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我對武界水庫意外事件的看法
#逆風文
圖文好讀版:http://likeafish.com.tw/case-study14
Podcast聲音版:https://sndn.link/LifeguardsDaily/LykS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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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來自台中市的2個家庭共6人,分別帶著妻子及兒女一同前往南投縣仁愛鄉武界栗栖溪河床露營,凌晨4時上游的武界壩因機械故障放水導致溪水暴漲,賴男、盧男兩家人帳篷遭沖走,其中賴男自行游上岸,盧妻因睡在車上躲過一劫,截至今日目前累計4人死亡。
這起意外事故發生至今已過了數天,網路上有不少的專家發表意見,網民風向一面倒,一瞬間大家都變成「溪床露營」專家,撻伐死者家屬無視入口的禁止進入告示牌,在河床露營釀成慘劇。
關於這起意外,我們應該從幾個不同的面向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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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界栗栖溪戲水其實是相當有名的觀光行程
或許很多人是第一次聽到「武界」這個地名,也第一次知道這裡有水庫在使用。但對於許多戶外玩家來說,武界其實是相當知名的朝聖路線,更是觀光局推廣的在地觀光行程。
沿著武界的栗栖溪一直往前走,可一路通到南投的另外一個部落「巴庫拉斯」,整段路程大概約32公里,在冬天枯水期是相當有名的off road單車撩K路線,堪比「登山車界的武嶺」,是許多登山車友的夢幻口袋名單。只要上google或youtube查詢「五八公路」或「武巴公路」,就會有相當多的資訊。
因此,只要冬天的周末假日就會有非常多商業團帶隊進來玩水,不管是步行、騎單車、還是開四輪傳動車進來;甚至在武巴公路最有名的景點「一線天」會有部落居民搭炊事帳賣東西,晚上也有部落的人會進來打獵。
為什麼我知道?因為我在這裡也曾經差點出意外,幸好巧遇有人進來打獵協助。
延伸閱讀:https://bikepackingtaiwan.com/experiencetal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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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流立禁止下水告示牌有用嗎合理嗎?
網路上有一說法:「明明有立了告示牌,為什麼玩水出事還要全民負責?」,此說法正巧打中台灣人的媽寶與卸責心態。
首先,請問告示牌立在哪?整條溪床這麼長,如果我進入溪床的地方沒有立告示牌,請問這樣算合法嗎?
再來,請問告示牌所屬的有效範圍有規範嗎?到出海口都算禁止範圍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以後政府單位為了卸責,在所有溪的最上游都立告示牌禁止下水,發生事件時再說明上游有立告示牌,這樣當事人會服氣嗎?
最諷刺的是,大家都只看到網路上瘋傳的禁止入溪告示牌照片,卻沒看到告示牌左後方的電線桿上就貼著一張「一線天半日遊接駁車」的廣告文宣。
台灣一直以來都是個「先禁國家」,山難禁山、海難禁海、溪難禁溪,教育民眾太難,禁止最容易,立告示牌後政府就能卸責,民眾還會幫忙說話帶風向,最後變成人民什麼地方都不能去。警示標語固然能讓民眾更加了解狀況,但從意外案例中去分析發生原因,再給予大眾正確的相關安全知識,這才是能真正減少意外發生的辦法。
這次剛好意外放水的時間是在半夜四點,只有露營的人在現場;如果是白天遇到水庫放水,相信只會有更多戲水民眾遇難,因為看得到也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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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有哪些露營區合法?
網路上又有一種聲音:「露營區這麼多,為什麼不去露營區而跑去溪床露營?」
根據觀光局露營專區網站查詢的結果,台灣目前有登記的露營區有1985筆資料,而公有合法的露營區僅有55筆。也就是說:在台灣只有2.8%的露營區合法。
有些人或許會說:「至少其他不合法的露營區不會設置在溪邊,有整理過的營區也不會遇到毒蛇、虎頭蜂等野生動物,相對較安全。」
也許這樣的說法沒錯,但換句話說:「支持這些非法露營區經營,破壞水土保持、破壞生態平衡、排放化學廢水至山林,進而造成土石坍方等環境浩劫,有比較好嗎?」
環境的影響不是即刻就能顯現出來的,只是把風險轉嫁到其他人或生物上。
觀光局露營專區:https://gis.tbroc.gov.tw/TTE/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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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等於溪水暴漲等於出意外,真的嗎?
