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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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而選擇裁判離婚的你應該要知道的離婚與離因損害!!!
小花平時盡心盡力替夫君打理好家裡的點點滴滴,原本以為幸福美滿的日子,會陪著他到白頭,直到某日他發現了他的配偶外遇了,面對配偶的不忠,小花雖然痛苦不堪,但卻也做出想要離婚的決定!
但小花覺得自己如此苦心經營的婚姻就此破滅了,心裡很不甘心,於是跑來問告狀俠「我在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訴訟中,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嗎?」
這時候我們就會討論到「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來帶各位了解吧!
Q:甚麼是離因損害?甚麼是離婚損害??
A:二者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主張離因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主張離婚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離因損害:
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實際上離因損害其實就是侵權行為的態樣,只是由於該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離婚的原因,所以允許當事人於離婚訴訟時,一併處理該爭議。如:小花長期遭到配偶家暴,且家暴也同時為離婚的原因、或小花因為配偶外遇,而外遇同時也是離婚原因的情況時,則對方因侵害小花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小花精神上之痛苦,小花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
是依據我國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也就是小花如果因為裁判離婚而受有損害,而小花的配偶有過失的情況下,小花就可以就其所受損失向配偶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必須是在小花的配偶有過失而小花無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
Q:小花如果要請求離婚損害時,可以請求哪些損害?
A:前面已談到,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小花可以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小花要請求配偶賠償財產上損害時,就要舉證證明哪些具體財產上損害是因為判決離婚所造成的,然而實際上要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有哪些財產上損害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實務上多僅以非財產上之損害為請求。
Q:那聘金、宴客費可以透過離婚損害請求嗎?
A:實務上認為聘金乃屬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並非屬於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訂婚、結婚之宴客費,亦非因判決離婚而產生之損害。
Q:這樣小花可以在同一裁判離緍訴中向配偶合併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嗎?
A:可以!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
所以小花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是可以就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合併請求配偶賠償的。
