我,卻連一間客運公司的兩條低底盤公車路線,都改善不了。
我今天談的不是整個台灣的無障礙公共運輸,而僅僅是這704、857這兩條路線,我連讓這兩條路線上的嬰兒車、輪椅、老人家,能夠安心回家,有尊嚴地回家,這麼微不足道的小事,都辦不成。我怎麼對得起師長親朋,我怎麼對得起我的幸運,怎麼對得起這個是社會?(大概是這個意思,人一哭起來就會胡言亂語)
最後,希望每一個人都能出力,如果司機放斜坡渡板時淋著雨,請您幫司機撐個傘;遇見服務輪椅的司機,請大聲地稱讚那個司機,請大聲的跟司機說再三謝謝,讓司機感受到,他在做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如果妳看到有輪椅、嬰兒車、長者揮手招車,而司機碰巧沒做出反應時,請勇敢上前,跟司機說:「請等一下,有人要上車,慢慢來沒關係,我願意等。」
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在自己的位置上出力,讓這個社會生存的本質,更適合我們每一個人。
#你可以撐傘可以出聲可以伸援手
#讓每一個人平安到家
#司機謝謝您 #人權因為您而能實踐 #國家因為您而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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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建議】
1. 各都會區試辦1~3條示範路線:不求一開始全部到位,只希望讓更多司機與乘客看見,這麼做,工作變得更輕鬆,社會變得更和諧。
2. 建構環境:公車能依序進站,適當停放至車格再行開門(車格應標明前後出口大概位置),乘客能有效率,好好排隊上車。
有隊伍,才不會爭先恐後,才能像捷運、鐵路依樣,劃設優先上車的排隊位置。即便不特別劃設優先上車位,有了整齊的一般常規需求隊伍,少數無障礙需求的乘客也更容易被發現,而不是混雜在人群中,沒人搞清楚他們是要進來,還是要出去。
台北火車站鄭州路口在我高中期間,基本就是排隊搭乘的,尤其是現在新站牌規劃完成,不僅是標示清晰,遮雨棚範圍擴大、整齊的行人道也更有利公車靠邊。
而台中台灣大道公車亭的建置,也是非常優秀,司機放板子時幾乎不會淋到雨,板子一拉出來與行人道高度接近,放置容易,我在臺灣大道,只遇過好司機。
(意思是我每次在台灣大道以外的經驗都 _____ ,還好大部分去台中都是出差,有薪水可以拿的日子總是神清氣爽,鳥語花香)
車格標示清楚,強制規定公車停放的好處,就是乘客不用追著公車,冒死橫越柏油路去搶位置。而且更能確定車門位置,在劃機車格,建置u-bike、取締違停、設置電線桿或其他路阻時,能事先判斷人流是否順暢。
(之前有碰上路口三線道,外側是公車格,警察居然緊對著公車格設置酒駕臨檢,讓三線道只剩一線能走,公車為了讓我上車,放板子,一暫停就堵住了車流,後面喇叭聲不絕於耳,全車乘客包括司機自然煩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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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置斜坡渡板,請強制司機依照標準作業流程。以下順序是我在公車後門旁貼的SOP表上看到的:
(1) 發現無障礙需求乘客(輪椅、嬰兒車、老人與菜籃、腳明顯骨傷、視障 …)先以車外廣播通知乘客禮讓優先上車
(所有低底盤,一定都配置有車外廣播,這是已有資源,沒壞的話一毛都不用再花)
就跟搬家道理依樣,一定是大型物件先上車,其餘小型物件在補在空位。我人生大概遇到50次以上經驗,都是一開始空車,人群爭先恐後上,然後司機再跟你說:「抱歉,車滿了,等下一班,很快就來。」
然後一等就40~50分鐘,才又下一台低底盤。但我從來沒有遇上我先上車,之後有想搭車的乘客沒搭上來的狀況,27年來從!來!沒!有!