此次造成意外的原因是因為水庫無預警放水,而不是溪水暴漲;不管是水庫放水還是溪水暴漲,基本上都不一定躲得掉,前者更是。不過,因為這次意外就無限上綱成「怎麼可以在溪邊紮營,遇到溪水暴漲怎麼辦?」,是非常無知的想法。
從山上下雨到溪水暴漲,是有時間性的,因為土壤也會吸水,一直要到超過土壤吸水成載量以後才會產生溪水暴漲。越靠近上游因為越少支流匯集,當然越不用擔心溪水暴漲問題,也就是說玩水找支流會比找主流更安全。
在溪邊遇到下雨應先判斷:
• 雨下在上游下游?
• 人在上游下游?
• 山上有沒有集水區?
• 集水區的大小?
• 雨下多大多久了?
• 有溪水上漲的徵兆嗎?
最近有一支網友分享的山區下雨、平地溝渠暴漲的影片,就能很明顯看出匯集到最下游的溪水容易暴漲,但當時山上的溪有沒有暴漲?很難說。
延伸閱讀:【遇到溪水暴漲怎麼辦》三項徵兆幫你闢開洪流】
http://likeafish.com.tw/case-stud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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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能不能在溪床紮營?
據意外事故當天的其他遊客表示:「現場白天除了受害的露營家庭以外,還有一些乘坐當地業者的四輪傳動車進來旅遊的民眾。當時河床溪水相當淺,大概只有到成人腳踝,估計頂多只2、30公分深。他曾造訪武界數次,印象中當地溪水從未超過他膝蓋,兩家人露營搭棚並非位於水流處,而是已在河床最邊較高的位置了。」
從以上資訊判斷,其實受害的民眾多少有溪床露營經驗且知道要如何選擇營地,無奈遇到了水壩的機械故障意外放水。
我自己平常有在從事野營活動,在溪邊紮營次數至少20次以上。如果以「紮營最常遇到的危險」來討論,除了虎頭蜂跟毒蛇以外,最怕的的確是溪水暴漲。不過,台灣什麼時候發生過因為溪水暴漲導致露營的人被沖走致死?至少我的印象中並沒有。多數溪水暴漲只是造成去溪邊戲水的人受困,連人被沖走的狀況都很少聽說。
不管是豐水期的夏天還是枯水期的冬天,溪床紮營當然都有相對應的風險。懂得判斷風險並把可能造成發生意外的機率降到最低,並且知道意外來臨時要如何應對處理,才是我們應該學習的事。
紮營時需注意的事項:
• 觀察「帳篷位置與溪流的高度差,而不是距離溪流的遠近。」
• 紮營在溪流內圈較外圈好。(不要在對沖彎邊)
• 尋找支流紮營。(主流匯集多條支流,較有暴漲風險)
• 紮營的地方有沒有長草。(沒草代表水可能會常淹過)
• 紮營的地方是否土質鬆軟。(鬆軟代表可能常被淹過)
• 不要紮營在山凹口邊。(靠岩壁邊有落石風險)
• 找尋有撤退路線的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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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被溪水沖走怎麼辦?