但要注意的是構成離因損害者,通常也會構成裁判離婚原因,若法院認為本案中二者均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時,因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原因事實與權利內涵存在密切之關聯性與相當之重疊性,為避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等一切情況,故定離因損害之賠償數額時,法院會斟酌已定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後,來認定離因損害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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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韶文化 ——彩陶文化(約公元前5000—3000年)(二之二)| 知史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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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韶文化的發現
1916年6月當瑞典人安特生教授在山西勘探銅礦資源的時候,偶然的機會讓他發現了一批古新生代的生物化石,這一發現結合當時礦藏資源勘探工作難以為繼的狀況,安特生教授以及當時地理測繪研究所所長丁文江先生隨即調整了工作重心,轉而進行對古新生代化石的大規模收集整理工作,同時這一工作也得到了當時民國農商部以及瑞典皇家的支持,於是,安特生先生的考古生涯自此也拉開了帷幕。
仰韶文化主要分佈於黃河中下游一帶,以河南西部、陝西渭河流域和山西西南的狹長地帶為中心,東至河北中部,南達漢水中上游,西及甘肅洮河流域,北抵內蒙古河套地區。已發掘出近百處文化遺址,出土文物均反映出較同一的文化特徵。
仰韶文化遺址總面積近30萬平方米,文化層厚約2米,最厚達4米。1951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對該遺址進行了小規模發掘,發現這裡有四層文化層相疊壓,自下而上是仰韶文化中期 ─ 仰韶文化晚期 ─ 龍山文化早期 ─ 龍山文化中期。由於以彩繪陶器為特徵的文化現象首先在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仰韶村發現,故命名為「 仰韶文化」,從而使仰韶村遺址聞名中外。1961年3月國務院將仰韶文化遺址定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4年,中國歷史博物館組織中國和美、英、日等國的考古專家進行國際田野文物考察,在仰韶村附近的班村,發現了大量珍貴文物,其中最有價值的是數十斤5000年前的小米,說明中國農業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
遺址
仰韶文化遺址位於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仰韶村,距縣城9公里。遺址北依韶峰,三面環水,風光宜人,山水秀美,土地肥沃,是我們祖先狩獵、漁牧、定居的理想場所。遺址從東北到西南長900餘米,從西北到東南寬300餘米,總面積約30萬平方米。文化層厚度2—4米,這種現像說明我們的祖先在此長久地過著定居生活。
仰韶村遺址被發現後,引起了考古學界的高度重視,為了進一步了解該遺址的文化內涵、來龍去脈,新中國成立後,對該遺址的發掘與研究工作,又先後進行了兩次。
1951年6月,中國科學院考古所河南調查團夏鼐等專家學者對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仰韶村遺址進行了第一次發掘,發現有紅底黑彩、深紅彩的陶罐、碗、小口尖底瓶,以及龍山時期的磨光黑陶、壓印方格紋灰陶,帶流陶杯和繩紋灰陶鬲等。第一次的發掘研究工作是在1980年10月一11月和1981年3—4月間進行的,由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同澠池縣文化館共同主持發掘,這次發掘進一步澄清了仰韶村古文化遺址的內涵,證實了該遺址含有仰韶和龍山兩個考古學文化、四個不同發展階段的地層疊壓關係。第一期文化,屬仰韶文化廟底溝類型;第二期文化屬豫西、晉南和關中東部地區仰韶文化的晚期遺存;第三期文化屬河南龍山文化的廟底溝類型;第四期文化為河南龍山文化的三里橋類型。仰韶村遺址經過新中國成立後的二次發掘,獲得了大量的遺跡、遺物,從而為研究我國社會發展史提供了豐富的實物資料。
仰韶文化是黃河流域影響最大的一種原始文化,它縱橫二千里,綿延數千年,在世界範圍內來說,也是首屈一指的。漢族的前身「 華夏族」,最早就發跡於黃河流域,而仰韶文化遺址中諸多考古發現,如陶器製造、紡織做衣、繪畫雕塑、文字、曆法、宮室營建等等,同文獻記載中炎帝黃帝時代的創造發明相吻合。
工藝