反倒常常司機說上不了車,我堅持一定要上車,在司機臭臉與乘客不諒解下,還是順利上了車。有時候是上班遲到了,更多時候是我們已經等了30~50分鐘,過盡千帆,好不容易真的等到一台低底盤的版本(許多路線都是老式公車+微量低底盤班次輪值)
我已經比常人花了兩倍的時間在交通上,真的不能再花到四倍的時間給交通了。
大部分都是心理因素,不是真的擠不進。讓體積需求較大,體積彈性較低的適性乘客先上車吧,你不知道,他為了這一個低底盤班次,在佛前求了幾百年,而爭先恐後魚貫搶入的乘客捲起的,朋友,那不是落葉,而是他碎落的心。
(2) 盡量將斜坡渡板,置放在人行道上。(放置人行道時,完全不需要傾斜車身)
放置人行道上,坡度較緩和,利於上下車乘客與協助司機的安全保障。再者,若要讓適性需求旅客從人行道下柏油路,不一定在站牌旁就有斜坡道,可能要來回從原地到斜坡到車上,移動時間就遠遠大於移車時間。
再者,台灣摩托車喜歡亂鑽,公車與人行道靠越近,越保證摩托車放棄這個縫。
(3) 手動的板,務必上卡榫
三個原因,第一,任何人若因為斜坡板滑脫而受傷,未將卡榫卡上的職業駕駛鐵定要負擔最大最大的責任,沒有人陪的起,沒有人陪的起,沒有人陪的起。
第二,板子不正常使用,容易壞掉,若因為不鎖板子,真的不小心撞到板子收不回去,只好請全車下車換下一台,這可就只輸聯航87分了。而長期錯誤使用,造成板子使用年限的減少,這應該不會是公司與公部門樂見的。
第三個原因,則是太可怕了。我人生印象中從公車上摔下來4次,都是沒卡榫,每一次,都擔心會不會ㄧ 摔,撞斷脖子,骨折,或其他可怕的狀況,還好目前真有受傷過,只有擦傷。但每一次,我都在其他擔心,會不會毀了板子,不只全車會瞪著我,若車壞掉了,少數能搭的公車,又會少一台。
(4) 詢問下車地點,並建議合適下車的站牌
很多肢障者,會合併胸腔力量不足,導致音量也小聲。且車上擁擠,不一定身障者能在預備下車前,即時按下身障用下車鈴,即便按了,嘈雜的背景音也會讓司機難以分辨。
最好的,就是預先詢問下車地點,司機在判斷該地點是否為最適合下車的站牌。��譬如我們家門口回程的站牌,常常違停摩托車,所以我習慣提前一站,在寬敞的公園人行道站牌下車,再開電動輪椅5分鐘回到家。
很多上下車小細節,或許司機會比乘客更清楚,適當的建議,讓彼此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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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能否透過小規模的參與式治理試辦,讓運營有低底盤路線的司機,能討論如何增加服務動能?(從休假、年資、車次、排班、硬體投資、到獎金)
目前現行的制度,鼓勵司機用最短的時間,載最多的客人,每趟跑越快,才能休息越久,自然而然司機不喜歡載適性乘客,不覺得自己的地位很神聖。維修、補助、獎金 … 也都掌握在資方手裡,政府只能被動的發款。
如果有可能,小規模的試辦,譬如20個有興趣的司機先加入,把20個司機所屬的幾條路線的硬體維修改裝費用、無障礙服務獎勵使用金(假設可以增設這樣的數十萬的小基金)的使用權,先交給這幾個司機自行討論。
司機的資格,就以三件事情為考核,第一同儕資格審核;第二,查核下一定期間確認無行為不當被合理投訴;第三,則是規定必須依照公司標準SOP程序載客,載運一般乘客或無障礙乘客均須符合。
有個可執行的前提,就是大部分需要使用無障礙設備的旅客,持有的都是特殊悠遊卡。所以可以司機可以部分得知彼此的無障礙工作量多寡。再加上小團體運作,大家可以互相補充彼此的狀況。
譬如:誰誰誰的某個路線經過公立托兒所,在某些時段工作量其實很大;譬如:某某路線固定禮拜幾經過老人會館,那裡固定什麼時段有活動,應該多派低底盤班次
讓這些司機去討論,如果每年有維修經費,應該優先補給哪幾台車子,哪些部分。或是讓司機自行微幅排班,有跑哪些趟次的,可以更多的休息或加給。把治理權放到司機手上,或許能更貼切的分配資源,並建立金錢以外,新的價值取向。
補充一題,我並不直接贊同公部門或私部門直接補助更高額費用給司機。目前法規,的確司機載運無障礙乘客,所收到的載客津貼,與普通乘客相差無幾。
但我並不樂觀認為,給更多的錢,就會直接讓司機更願意載這些乘客。目前狀況下,每多載一個乘客,大概就是多幾毛錢。就算每一個無障礙乘客多支付100倍載客獎金,來到幾十塊錢,但這幾十塊錢,真的會產生足夠的誘因嗎?
即使有誘因,能夠怎麼改變司機的態度呢?若公車司機給100塊,拜託無障礙乘客換搭別台車,有多少比例的乘客會覺得行為恰當呢?
錢是很重要,卻也很偷懶的獎勵。但人活著,擁有很多值得追求的事:榮譽感、情誼、尊嚴、得以掌握自己未來,不受制於人的踏實感 ... 這些,都不只是金錢交換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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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貼到了障礙者的社群,看到一篇留言,我幾乎心碎:「就是這樣,我才不搭公車。」
全台灣有多少人,就因為這樣的現況,喪失了出門的動力;就因為這樣的現況,喪失了探索世界的自由。
甚至,就因為這樣的現況久了,開始誤以為活著,就只能是這個樣子,喪失對未來的想像,喪失了親手實踐想像中未來的權利。
「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某個時刻的弱勢,請為有需要的人撐傘、出聲、伸援手,因為每個人,都是一個活生生的人,會流淚、會受傷、會有人在等他們平安到家。」... 改自廖珮璇
#你可以撐傘可以出聲可以伸援手
#讓每一個人平安到家
#司機謝謝您 #人權因為您而能實踐 #國家因為您而偉大
#別怕
#一起去搭公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