這次的死亡民眾皆為溺水致死,不過此次事故跟平常溪邊溺水的新聞發生狀況不太一樣。
根據我自己帶團及救生的經驗,通常被水流沖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想辦法「保護好頭部安全」。因為當你不小心被沖走後撞上大石頭昏厥後,將無法保持頭在水面上呼吸,而結果就是溺水身亡。
被水沖走的應對方式有兩種:
• 攻擊式 - 會游泳的人,逆流而上往45°角游回到岸上。
• 防守式 - 手抱胸口臉朝上、腳朝向下游抬起來做仰漂。腳抬高的目的一方面可以避免身體撞到溪床底部造成人往前翻,另一方面可以蹬開岩石倒木等水中障礙避免直接撞上。另外記得避開水中可能會把你卡在溪中的障礙物,以防被吸住無法脫身。
延伸閱讀:【秘境苦花潭溺水事件:如何判斷渦流、翻滾流與渡溪安全】
http://likeafish.com.tw/case-study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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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夏天炎熱也是消暑旺季,但夏天豐水期且容易午後雷陣雨,在溪床紮營的風險相對冬天高很多。社會大眾應當懂得如何判斷天氣資訊、瞭解水域安全觀念、學會水中自救技巧,政府也不要只會一味的立禁止告示牌來嚇阻民眾。
當大家都做到對自己負責以後,我們才能成為一個真正懂水的海洋國家。
毒蛇管合法 在 城市山人 Mountain Urbanit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無奈,搖頭,憤怒:台灣不斷倒退的登山環境》
之前南三段葉先生事件越演愈烈的時候,我就認為雖然消防局口口聲聲說要收取高額的直升機出勤費用,空勤總隊也會因為「無法源」而拒收,或許還可以藉此機會促生合理的制度和法規。
我錯了。
今年2月於花蓮發生山難的隊伍,近日有成員表示「過去宣稱不收費的空勤總隊,也同意對『濫用』的登山客索取費用。」費用?144萬的直升機費用,以及相關人員的加班費、出勤費。
這起山難事件我當時也有追蹤。大致情況是一支隊員資歷完整的自組隊離開步道範圍,爬所謂的黑山時,其中一員不幸墜落身亡,但現場的救援難度超出了隊伍的能力範圍,於是通報山下啟動救難機制。直升機的引擎轟隆作響,駛入山區,吊掛出一具冰冷的遺體,然後「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緊咬在後,向活著的隊員收取高額費用。
收費的標準何在?
《不合理之一》空勤總隊收費的法源呢?「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不是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一年有餘而無定案嗎?相關規範尚未出爐之前,空勤總隊說收就收?從義務救援盲目地轉變為使用者付費,我能否解釋為是消防局利用高額收費對登山者施加恐嚇,影響我們面對山難事故的處理方式?如果有一天大家出山難都不敢呼救,只能目睹傷者變死者,消防局是否有違憲之虞?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何在?
(修正草案: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1086號)
《不合理之二》那麼追求齊頭式平等吧。我不清楚在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生效之後,是不是所有符合開罰資格的隊伍都受罰了。假如答案為否,那顯然就是「亂罰」:消防局看你順眼就不罰,看你不順眼就罰,一個法治社會裡能有這種現象,也是令人開了眼界。有人認為爬黑山受罰就是活該,此等論調著實不可思議,他們一定沒思考過「黑山」是否封的有理,也沒思考過無標準可言的處罰是否合理。
《不合理之三》個人最唾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一點,就是他的消極性質。一個本意該是遏阻濫用的條例,卻變成了威脅我國長遠戶外活動發展的毒蛇猛獸。如果所謂的合法就是要求大家待在步道上當乖寶寶,那很抱歉,一個山多平地少的寶島,就很難培養出如四大天王一樣的登山家,或是如楊南郡一般的國寶級踏查學者,陷入往上(技術型攀登、雪季攀登)上不了、往下(探勘、探訪古道和舊社)下不了的尷尬境地。要知道,上述不少都是大家所說的黑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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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想得比較透徹了。指望中央政府在登山事務上有什麼作為,只是奢侈的想像,因為這對他們來說根本不是一項公眾議題。一年能出幾次山難?你要政府把用於宣導防制酒駕、毒品上的力道也放在登山安全與教育,無異緣木求魚。
傳統大學登山社與協會要不出現招生不足,要不就是年齡斷層,土崩瓦解的命運漸漸出現於地平線之上。以前流行的高山百岳X路會師活動,現在還有誰能辦得了?簡單說啦,那個條例出來之後,不知道多少路都成了黑色陷阱 ...