生產工具以較發達的磨製石器為主,常見的有刀、斧、錛、鑿、箭頭、紡織用的石紡輪等。骨器也相當精緻。有較發達的農業,作物為栗和黍。飼養家畜主要是豬,並有狗。也從事狩獵、捕魚和採集。各種水器、甑、灶、鼎、碗、杯、盆、罐、甕等日用陶器以細泥紅陶和夾砂紅褐陶為主,主要呈紅色,多用手製法,用泥條盤成器形,然後將器壁拍平製造。紅陶器上常有彩繪的幾何形圖案或動物形花紋,是仰韶文化的最明顯特徵,故也稱彩陶文化。
仰韶文化製陶業發達,較好地掌握了選用陶土、造型、裝飾等工序。多采用泥條盤築法成型,用慢輪修整口沿,在器表裝飾各種精美的紋飾。陶器種類有缽、盆、碗、細頸壺、小口尖底瓶、罐與粗陶甕等。其彩陶器造型優美,表面用紅彩或黑彩畫出絢麗多彩的幾何形圖案和動物形花紋,其中人面形紋、魚紋、鹿紋、蛙紋與鳥紋等形象逼真生動。不少出土的彩陶器為藝術珍品,如水鳥啄魚紋船形壺、人面紋彩陶盆、魚蛙紋彩陶盆、鸛銜魚紋彩陶缸等。陶塑藝術品也很精彩,有附飾在陶器上的各種動物塑像,如隼形飾、羊頭器鈕、鳥形蓋把、人面頭像、壁虎及鷹等,皆栩栩如生。在半坡等地的彩陶缽口沿黑寬帶紋上,還發現有50多種刻劃符號,可能具有原始文字的性質。在濮陽西水坡又發現用蚌殼擺塑的龍虎圖案,是中國迄今所知最完整的原始時代龍虎形象。
中國的仰韶文化距今約五、六千年,這時的陶器是以紅陶為主,灰陶、黑陶次之。紅陶分細泥紅陶和夾砂紅陶兩種。主要原料是粘土,有的也摻雜少量砂粒。在仰韶陶器中,細泥彩陶具有獨特造型,表面呈紅色,表裡磨光,還有美麗的圖案,是當時最聞名的。細泥陶反映了當時製陶工藝的水平,具有一定代表性,所以考古上常將仰韶文化稱為彩陶文化。西安市半坡村發掘的彩陶盤也是屬於仰韶文化的產品。
當時彩陶的製作,據分析主要經過四個程序。第一,常選用可塑性和操作性較好的紅土、沉積土、黑土等,經過淘洗和沈濾後成為較純較細的原料。從分析出土的彩陶片來看,泥質比後來的上等陶器並不遜色。第二,制壞。彩陶壞最初大多是手製。小型器皿是直接捏塑而成的;較大的陶器,其體部壞子,一般採用泥盤築法分兩段製成。粗壞製成後再裝上頸口,嵌入把手,制壞工序初步完成。其外形圓正規矩,對稱性很強,在器壁外有輪紋存在。這表明仰韶文化時期,已開始出現慢輪製陶。第三,彩繪和紋飾。一些較精細的彩陶,在彩繪之前,往往將陶壞放入極其細膩的泥漿中,讓它披上一層均勻的陶衣便於上彩。彩繪就是將有色的天然礦物塗繪在陶壞上。仰韶文化時期陶器的紋飾大多是用帶有花紋的木印板拍印上去的。第四,燒窯。從考古發掘的材料來看,仰韶文化時期的陶窯主要是豎穴窯和橫穴窯。它們都是由火口、火膛、火道、窯室等所組成,在火膛中燃燒起來的火焰,經火道到達窯室。這兩種窯,由於有了窯室,陶器不是直接在火焰上燒烤,已較原始的篝火式或爐灶式有了很大的進步。分析出土陶片的燒結狀況,彩陶的燒成溫度大約已達950℃。
到了龍山時期(公元前2300年左右,指的是在山東省章丘縣龍山鎮發掘的新石器時代中期文化遺址),手工業製陶有了巨大進步。制壞方法廣泛使用輪制,造形精美,而且開始用高嶺土製白陶。在這個時期,人們已懂得利用燒成後期,窯內的氣體特性來賦予陶器以各種顏色。仰韶文化時期,陶器通常在氧化焰中燒成,陶質內的鐵大部分被氧化成高價價鐵而呈土紅色。到龍山時期,由於陶窯的改革,人們在陶器即將燒成時,一方面猛加燃料,同時封閉窯頂,致使窯內氧氣不足,陶器就在還原焰中焙燒,陶質內的鐵大部分轉化為低價鐵,使陶器呈灰色或灰黑色。所以龍山文化時期灰陶的產品最多。
在商代出現的刻紋白陶和薄殼白陶,尤為出色。它們質地優良,刻劃精細,造型端正美觀,堅硬耐用。白陶之所以有這些優點,主要由於使用了高嶺土。高嶺土的主要成分是矽酸鋁,含鐵量低,質料較細,可塑性強,在高溫燒成後,外形潔白美觀。人們對高嶺土的使用和認識,與後來瓷器的發明有一定的聯繫。在陶器的外表若再著一層釉,不僅器表光滑美觀,而且便於洗滌,尤其是儲藏酒類的飲料,不會因滲透而損失。所以釉陶的出現,表明了製陶工藝的又一大進步。
到了商代的中後期,釉陶逐漸增多,表明人們已從無意識地發現釉料發展到有意識地配製釉料。對出土的商周釉陶進行的分析,證明當時使用的釉是石灰釉。即由石灰石或方解石等碳酸鹽加上一定量的粘土和其它物質配製成的。
建築
仰韶文化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文化,其村落或大或小,比較大的村落的房屋有一定的佈局,周圍有一條圍溝,村落外有墓地和窯場。村落內的房屋主要有圓形或方形兩種,早期的房屋以圓形單間為多,後期以方形多間為多。房屋的牆壁是泥做的,有用草混在裡面的,也有用木頭做骨架的。牆的外部多被裹草後點燃燒過,來加強其堅固度和耐水性。選址一般在河流兩岸經長期侵蝕而形成的階地上,或在兩河匯流處較高而平坦的地方,這里土地肥美,有利於農業、畜牧,取水和交通也很方便。
聚落建築的佈局整齊有序。半坡聚落保存較完整,居住區在中心,外圍繞一周大壕溝,溝外北部為墓葬區,東邊設窯場。共揭露出40多座房屋遺跡,有一座大房子為公共活動的場所,其他幾十座中小型房子麵向大房子,形成半月形佈局。仰韶文化居民死後按一定的葬俗埋葬,多長方形土坑墓,墓中有陶器等隨葬品,小孩實行甕棺葬。盛行單人仰身的直肢葬,但合葬墓佔一定比例。合葬的人數不等,多的達80人。葬制中實行女性厚葬和母子合葬,反映了以女性為中心的特點。聚落房子朝向中心廣場的統一佈局,則表明當時維繫氏族團結的血緣紐帶根深蒂固。這些與母系氏族社會組織的特徵是相吻合的。
