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關於「車輪旗」的幾個思辯
最近所謂「國旗」議題又被推上新聞焦點,因為高院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割裂國旗」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的理由是,「為了彰顯國旗的自由、平等、博愛精神,應該包容(被告)陳儀庭等三人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並表示侮辱國旗罪已牴觸憲法所保障的言論及思想自由,也違反刑法的比例原則云云。
當然,高院三位法官把毀損國旗案送大法官釋憲,基本上是贊成二審的無罪判決,但又要解決初審援引毀損國旗罪,希望藉由大法官釋憲,判定毀損國旗罪違憲,從而根本解決言論自由與毀損國旗的矛盾。
高院法官在國旗「精神」上的解釋,應是習用孫逸仙說法,但孫還認為三色係代表三民主義;且紅色除了「博愛」外,尚有「革命鮮血」的意涵,換句話說,也就是「革命血如花」的寫照。如果用〈推背圖〉或〈燒餅歌〉的讖緯,早暗示紅色共產黨會把藍色國民黨逼到一角去。重點是,這面「國旗」從構思到成形,全與台灣及台灣人無關,也因此車輪旗的「表意」,誰知道?誰在乎!
關於這個議題有些值得討論的地方。
其一。毀損「青天白日旗」也好,「車輪旗」也好,到底是言論自由問題還是意識形態問題?政大教授廖元豪認為廢除侮辱國旗罪或許可行,未來遇到民眾毀壞國旗,在「不考慮意識形態前提下」,或可用毀損罪論處。要問的是,這屬民法還是刑法?是公訴還是告訴乃論?而且都是毀損,如何判定具不具「意識形態」?徒見法律教授不敢逆言論自由的大不韙又想用毀損罪恫嚇毀旗者;自陷左右維谷的窘境。
其二。被告學生強調毀旗動機出於中華民國沒有合法性,青天白日不是我國國旗,「若果是,會用生命保護」,所以在意的不是言論問題而在國家認同;一旦認同確定,會用生命護旗。基本上還是認為國旗有無上尊嚴,不可輕侮。問題是,「上帝我們尚可批評」,還有什麼不可批評?(胡適一九二九年的話);即使是台灣國的國旗,也不可以凌駕在言論自由之上。
其三。法學家陳志龍表示,毀損國旗等損害國家法益的罪,都是假的,應只有民事賠償問題。這個說法比廖元豪的主張明確且周詳多了;而且只有毀損他人所攜的「國旗」,才有民事賠償官司。陳教授不贊成釋憲,主張法官自為裁判。
結論。毀旗案不過是再度戳破「國王沒有穿衣服」。中華民國在台灣裸奔了六十八年,也就是不要臉了六十八年,自以為穿上「中華民國」、手持「車輪旗」即儼然是國家了。毀旗案不只是所謂國旗案,而且也是國家認同案。從這個角度看,大法官釋憲只能解決台灣國成員的刑責,證成不了他們的政治主張。
毀損罪 告訴乃論 公訴 在 徐國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有關院區遭闖入 政院表示遺憾與譴責
針對今(18)日下午行政院遭9名國民黨黨工闖入院區破壞一事,行政院表示譴責。正逢寒冬歲末之際,政院嚴正呼籲國民黨應善盡照顧員工之責,切勿犧牲黨工權益,進行政治操弄。
由於行政院建築屬於國定古蹟,闖入院區對古蹟進行噴漆等破壞行為,已涉及毀損古蹟及侮辱公署,皆屬公訴罪,因此警方在訊問完畢後將移送地檢署。至於屬於告訴乃論的侵入及毀損罪,行政院決定不予追究。
行政院指出,事件發生後,行政院陳美伶秘書長立即針對相關事件及處置情形進行了解,並責成相關單位未來強化安全維護機制。相關單位皆依照標準作業程序通報並進行緊急處理,首長也在第一時間知悉相關情況。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由於闖入人士之一為國民黨青年軍現為洪秀柱主席任命的黨務主管,竟假借勞工權益為訴求,混淆視聽。行政院強調,處理不當黨產是轉型正義的重要工作,也是全國民眾的期盼。對於國民黨黨工的權益,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也有特別關注並妥善處理。行政院促請國民黨不要將黨務與勞工權益夾雜不清、混為一談,也同時呼籲國民黨應負起責任,善盡照顧為國民黨服務黨員的勞工權益。
毀損罪 告訴乃論 公訴 在 柴柴。萊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發現有人虐待動物,應該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確認是什麼動物。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只有「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所以如果是昆蟲,恐怕就不是保護的範疇。換句話說,如果是犬、貓,不分自己或是別人的,都適用動物保護法,但如果路邊的小白兔,可能就要確認是不是人為飼養或管理,否則不一定適用這部法律。
其次,如果虐待動物,目前我國有兩套法律規範,也就是刑法的毀損罪與動物保護法的虐待動物罪。毀損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告訴乃論,必須在發生起六個月內提告;虐待動物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相當輕,主要分為兩種態樣,第一種是傷害動物,五年內再犯;第二種是殺害動物,或是對動物重傷害。這兩種都會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這是公訴罪,不論是不是飼主,都可以提告。
所以,一旦發現有人虐待動物(沒有重傷或死亡),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也就是各地的縣市政府,他們會有動物保護檢查員處理,目前的問題是員額太少。另外,如果發現有人虐「殺」動物或是讓動物重傷,則是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告發,不需要證明是不是自己的寵物,因為這是公訴罪,所以警方必須給報案三聯單,如果警方拒絕受理,可以請他們翻閱動物保護法25條的規定,必要時可以找我,我會幫忙說明。
蒐集證據部分或許不容易,但是可以請警方幫忙調閱監視錄影器。報案也很累人,但起碼這是我們能做的。虐待動物的人,有相當的機率對於生命是不尊重的,將來或許有可能會演變為傷害他人,而不再是動物,所以如果在這個階段就可以藉由司法,讓他可以反省自己的行為,或許有其他配套的輔導措施,可以減低問題的發生率。
現行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包括刑責不高、人力不夠、經費不足、只論以刑責不配套輔導追蹤,大概都是可以檢討的方向。希望大橘子的死亡,可以讓民眾更關心路邊毛孩子的權益,不要再讓他們成為人類怒氣與挫折的出氣筒與犧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