起碼以前都有老鳥帶小鳥的傳承式登山教育,是師父看你還算上進,才願意帶你爬山;如今對「進階登山」(姑且說是要在山上露營過夜吧)有興趣的人口大幅縮減,爬高山也不再需要由組織帶領,傳承式已經行不通,取而代之的是商業模式和風險係數不一的自組個體戶。
正規商業團又只能申請合法路線,將客戶照顧得無微不至,其實對於登山者的成長幫助有限;自組隊路數的則是從零開始自己摸索,或許跟著走的時候能照顧好自己,但若貿然帶領多天數團體行程時,則較易缺乏評估風險之能力。
總之如果要解套,應該要仿照現行救護車防濫用機制成立獨立的審查委員會,多方收集資訊來判斷是否真為濫用,方能杜絕亂象。中央政府也應該加速研議相關法案,確立一套合理的收費標準。
但就如上面所說,中央放任地方政府自己私了的機率還是很大,在可見的未來中我們還是要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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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制度的基礎往往是彼此交疊的屍體。希望我們不需要走到那一步。
毒蛇管合法 在 城市山人 Mountain Urbanit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無奈,搖頭,憤怒:台灣不斷倒退的登山環境》
之前南三段葉先生事件越演愈烈的時候,我就認為雖然消防局口口聲聲說要收取高額的直升機出勤費用,空勤總隊也會因為「無法源」而拒收,或許還可以藉此機會促生合理的制度和法規。
我錯了。
今年2月於花蓮發生山難的隊伍,近日有成員表示「過去宣稱不收費的空勤總隊,也同意對『濫用』的登山客索取費用。」費用?144萬的直升機費用,以及相關人員的加班費、出勤費。
這起山難事件我當時也有追蹤。大致情況是一支隊員資歷完整的自組隊離開步道範圍,爬所謂的黑山時,其中一員不幸墜落身亡,但現場的救援難度超出了隊伍的能力範圍,於是通報山下啟動救難機制。直升機的引擎轟隆作響,駛入山區,吊掛出一具冰冷的遺體,然後「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緊咬在後,向活著的隊員收取高額費用。
收費的標準何在?
《不合理之一》空勤總隊收費的法源呢?「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不是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一年有餘而無定案嗎?相關規範尚未出爐之前,空勤總隊說收就收?從義務救援盲目地轉變為使用者付費,我能否解釋為是消防局利用高額收費對登山者施加恐嚇,影響我們面對山難事故的處理方式?如果有一天大家出山難都不敢呼救,只能目睹傷者變死者,消防局是否有違憲之虞?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何在?
(修正草案: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1086號)
《不合理之二》那麼追求齊頭式平等吧。我不清楚在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生效之後,是不是所有符合開罰資格的隊伍都受罰了。假如答案為否,那顯然就是「亂罰」:消防局看你順眼就不罰,看你不順眼就罰,一個法治社會裡能有這種現象,也是令人開了眼界。有人認為爬黑山受罰就是活該,此等論調著實不可思議,他們一定沒思考過「黑山」是否封的有理,也沒思考過無標準可言的處罰是否合理。
《不合理之三》個人最唾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一點,就是他的消極性質。一個本意該是遏阻濫用的條例,卻變成了威脅我國長遠戶外活動發展的毒蛇猛獸。如果所謂的合法就是要求大家待在步道上當乖寶寶,那很抱歉,一個山多平地少的寶島,就很難培養出如四大天王一樣的登山家,或是如楊南郡一般的國寶級踏查學者,陷入往上(技術型攀登、雪季攀登)上不了、往下(探勘、探訪古道和舊社)下不了的尷尬境地。要知道,上述不少都是大家所說的黑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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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想得比較透徹了。指望中央政府在登山事務上有什麼作為,只是奢侈的想像,因為這對他們來說根本不是一項公眾議題。一年能出幾次山難?你要政府把用於宣導防制酒駕、毒品上的力道也放在登山安全與教育,無異緣木求魚。
傳統大學登山社與協會要不出現招生不足,要不就是年齡斷層,土崩瓦解的命運漸漸出現於地平線之上。以前流行的高山百岳X路會師活動,現在還有誰能辦得了?簡單說啦,那個條例出來之後,不知道多少路都成了黑色陷阱 ...
起碼以前都有老鳥帶小鳥的傳承式登山教育,是師父看你還算上進,才願意帶你爬山;如今對「進階登山」(姑且說是要在山上露營過夜吧)有興趣的人口大幅縮減,爬高山也不再需要由組織帶領,傳承式已經行不通,取而代之的是商業模式和風險係數不一的自組個體戶。
正規商業團又只能申請合法路線,將客戶照顧得無微不至,其實對於登山者的成長幫助有限;自組隊路數的則是從零開始自己摸索,或許跟著走的時候能照顧好自己,但若貿然帶領多天數團體行程時,則較易缺乏評估風險之能力。
總之如果要解套,應該要仿照現行救護車防濫用機制成立獨立的審查委員會,多方收集資訊來判斷是否真為濫用,方能杜絕亂象。中央政府也應該加速研議相關法案,確立一套合理的收費標準。
但就如上面所說,中央放任地方政府自己私了的機率還是很大,在可見的未來中我們還是要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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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制度的基礎往往是彼此交疊的屍體。希望我們不需要走到那一步。