地理分佈
甘肅概況
仰韶中期的發掘相對早、晚期顯得單薄一些,但仍可初步確立甘肅仰韶中期的界定標準,提供了一定的研究空間。它的主要文化特徵歸納如下:
(1)遺址大多位於山谷中的河邊台地,隴東黃土塬的塬邊及溝壑也被先民選作居住地,對環境條件的適應生存能力比早期有所提高,海拔較高的甘南臨潭發現的此類遺存就是明證。已經發掘的三個重要遺址都是在早期遺存的原址之上擴展而成,調查發現的中期遺址往往含有早期遺存,顯示出早、中期一脈相承的親緣關係。聚落佈局因資料所限不甚清晰,但大地灣遺址表明,聚落內已存在多個處於相等地位的中心,社會組織呈現出多級分化的趨勢;
(2)房屋仍為半地穴式建築,大地灣遺址中的房屋均為方形或長方形,師趙村發現一座圓形房屋遺址。大多在穴壁立柱,這說明穴坑之上已增設立面牆體,室內空間增大,採光也好,比早期房址進步。少數房址採用「 料姜石」作未加工的居住面,以此提高防潮性能。灶坑以圓形桶狀為主,出現雙聯灶,即前後兩個灶坑相通,表示人口及炊事活動的增加。房址可分為大、中、小型。大型房址面積近70平方米,出土眾多陶、石、骨器,並有精美彩陶,表明房址主人應是氏族首領。中型房址面積在25平方米—50平方米之間,可能是大家族長和未成年子女的居室。小型房址面積大多在15平方米—20平方米之間,當屬一般社會成員的居室;
(3)陶窯均為橫穴窯,大地灣、師趙村均有發現。一般分為火塘和窯室兩部分,火塘是添柴生火之處,呈圓形或長方形,有火道通人窯室。窯室均呈圓形,周邊設環形火道,受熱較勻。火塘一般低於窯室,由下往上火勢自然加強,燒陶技術比早期有顯著提高;
(4)本期墓葬資料甚少,按常理推測應有集中的公共墓地,但至今未見踪跡。不僅甘肅未見,其他省區也未發現。這一奇特現像或許表明了中期的先民們選擇了尚不可知的埋葬習俗。我省僅在大地灣發現3座零星墓葬,均為成人單身葬,其中1座側身屈肢,另2座仰身直肢。都有隨葬品,分別為陶甕和骨笄;
(5)陶器以細泥紅陶、夾砂紅陶為主,還有少量的橙黃陶、灰陶以及褐陶。飲食器多為細泥紅陶,其中不少是彩陶,罐、缸、甕等炊器和盛儲器則以夾砂紅陶為主。器形以平底為主,少量為尖底,偶見圜底,這是陶器形制的重大改變,平底陶器終於基本取代了圜底器,在史前文化上首次成為主流器形。常見器物有斂口平底缽、曲腹彩陶盆、雙鋈盆、多孔盆形或缽形甑、雙唇口尖底瓶、弦紋或繩紋短頸罐、大口小底缸、曲腹甕等,器類較前複雜,大型器物增多。紋飾仍以繩紋為主,其次為弦紋和線紋,還有少量的剔刺紋、附加堆紋等。製陶以泥條盤築法為主;
(6)陶製生產工具以紡輪、陶刀為主,仍有少量的陶銼,形制較前複雜。細泥捏塑的紡輪增多,陶片改制的減少。陶刀形制更為規整,數量增多。陶製裝飾品仍是常見的陶環,但陶質細膩,小巧玲瓏,還出現酷似羊角的陶製裝飾品;
(7)石器的形態和技術比早期有所進步,加工較為精細,如常見的石斧更為厚重,石鏟刃部更為鋒利,石刀鑽孔由近背部向中部轉移;
(8)骨器種類、數量與早期相比有較明顯減少,表明狩獵在經濟生活中地位下降。出現不少精品骨鏃、骨笄。
從文化特徵上可以看出,甘肅仰韶中期是在早期的基礎上孕育發展而來,其陶器繼承了早期的許多文化因素,但又有明顯的變革,其經濟形態與早期大體相同,但狩獵比重下降。與陝西等鄰省同期文化面貌相比,差異不大,但有分化的趨勢,地方區域性特點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凸顯出來。
陝西概況
在潼關縣境內,已發現的仰韶文化遺址,有兩處:
一處是南寨子仰韶文化遺址。位於吳村鄉南寨子魚化屯小河和潼河交匯處,南高北低,東西寬約350米,南北長約1000米。這處遺址的文物,除部分灰坑因修築隴海鐵路受到一些破損,大部分尚保存完好。發現有高2。5米、長達30米的灰層一處,直徑3米到4米的灰坑11個,人骨架三個,出土文物有石斧、石鐮、石環,還有紅灰陶環,夾沙紅網墜的口、耳、底,有彩陶缽、紅陶盆、夾沙陶罐等的口和底,還有紅、彩陶片等。陶器飾多樣,有繪畫紋、網紋、水紋、繩紋、蘭紋和附加堆紋等。
另一處是張家灣仰韶文化遺址。位於港口鎮張家灣圪岔路以西的二層高原(當地人叫二層台)上,東西寬約50米,南北長約100米。這處遺址發現有露出在南高紅2米的灰坑兩個。灰坑內有集中的草泥和紅燒土,抗日戰爭前夕至今,出土的文物陶器瓦甕、瓦罐、陶瓷瓦甕、陶片和石塊等。陶器紋近幾年有繪紋、畫紋、蘭紋等多種。
這兩處古文化遺址,依山傍水,土地肥沃,具有人類聚居生存的優越條件。它們都是在1980年經省、地、縣普查文物小組發現鑑定的。出土文件收藏於縣文化館中。(二之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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